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谈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陈长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1:16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陈长回 林丽芳


2004年以来,福建省大田县检察院共审查批准逮捕女性犯罪案件27件30人,分别占批准逮捕总数的9.4%和8.9%。与男性犯罪相比,她的案件虽然不多,所占的比例虽然也不大,但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女性的犯罪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少。因此,笔者试以本文对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以利于做好女性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种类相对集中。当前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拐卖儿童,赌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诈骗和盗窃等几大类犯罪,此外,故意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贪污挪用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也有一定的数量。在女性犯罪案件中,涉嫌拐卖儿童的有10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33%;涉嫌赌博的有9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30%;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有8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26.7%;涉嫌诈骗的有7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23%;涉嫌盗窃的有5人,占女性犯罪总数的16.7%。
2、共同犯罪比较突出。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特点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在大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27件30人的女性犯罪案件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有9件12人,分别占女性犯罪案件的33.3%和40%。在这些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结伙作案,有的则是女性之间相互结伙作案,这些犯罪成员最多的有9人,少则2人,彼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3、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从大田县的女性犯罪看,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集中表现在拐卖儿童,以假结婚的手段实施诈骗,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几大类。这些犯罪影响农村家庭的稳定,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犯罪嫌疑人陈秋萍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借口,以高息为诱饵,在1996年至2002年间共向 23人群众多次借款,非法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达1645.4万元,并将所借用的款项用于赌博或者用于支付高额的利息,造成有1528.3万元无法归还,给当地群众造成严重的损失,在当地影响恶劣。
二、当前女性犯罪的原因
1、暴富思想驱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而成暴发户,在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导向作用。资本主义见利忘义的腐朽思想乘虚而入,给一些女性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一些农村妇女或者城镇下岗女工文化低下,谋生技能不够,从而出现了拐卖儿童,以假结婚名义实施诈骗,赌博,盗窃,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如犯罪嫌疑人陈秋萍原来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但她受暴富思想的影响,以前曾经从事经营活动,而挣了些钱,但她并不满足,并染上赌博的恶习,不幸的是她因赌博赔了本,受暴富思想的影响的她萌生了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而使她走上不归路。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一些女性在小时候较好与社会接触,文化知识相对较低,因此基本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她们一旦走向社会,便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容易被拉拢成为共同犯罪的辅助成员,或者积极参与犯罪。如:犯罪嫌疑人温某某为了骗取钱财,受他人拉拢,以假结婚的名义实施诈骗。张某某由于无知实施了拐卖儿童的犯罪。吴某某与其男友商议以女色为诱饵,引诱被害人上钩进行敲诈勒索。
3、报复思想作祟。一些女性犯罪自控能力较差,不能用理智控制自己,不能正确评价自身行为的后果,遇到问题不能从自身方面找原因,并将家庭问题归因于社会或者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无端猜疑从而引发犯罪。如:犯罪嫌疑人陈明桂因丧偶后再婚,但与后夫的关系不融洽,婚后不久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于是陈明桂无端猜疑是其后夫的三婆从中作梗,便对后夫的三婆怀恨在心,一次因为夫妻口角,丈夫离家出走,她便用投投毒的方式将其后夫的三婆毒死,使普通的家庭纠纷演变为故意杀人案。
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1、重视实用技能培训。要充分认真提高女性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性,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加大对适龄女童就学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女童失学,不折不扣地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女童的文化知识水平。要加大农村妇女的扫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现有女性的文化知识水平,增强分辨是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确实抓好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抓好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扩大就业,引导广大妇女自强、自尊、自信、自立,从源头上防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2、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要确实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妇联、群团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制定符合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的法制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积极引导广大妇女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各种社会关系,努力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保护和管理,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努力防止家庭暴力,为广大妇女安全健康的生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遏制和减少女性因受侵害而产生的复仇性质暴力犯罪。
3、及时调解家庭纠纷。要正确分析当前婚姻家庭状况,针对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包二奶和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要充分发挥城乡治保会和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和干预,给予相关的当事人予以适当的道德和法律制裁,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家庭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交易商协会;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粮食、生态和国家安全。中发〔2011〕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水利工作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金融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二、大力创新符合水利项目属性、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整改要求,积极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的方式,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在建的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在新增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的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

  (三)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创新项目融资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水利建设。积极发展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通过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贷款主体,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合理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兴建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信贷支持,对能够用省(市)属水利工程经营性收益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水利建设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四)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组织开展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重点水利项目,积极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与城乡互助型农业、订单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结合,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承贷主体,采取“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金融支持。

  三、督促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五)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内现金流量预测等合理确定贷款方式,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在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认真总结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加大对重大水利项目、国家水利投资重点区域及水利建设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和水利、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水利项目储备和安排特点,积极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积极提供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鼓励其他大型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列入政府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承贷主体合法,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环评、节能审查等合法性手续完备的水利建设项目。

  (七)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结合现有优惠政策,加大水利信贷投入。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实力。把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纳入涉农信贷导向效果评估范围,加大信贷导向力度。改进和完善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引导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三农”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

  四、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水利改革发展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上市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鼓励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定向工具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建立和完善中小水利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水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水利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九)积极发展多种融资产品,拓宽水利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大型水利项目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积极稳妥探索水利建设贷款等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建设。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政府部门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示范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建设。扩大与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入。继续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引导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兴修水利,促进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机制。

  五、严格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对不同类型水利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时编制各级水利重点工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定期公布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点水利项目,要明确拟建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主体,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家补助的农田水利项目,各地要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各类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对引入民间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照“建用两利”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对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经营性水利项目,要发挥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市场监管职能,落实水利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把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公开招标和工程建设质量,培育公平竞争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市场。

  (十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项目运营管理的监督管理。对重点水利项目,要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全程审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评审、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综合作用。

  (十三)严格管理政府主管的水利投融资企业。对政府水利投融资企业利用借贷资金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建立水利项目借贷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政府水利投融资企业的年度审计制度,加强融资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建立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六、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风险分散和政策保障机制

  (十四)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十五)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发挥宏观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建设的政策约束激励机制。

  (十六)加快建立发挥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政策资源,共同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有效结合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十七)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有实力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水利建设融资担保。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水利保险,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七、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和政策贯彻落实

  (十八)积极争取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为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辖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已于2002年7月3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


第一条为制止无照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照经营。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者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在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下列行为为无照经营: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办理注销登记后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未经核准一照多摊经营的;



(四)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未重新申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被收缴营业执照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借用、冒用他人名义申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银行账户、资金、场所、原辅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等经营条件或者经营便利条件。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的查处。



第五条查处无照经营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照经营进行举报。



举报无照经营经查证属实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可以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的资料、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辅材料等财物:



(一)经营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商品)的;



(二)不查封、扣押将明显产生社会危害的;



(三)不查封、扣押证据可能被转移、灭失的;



(四)当事人隐匿,拒不接受查处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属于无照经营者或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生活用品。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情况紧急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或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开具查封、扣押清单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开具查封、扣押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当事人一份;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第九条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查封、扣押的场所、财物经查明与无照经营无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第十条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转移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属易腐烂、变质或者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以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提取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查封、扣押的财物,自查封、扣押通知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条规定实施处罚时,对其中符合取得营业执照条件的经营者,应告知其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无照经营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令提供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没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回,并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货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货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的过程中动用、调换、损毁或者私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市、区人民政府允许的交易场所和时间内进行的早夜市交易以及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其他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商贩及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等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查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二○○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