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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作用/王春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3:03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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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性


实体上的正义是抽象的、不易把握的,程序是具体的、容易把握的,实体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具体的程序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作为许多程序的组合构成的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正义,取决于构成这一制度运行基础的程序。因此,程序是检验正义的标准。
这里的程序概念是广义的,包括法律上的程序以及以其他形式确立起来的对社会运行具有约束力的程序。包括被法律规范的程序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的程序。包括被明确宣示的程序和在实际上起着作用的虽然没有明示但被大家所认可的程序。包括约束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约束舆论工具运行的程序。程序对实现正义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以至于在法学上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概念,以区别于传统意义上抽象的实体正义的概念。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立法者所宣扬的价值取向,也就是立法者宣扬的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程序法则规定了实现正义的方法,是立法者制定的对实体正义的保障措施。实体法所宣扬的正义是否能实现取决于程序法是否对它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没有程序法保障的正义只能是镜花水月。判断一个法律制度正义性的标准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如果实体法赋予人们权利而程序法没有提供实现这一权利的途径,那么这是一个不能实现正义的法,它所宣扬的正义是虚假的。程序是正义的载体,没有程序就无法实现正义,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得以实现,没有程序保障的正义不是真实的正义。
程序和实体何者更重要?有人认为,没有实体上的正义就无所谓保障实体正义的程序,毫无疑问实体是最重要的。还有人认为,二者就像鸡生蛋,蛋生鸡一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不能划分先后次序。应当说,后一种观点更有道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共同发展、共同完善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程序正义的发展水平往往滞后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发展水平往往决定了一个社会制度所能达到的民主程度,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往往表现为程序正义的发展程度。所以从实践来看,程序的重要性常常要大于实体。
中国的传统观念把实体的正义放在首位,而并不看重程序正义的价值。但由于人们心中通常都有自己对实体正义的标准,而人们对实体正义的看法在总体上往往没有大的差别,所以可以说建立正义的过程主要是建立实现正义的程序的过程,是建设程序正义的过程。因此,轻视程序就是轻视正义本身,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实质是对正义本身的轻视。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和实体上的正义是一体的。就如英美法国家,只是重视程序法的建设,很少关心实体法,在法律的很多方面都没有实体上的规定,但是对民众利益的保障却超越了偏重实体法建设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轻视程序法的建设。
程序不仅是保障正义实现的途径,它还是衡量正义的标准,通过对客观具体的程序的研究可以知道在一个社会能够实现多大程度上的正义。程序就像一杆秤,通过对程序的研究能够衡量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保障程序正义就像制造一杆精密准确的秤,确立起衡量实体正义的标准。没有程序正义,我们就无法衡量实体正义,也就无所谓实体正义。没有标准会造成人们对周围世界的怀疑,没有程序的衡量人们也无法确定身边表面上的正义是否是真正的正义。
在中国,最缺乏的是程序正义,最被忽视的是程序正义,最迫切需要的也是程序正义。我们有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共产主义制度,但这一先进的实体上的正义思想和制度却缺乏必要的程序来保障。我们知道资本主义制度存在许多缺陷,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制度在各个方面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应当拥有高度的民主,但在现实社会中理想却离我们那样遥远。这是因为我们没有一套保障它得以实现的程序。应当说,我们在实体正义上超越了资本主义,但在程序正义上却还落后于资本主义,理想和现实在这里脱节。就像构成木桶的一块短木板一样,程序上的缺陷使社会主义的现实远远达不到理论上的发达程度。程序和实体的关系是表里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哪一方面的偏废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马克思主义已经为中国确立了高度的实体正义,我们接下来要着重发展的是程序正义的建设。“重实体,轻程序”是对我们工作判断上的失误,社会主义按照这种错误的思路畸形发展下去,最终会使人们对实体上的正义也失去信心,给社会主义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阻碍。
在程序与实体关系角度上我们谈谈中国的宪法权利问题。中国的宪法在人民的权利方面规定的是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权利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很多人眼里都没有被看作是真实的权利,比如说平等权,比如说受教育权,比如说人身自由,等等。从受教育权的宪法诉讼,到孙志刚案,或者乙肝歧视案,这些事件都是侵犯人民宪法权利的事例,但是由于在程序上没有建立宪法诉讼的制度,这类事件发生后,权利受侵害者无法通过一条正常、有效的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只是在其中的一些事件被媒体披露得到社会广泛重视后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或者说在权力的干预下得到解决,而更多的被侵犯宪法权利的人依然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缺乏程序保障的宪法无法成为人民保障自己利益的武器,依据宪法建立起来的人民的权利也就成为没有保障的权利。
在程序上要保障人们对任何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不应在不必要的方面限制人们的诉讼权,这是在法治社会保障正义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对于任何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人们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得到保障,这才能够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成为真实的权利。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本源,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行为都是无效的,任何阻碍宪法权利得以实现的规定也都应当也必然是无效的。宪法规定的权利无论有没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人们都有权据以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宪法诉讼制度并不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来建立,而应当是宪法建立之后就自然存在的。任何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人们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得到保障,这就自然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而不需要再去制定其他法律规定哪些宪法权利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哪些宪法权利暂时不予保护。这种法律如果存在,就是对宪法的侵犯,是对宪法的嘲弄,是违反宪法的法,也是非法的法。
我们在学习宪法的时候,都学过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权利是最广泛的、最真实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状况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批评,是对社会主义的侮辱。大力发展中国的程序制度,使中国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衡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自然会发展到它理论上应当达到的程度,也自然会超越资本主义制度表现出优越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健康长远发展的保障。必须放开对民众诉讼权利的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充分实施。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力量,让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参与到维护自身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宪法的实践中去,中国的法治进程就会迅速而健康的发展。
尽管程序的发展程度往往对整个社会的发展程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毕竟是相互促进的,所以实体对程序的发展能够起到加速抑或是延缓的作用。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在实体上有了最先进的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尽管在程序建设上还远远滞后于实体上的发展,但是在实体上先进的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促进下,中国的程序建设会有较其他国家更快的发展速度。暂时的落后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失败,只要加强程序也就是制度建设,中国一定会建设成为民主、发达的社会主义强国。


王春峰:springlord@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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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101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央、省在银有关企业:
《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考核
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基本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工业强市为目的,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圆满完成工业强市目标任务。
二、奖励对象
㈠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县区;
㈡发展快、贡献大的工业企业;
㈢支持工业强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
㈠县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总额及增长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㈡工业企业考核范围:限额以上企业。考核内容:销售收入及增长率;实现利税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㈢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考核:支持工业发展特别是为基层和企业提供服务的效果;招商引资签约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及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税;争取国家、省补助项目的资金总额及项目重要程度、争取资金总量及到位率、争取资金的政策环境和难易程度。
具体考核体系与细则,由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考核情况另行制定。
四、奖励标准
㈠对县区的奖励:对各县区每年考核设一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三等奖1名,奖金10万元。
㈡对工业企业的奖励:按考核结果排出前10名,分五个等级奖励企业负责人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一等奖1名,奖励8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60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40万元,四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五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对全市工业企业年度考核列前10名的,市政府授予“白银市工业发展十佳企业”称号。
㈢对市直部门(单位)的奖励:对政府经济部门、党委和垂直管理部门统一考核,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万元。对获奖部门(单位),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五、工作程序
㈠考核奖励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次,次年一季度进行。考核奖励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全市通报。
㈡对各县区政府和工业企业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提出表彰奖励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㈢对市直部门(单位)的考核分四步进行:一是由部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推荐材料;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部门(单位)的综合考评;三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提出表彰奖励名单;四是领导小组审核。
六、经费来源
考核奖励经费由领导小组提出计划,市级财政统一安排。
具体考核奖励细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阳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市属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市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按0-1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收缴。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10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向市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属预算单位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1月中旬以前,市属企业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底以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于预算执行年度下达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市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市属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属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市属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资金计划抄送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经批准的预算金额直接拨付市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市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市属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属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市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属预算单位,对市属企业使用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