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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可行性简析/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1:02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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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可行性简析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各行各业经营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作为“风险策源地”的金融业更是把风险控制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就是贷款,因此在贷款发放中,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其重要。
从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一路走来,相比而言,抵押和质押的保险系数更高,但是抵押的主要抵押物是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但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使得不动产抵押物在取得、处置和变现过程中,不仅手续繁多,而且收费畸高,让有过经历取得处理不动产的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抵押有些“望而却步”!
质押是保险系数和处置相对简便的贷款担保方法,但目前除了存单、票据质押外,其他种类质押较为少见。目前,收费权质押也成为讨论和探索的一个新领域,在另一篇文章中,笔者已经初步探讨了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见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中《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一文,网页链接: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001),在此,探讨一下收费公路收费权以外的一般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
目前探讨最多的是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质押问题,主要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该等单位虽然定性为“公用事业单位”,但其本质属于企业法人)。与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不同的是,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质押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从此收费权与彼收费权的性质入手,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相同点:
二者均属于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权。
(二)不同点:
1、权利产生基础不同:收费公路收费权产生于收费公路这一单独不动产本身而非全部的财产;而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虽然也产生于管线不动产,但更多得益于公用事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而非管线本身。
2、权利转让后影响不同。收费公路收费权利转让后,原收费权利人还有其他资产可供继续经营;但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转让后,原收费权利人就无其他可供支配的资产继续经营,势必影响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影响众多市民生活。
3、权利可转让性不同。收费公路收费权,作为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明确可以转让;但对于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能否转让,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简要的理论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转让,在理论和现实基础上,均不具有可行性。质权实现的方式,必须通过转让才能取得。无法转让的权利,是不能用来质押的,否则质押只能成为名存实亡的对贷款人毫无价值可言的“虚无”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
因此,在法律明确规定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可以质押并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笔者的看法是,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不能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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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0〕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我市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在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中用于港口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以及非港口规划区域内可以用于建设港口设施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建设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港口岸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六条 淮安市港口岸线规划是市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安市港口岸线规划。
第七条 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同时提供航道、海事等管理机构的意见以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千吨级及千吨级以上泊位)和使用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审查;
(二)申请使用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意见后审批;
(三)申请使用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市、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港口岸线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依法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在批准使用的岸线范围内改建或扩建港口设施,应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开发利用,如需改变港口岸线用途,需按要求重新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县(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运输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航道水域宽阔且有足够的水深;
(二)有一定的作业场地且不得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性;
(三)有符合要求的装卸作业机械、船舶和与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并提供水利、航道、海事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三级以上(含)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因市、县(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期限。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第十六条 符合市港口岸线规划但现有码头设施无法满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的简易码头,通过改造符合要求的可以保留;不符合市港口岸线规划的现有码头,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取缔。
第十七条 航道弯道、船闸引航道、船舶停泊区、桥梁上、下游200米以内及其它有碍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内禁止使用岸线设置码头和临时装卸作业点。
第十八条 除公用型旅游、水上管理部门的工作码头外,不允许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新(扩)建港口码头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码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并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岸线设置码头,对于现有位于保护区内的该类码头,应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 不直接使用,但跨越、穿越规划港口岸线进行其它项目建设的,应事先征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港口岸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港口规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港口岸线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成员由政府分管领导,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协调解决港口岸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组织联席成员部门开展港口岸线使用综合整治行动。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对非法占用岸线装卸作业的船舶依法进行查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港口总体规划的衔接,对其配套陆域部分建设依据规划法做好审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做好港口项目配套陆域用地的控制和审批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港口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及报批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港口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及报批工作,在规划港口岸线范围内的堤防用地上不予批准设置与港口无关的设施;城管部门负责对其管辖区内进出港口车辆抛撒滴漏等影响城市环境的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港口岸线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依据《江苏省港口条例》的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临时装卸作业点使用港口岸线的,依据《江苏省港口条例》的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建的临时性设施未按照规定拆除的,依据《江苏省港口条例》的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帮助他人非法使用港口岸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2〕7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均衡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实际情况,我局对《测绘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构建科学精细化财政资金支出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和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所有预算单位。


  第三条 纳入本规定管理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财政资金。即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中央财政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安排的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上年度结转和结余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管理要求: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序时进度的原则执行。


  遇追加基本支出预算的,应尽量在当年支出,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年度3月底前执行完毕。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国家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在1月底前完成当年项目(含生产、科研和成果管理等)计划的下达工作,遇有预算调整时,应在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项目的计划下达工作。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应与项目计划进度保持一致,具体规定如下:


  1、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序时进度的原则执行。一季度应完成当年项目预算的四分之一。


  遇追加项目支出预算的,应尽量在当年支出,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一年度5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2、由非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国家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在年度业务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家局规划财务司办理请款手续,规划财务司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请款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确保5月底之前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3、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的航空摄影、装备购置等项目经费按采购合同据实结算。其中装备购置项目经费应在8月底之前支付完毕;航空摄影项目应在航摄季节前完成招标工作,6月和12月两个时间节点应分别达到序时进度,最后一个月的支出应在12月10日之前完成结算手续。


  遇追加年度采购项目预算的,从追加的次月起3个月内支出完毕。当年确实无法支出的,原则上须在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随“二上”预算,将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核批完毕。


  第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和奖罚机制。


  国家局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统计,按月进行通报。


  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对预算执行好的单位,予以一定的奖励并优先考虑新增项目;对预算执行较差的单位,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压缩对应项目预算规模,同时扣减经常性项目预算额度。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以上预算支出进度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每个项目执行需履行的程序及支出的时间表,合理编制用款计划,并建立财务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的定期沟通机制,确保达到以上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的规定。在执行中确有影响进度的重大问题,或需要由国家局解决的问题,各预算单位应及时将问题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局在收到反映的问题后,落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建立预算执行会商机制


  国家局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规划财务司、国土测绘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为成员的预算执行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会,研究预算执行有关问题。


  各预算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财务、装备、生产(业务)、行政(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预算执行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预算执行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工作中涉及到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条 建立预算执行检查督导和约谈机制。国家局将结合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不定期对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行督导检查,对预算执行较慢的单位进行约谈;四个直属局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实行预算执行承诺制。每年年初,国家局将分别与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签订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承诺书,明确各预算单位在不同时间节点必须达到的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安全责任。三级预算单位要分别与其上级单位签订承诺书。


  第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预算支出中,各预算单位要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严禁突击花钱,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严禁转移资金虚列支出。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的细化时间表,每年1月底前报国家局。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预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