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与思考/丁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5:43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与思考

丁友军


法律服务是指具备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者,开展法律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活动。区县一级法律服务机构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近年来,我区的法律服务业在构建和谐建邺,保障河西新城的建设,推进民主法制深入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正司法等方面,发挥了法律服务业的独特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对未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的思考,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一)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积极因素
1、法律服务业队伍不断壮大。随着政治民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司法行政部门20年普法宣传,我国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重视和需求依法办事,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这种重视和需求,刺激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兴起。以我区为例,2002年区划调整后,我区的区域范围从20平方公里扩大到80平方公里,但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只有四家法律服务所,一个公证处,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随着省市两级政府对我区河西新城的规划建设,法律服务与我区的经济建设严重不配套,新城的经济发展呼唤着法律服务伴随保障。我区司法局正是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难,积极向多方寻求支持,为拓展河西新区法律服务市场和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几年的打拼,目前在我区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6家,律师33人;法律服务所4家,服务人员23人;公证处一个,公证员2人,助理公证员3人。
2、法律服务领域得到拓宽。当前,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民主法制化建设不断地深入,法律服务的面越来越广,我区的法律服务者顺应时代的潮流,积极地参与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不断地得到拓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公益活动等方方面面,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及时地将涉法问题导入法律轨道,为我区的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序的法治环境。
3、服务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近几年,我局在法律服务队伍通过“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引导和管理法律服务人员强化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加强业务学习,争取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法律服务者队伍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都有很大的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区没有发生一起法律服务人员被投诉的现象。
4、法律服务者对工作充满热情。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经过体制改革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动力被激发出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热情服务当事人,他们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业务,另一方面一旦有了业务就会全身心地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和机构的一切能力来完成任务。
5、法律服务者的业务素质有所提高。随着中国入世,法律服务市场也逐步向外开放,中国的法律市场出现无限生机,同时也面临着重大压力,同时《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对法律服务者资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如何在新形势新情况下茁壮成长,面对来自不同的竞争?多数法律服务者都选择了积极的态度,通过不同形式忙着为自己加油充电,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勇敢地接受时代的挑战。
(二)法律服务市场消极因素
1、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改革开放和中国入世后,带给中国的是很多商机和挑战,也冲击了中国人思想观念,什么工作都强调“向钱看”,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队伍也无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的影响,不愿意受理小案件、经济利益不大的案件,热衷于做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法律顾问,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必然忽视社会效益,其结果只能是产生社会不良形象。
2、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有市场就有竞争,这是市场的规律,法律服务市场同样如此,但近几年来,我们发现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却屡禁不止,市场中都存在着压价受理案件、同行相互抵毁、挖别人法律顾问墙角、违法广告等现象。
3、法律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平衡。一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收入有差距。象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比法律服务所收入高。二是同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收入差距,当前群众选择法律服务人员,首选名律师、大法律服务机构,因为这些人在社会或某个城市名气较大,群众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都比较高,感性地认为选择他们自己的诉讼就会赢,这样造成小法律服务机构案源少,收入就有差距。三是同一法律服务机构中收入也不平均。老的法律服务人员、有名气的法律服务人员肯定比年轻的收入高。另外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些业务上处于垄断地位,其他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本就没有办法插足,所以较小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年轻的法律服务人员生存压力较大。
4、法律服务者的队伍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凭、取得一定资格才能执业,但在我区,在现有的33名注册律师中,其中法学研究生学历占9%,住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仅占6%,持各类大专文凭的约占60%,其他都是通过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高考和函授等形式取得本科文凭。5名公证处人员和23名法律服务所人员还没有住校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不系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不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适应,而且也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
5、非法机构扰乱市场。近两年,一些人利用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没有经过司法局的审批,直接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廉价的、不责任的、非法的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规避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二、对未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的思考
1、强化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使法律服务人员认识到他们的存在,不仅是经济生活的主体,而且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体。作为国家中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重任、保障和谐社会有序构建、推动民主法制进程的神圣职责,因此要教育法律服务人员为自己正确定位,使他们树立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的意识和使命。
2、大力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它的运行也必须有完善的市场规则,有了完善的市场规则,市场管理者的严格规范则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按照《律师法》、《公证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转,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3、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制度。一方面法律服务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奖惩制度、案件受理登记等制度,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避免财务混乱形成的贪污浪费、律师私下受案等行为造成的收入不平衡,还可以掌握机构内人员的收入情况,便于机构领导根据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奖惩来调节收入不均;另一方面国家应偿试通过立法来划分法律服务市场,规定什么案件有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机构来服务,这样做可以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成、发育到壮大。
4、法律服务人员要强化业务学习。随着中国取消法律服务市场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外国一些法律服务业开始进军到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国经济的向外发展,也产生了很多涉外经济纠纷,并且伴随中国的民主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加强,对提供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如何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笔者认为法律服务者要想在复杂情况下立身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自己的业务学习,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习哲学知识、经济知识、世界历史知识和各地的有关风俗习惯,这样才能有利于增强自己内功,才能在多变的世界立住脚、站稳跟。
5、大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非法服务机构进行彻底清理,要督促工商行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的管理,不能让一些非法组织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已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力度,要依法取缔超越核定业务范围、违规从事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努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为合法者营造良好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加快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型专业工程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现就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进一步加强对外经企业的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八)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加强对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管理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不服从外经贸主管部门、商会、协会和驻外机构协调;
3.承揽到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勘测项目后,不参与投资和管理,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不顾自身条件和实力,对外盲目承揽项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5.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1—3年。
6.不服从或逃避国家监管,违反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
1.连续三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以排挤我国其它经营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签订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合同,或在业主(中介机构、雇主)已与国内其它经营者签订合同后降低报价;
3.擅自进入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4.承揽到对外承包劳务项目后因不参与管理或管理不善对外造成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
5.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对国家、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假冒或擅自使用国内其它经营者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境外经营者提供虚假资质、资格证明或材料;
7.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
8.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1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20%的。
(三)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严重扰乱对外承包劳务经营秩序;
3.严重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
4.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2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50%的;
5.与外商签订虚假合同蒙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
(四)经审查,确已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注销其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五)已获得外经权的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要求划转经营权的,须先期落实其所借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的债务责任,否则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01-11-18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发展畜牧业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战略任务。大力发展畜牧业,有效地转化粮食和其他副产品,可以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促进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畜牧业,更多地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可以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农业资源,是新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二)不失时机地加快畜牧业发展。我国粮食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现有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乡居民膳食结构中动物性食品消费将逐步增加,发展畜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三)尽快把畜牧业发展成一个大产业。畜牧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力争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实现我国畜牧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根本性转变,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畜牧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明显提高,畜产品出口竞争力明显提高。

  二、大力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和布局

  (四)明确畜牧业结构调整重点。要把研究、开发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提高畜产品质量作为调整畜牧业结构的重点。努力增加名特优新畜产品,实现品种结构多样化,满足不同消费层次需求。稳定发展生猪和禽蛋生产,加快发展肉牛、肉羊和肉禽生产,突出发展奶牛和优质细毛羊生产。提高奶类在畜产品中的比重,积极推广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

  (五)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在积极发展牧区畜牧业的同时,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农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应以粮食转化为主,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养殖和专业饲养小区。注重牧区草地生态保护,加快草原改良,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牧畜的出栏率和商品率。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发挥科技、人才和市场优势,加快集约型畜牧业发展,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三、加强良种繁育、饲料生产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

  (六)加大畜禽良种体系建设力度。坚持国内培育与国外引进相结合的方针,在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畜禽品种、加大选育工作力度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提高良种生产和畜产品质量水平。加强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重点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场(站)和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建立多种形式的种畜禽生产基地。健全种畜禽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利益。

  (七)建设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和监管体系。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体系是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建立优质饲料生产基地。继续做好秸秆养畜过腹还田工作,扩大示范,加速推广。大力发展饲料工业,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开发饲料新品种,健全和完善饲料工业体系,优化饲料生产结构,深化企业改革,提高饲料工业技术水平。建设饲料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饲料生产和安全监管,完善饲料卫生标准和检测标准,依法开展饲料质量检测监督,坚决查处在饲料产品中使用违禁药品和滥制乱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八)强化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加强口岸检疫,严防境外动物疫病传入。建立注册兽医制度,规范从业兽医行为。健全兽药管理法规、质量标准和监察体系,推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产品的力度,确保畜产品安全卫生。

  (九)加强对转基因畜禽产品生产、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农业生物技术的安全法规及行政管理程序,对畜禽动物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四、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地资源

  (十)合理使用草地资源。草原牧区要推行以草定畜,划区轮牧,科学管理,提高草地畜牧业的综合效益。半农半牧区实行草田轮作,舍饲圈养。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发南方草山草坡。落实草原家庭承包制,调动广大牧民发展牧业生产、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十一)强化草原建设、保护和监管。加快牧草种籽基地建设和草场水利设施建设,推广人工种草、飞播种草、围栏封育和改良草场。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地的非牧业使用。坚决禁垦牧区草原,制止采集发菜、滥挖甘草等固沙植物。加大草原鼠虫害综合防治力度。建立草地类自然保护区,保持草地生态多样性。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尽快制定草地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做好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原保护工作。要加强草原防火。

  五、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十二)加强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围绕影响畜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集中力量,联合攻关。对畜牧业生产、加工急需而在短期内又难以突破的关键技术,要积极组织引进。加快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高新科技企业。

  (十三)加大畜牧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畜牧业科研成果尽快转化;继续实施“丰收计划”和推广一批适应性强、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畜牧业先进实用技术,突出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同时,要稳定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加强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

  六、促进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十四)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力强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这些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加快在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环节的技术创新步伐,促进企业重质量、创名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根据市场需求,以肉类和奶类加工为重点,以冷却肉、分割肉、液态奶为突破口,生产方便卫生的肉、奶制品,开拓畜产品消费市场。搞好动物副产品综合利用,实现多次转化增值。

  (十五)发展畜牧业产业化经营。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公司加农户等形式,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扩大畜牧业生产规模。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十六)促进畜产品出口。加强无规定疫病示范区建设,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质量检测监督,努力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国际市场信誉,扩大出口。

  七、加强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十七)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体系。继续建设多种形式和规范的初级市场,重点发展产地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鼓励采取产销直挂、连锁经营及网上交易等方式,拓宽畜产品流通渠道。健全和完善市场规则,规范企业行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广“绿色通道”的做法,保证鲜活畜产品的运销畅通。完善羊毛拍卖制度,搞活羊毛流通。

  (十八)培育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等中介组织,为农牧民进入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对生猪和禽蛋的民营运销组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加以扶持和推广。

  (十九)加强对畜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质量检测监督。逐步推行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现畜产品的优质优价。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信息传播网络系统,完善畜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制度,为农牧民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

  八、加大对发展畜牧业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对畜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畜牧业作为一个大产业来抓,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畜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十一)多渠道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各级政府增加的投入,重点用于加强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安全、科技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草地生态治理和草原建设。金融部门要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畜牧业,加快畜牧业利用外资步伐。

  (二十二)完善畜牧业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畜牧业的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要稳定畜牧业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