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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胡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02:47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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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

胡波


  近年来,私人自建房屋交由不具备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资质的人组织施工,工人在拆房、建房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后,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从某基层人民法院2010年判决的该类案件来看,均由房主与施工人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 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雇员所受伤害,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无此规定,但该法并未废止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且该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并无冲突之处,该条司法解释仍然适用。

  笔者在进行以下论述前,先申明一点: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改废之前,处理该纠纷仍然以之为法律依据。

  在我国,承包建筑工程或拆除房屋的施工方要具备《建筑法》规定的相应资质,必须符合较高的条件和严格的资质审核、认定程序;具备相关建筑资质的企业一般不承包工程造价较小的工程。而广大农村、小城镇和大城市郊区的众多群众自拆自建房屋,根本无力向有资质的施工方支付为数不菲的费用,不得已交由当地公认的、具有一定建筑经验和技能的工匠修建。因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一旦具体参与拆房、建房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房主与施工方几乎都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房主与施工方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风险,由施工方承担”等约定,房主也不可据此抗辩受害人要求房主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

  笔者认为: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
  首先,如前所述,具备建筑、拆房资质的企业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自有房屋”修建市场的需要;其次,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进行,属“客观不能”;再次,严格要求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将造成“建筑业垄断”,为建筑企业哄抬建房价格提供可乘之机;最后,无视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的现状,要求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律规定只会被架空,而且,错误地引导现实中大肆承包(或承揽)建筑工程但无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将施工风险转移至房主,忽视施工安全的保障和管理,进而发生更多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国家曾注意到“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国情的问题”,欲区别对待。如,建设部颁布、于1996年起实施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工匠,需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工匠资格管理。 但是,该《办法》已经失效。
  另外,虽然“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需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定一定程度注意到了国情,但是,仍然不能适当兼顾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的国情。
  为此,笔者呼吁有关机关对于“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施工方的资质问题”进行大规模调研后,作出兼顾国情的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①在本文中,笔者不称“房主”为“发包人”、“施工方”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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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民航局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民航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发挥民航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民用航空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民用航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自然
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民用航空建设,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测试方法和新设计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民用航空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推动民用航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基础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公认,并确认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并分别发给荣誉奖和相应的奖金。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5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二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35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三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2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项目的奖励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第五条 凡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任务来源于民用航空局而由非民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并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应有的附件。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民航局科教司
。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成果,可直接报送。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和授予,其办事机构设在民航局科教司。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民航局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又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其差额部分。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对该项科技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在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由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85)局字第121号文发布的《民航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奖励暂行条例》中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申报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民航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申报书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1)《民航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高260毫米,宽187毫米),竖装,左边留25毫米作为装订用。正文打印或铅印,字体不得小于4号字。申报书及其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不加封面。经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初审
合格的项目,报送民航局科教司。报送份数:总共17份,其中申报书和附件1、2、3、4装订成册,一式14份;申报书和附件1、23、4、5合装成册,一式3份。
(2)《项目名称》应简明、准确、应与该项目鉴定证书的名称基本一致。一般不准用代号。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5个汉字。
(3)《主要完成人》按《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4)《主要完成单位》按《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5)《任务来源》指申报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攻关:指正式列入五年计划中科技攻关项目的任务。
B其他国家计划:指除攻关项目以外的国家计划项目。
C部、委: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D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E企业委托:指各种(全民、集体、中外合营等)企业委托的项目。“委托”关系应以正式合同、协议等为依据。
F其他单位委托:除上述(E)各项外,其他单位(包括个人)委托的项目。
G中外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且成果为我国可共享的项目。
H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I非职务:指个人自选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和完成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J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6)《研制起止时间》指申报项目从开始研究到成果通过鉴定或审查验收的时间。
(7)《成果用于生产时间》指成果正式投产时间或技术措施正式应用于实践的时间。
(8)《成果进度》指申报项目属于阶段性成果或属于最终成果。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阶段性成果指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最终成果指项目已完成,不再继续进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9)《组织鉴定单位和时间》指申报项目成果鉴定的时间和组织鉴定的单位。
(10)《基层申报单位》指组织项目申报的省(区)局。
(11)《申报部门》指组织项目申报的各管理局、公司、机场、院校、工厂、科研所、设计院。
(12)《申报日期》指申报部门向民航局科教司提出项目申报的日期。申报项目受理截止期限,以邮戳为准,当邮戳不清时,以收到日期为准。此栏目由民航局科教司填写。
(13)《申报等级》指经申报部门初审后,建议授予民航局科技进步奖的等级。
(14)《内容提要》指公开向国内外宣传介绍获奖项目简要技术内容和推广应用情况。
内容提要全文字数应在600—800汉字范围内,包括下列内容(不含关键技术和需要保密的内容):①项目的适用范围;②项目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体技术水平;④实际应用效益及推广程度等。
(15)《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应引用国内外有关技术文献,说明当前解决同类课题已有哪些先进技术,及其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16)《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应按下述规定内容及顺序详细填写。项目的详细内容是审查、评审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基本依据,应详细阐述。其中凡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在有关文字下方位划出横线标记。
(16—1)《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应包括:A.采用的技术原理。B.关键技术及创造点。应简明、准确、完整地表达项目的技术实质和创造性的贡献内容,并顺序列出解决的关键技术要点,本段文字(含符号)不超过400个汉字。C.必要的图表、照片。
属成果推广、软科学等类申报项目,应以具体事例说明采用的技术措施是最佳措施,并指出其创造性的贡献。
(16—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应着重就申报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同当前的国内外同类最先进技术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评述,说明本项目的先进性。此外,还应依据鉴定证书对该项目评定的水平,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16—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应说明申报项目已应用的范围,实际应用和推广的程度及推广难度等情况。
推广项目还应说明推广者在已取得重大效益的地区、单位,所采用的创造性推广措施。表内两栏需在相应内容的字母上划“√”。
(16—4)《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中经济效益系指由于采用新技术或措施,已产生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年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年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同时说明计算指标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可说明,供评审参考。并列出主要生产和应用单位的名称。
(16—4A)《经济效益情况表》栏目中填写的数字应以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
各项投资数即包括一般研究开发费,又包括基建费。基建费是指上级或委托单位以基建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名义,专用于此项目的拨款。
《国家拨款》指国家攻关项目和国家计划项目的专项拨款(通过各部、委或省、市、自治区)。
《部门、地方拨款》指国家计划外部门、地方自行下达项目的拨款。
《单位自筹》包括单位自有经费和银行贷款等。
《个人自筹》包括个人自有经费和银行贷款等。
《外国资金》包括外国的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赠款、贷款和委托经费等。
《生产投资》指为使该成果投产应用,拨给各应用单位的生产试制(试验)费、基建费和技术改造费的累计数。
《其他投资》指除上述科研投资和生产投资外,其它资金投入的总额。
《科研收入》指该成果从研制成功至申报奖励时为止的这个期间内研制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总额。
《新增产值》指采用该成果新增加的产值,以实际出厂(国家收购)价格计算。
《新增利税》指采用该成果新增加的盈利,包括上缴税金和利润。
《创收外汇》指创收的外汇指标其所得利润应按当时国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新增利税栏目。
《增产节约》中“增产××”,“节约××”各项数字,均指由于采用该成果后与未采用之前相比较而得的数字。写明数量,同时应按国家审定的计划价格折合为人民币。其增产节约折合人民币的总金额一般均应累计入《新增利税》,其中未计入部分的金额应单独填入《未计入新增利
税》栏目。
《应用至鉴定时累计与年平均》,各项累计数是指从成果正式应用至成果鉴定为止的期间内,各成果应用单位所取得的相应数字之和。年平均指这个期间的年平均数。
《应用至申报奖励时累计与年平均》各项累计数是指从成果正式应用至申报时为止的期间,各成果应用单位所取得的相应数字之和。年平均指这个期间的年平均数。
《增收(节支)总额》指从成果正式应用到申报奖励为止这个期间内,各成果应用单位所取得的增收(含节支)总额。增收(节支)总额=科研收入+新增利税+增产节约中未计入新增利税金额。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金额》指成果从开始正式应用至申报奖励时为止期间的年平均
新增利税+增产节约中未计入新增利税金额
=--------------------
成果应用时间(年)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金额
应用后年投资收益率=---------------
科研投资+生产投资+其它投资
《经济效益总计》目前尚无标准的计算方法,可先不填写,待统一通知后再填。
(16—4B)《社会效益情况》指申报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人才的培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消除公害污染;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医疗保健;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公共安全;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及对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
起的作用,应详细地作出说明,凡能采用定量方法说明的,均须有具体数字,并在相应内容的字母上划“√”。
(17)《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指申报项目的成果曾经获得过何种何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情况,包括奖励名称、时间、授奖单位、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曾获何种奖励》系指以下四个方面:①曾获最高科技奖励名称;②曾获其他专项奖励名称;③获非政府部门奖励名称;④获国际奖励名称。
(18)《基层申报单位审查意见》由组织项目申报的省(区)局或分公司填写。
(19)《申报部门初审意见》由各管理局、机场、公司、院校、工厂、科研所、设计院填写。
(20)《附件目录》指必须随《民航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报的文件。各附报文件均应按要求填写,内容须简明、准确、字迹要清晰、工整。
附报文件如下:
①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20—1)
②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20—2)
③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20—3)
④主要完成人情况表。(20—4)
⑤主要研究实验报告。
各种附件的规格大小应与《申报书》相同,并按顺序装订在申报书后面。
(20—1)《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应是原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20—2)《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是基层申报单位送请直接应用该项成果的单位出具生产、应用证明的填写格式。凡在《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16—4)中被列为主要生产应用单位,均应出具该项证明。
(20—3)《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由基层申报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应是单位名称的全称。
《单位性质》按如下规范(连同相应的字母)之一填写:A科学院属;B大专院校属;C省、部属;D地、市属;E县属;F机关团体;G其它事业;H大型企业;I中型企业;J小型企业;K集体企事业;L个体;M联合体;N中外合营;O其它。
A科学院属:指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单位。
B大专院校属:指经过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所属的单位,包括业余、函授、电视大学;不包括中等专科学校。
C省、部委属:指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中央机关团体直属的专职研究与开发机构。
D地、市属:指地、市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直属的专职研究与开发机构。
E县属:指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直属的专职研究与开发机构。
F机关团体:指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机关单位和各级社会团体。
G其它事业:除上述单位之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如中专、中小学、医院等。
H.I.J.大、中小型企业:指按国家规定划分的大、中、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K集体企事业:包括各级各类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
L个体:指完成者是个体户或无正式工作单位的情况,可以一个人或几个人合作。
M联合体: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科研、生产、销售、服务综合性的或单一性的合作合营单位。
N中外合营: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营的单位,非指各种形式的临时的中外合作项目。
O其它:指不能包括在上述各类的其他单位。
(20—4)《主要完成人情况表》由每个主要完成人按表格的填写说明填写。
《姓名》(中文)应是主要完成人现用姓名。
《姓名》(英文)系姓名中文的汉语拼音。
《侨务情况》在相应的字母上划“√”。华侨应同时在括弧内填写侨居国。
《政治面貌》在相应的字母上划“√”。民主党派应在括弧内填写具体党派名称。
《技术职称级别》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D未定: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实习或试用期间,未能授予职称者。
E无职称:指中专以下文化程度,不授予职称的人员,如工人。
F其它:指不包括以上所列各类,且不能类比人员。
《职称名称》应写明具体职称名称。
《获得学位》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现任职务级别》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职务名称》应写明具体职务名称。职务和级别应是干部管理部门正式任命和认可的。
《文化程度》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掌握外语水平》(程度)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精通:对该语种有很强的阅读、听力、会话和写作的能力。
B熟练:可以熟练地阅读和笔译该语种文献资料的能力,并有较好的听力和会话能力,能起草简单的外文文稿。
C良好:有一般阅读和笔译该语种文献资料的能力,并能进行一般的简单会话。
D一般:能借助字典阅读和笔译该语种的文献资料。
《工资额》(元以下四舍五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及奖励工资;企业单位填写标准、浮动、奖励、加班工资及岗位津贴、工资性补贴的总额。
《人均住房面积》按居住面积除以正式居住户口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20—5)《主要研究实验报告》应是申报项目研究实验报告原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1)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 (2) | |
|------|------------------------------|
|主要完成人 | |
| (3) | |
|------|------------------------------|
|主要完成单位| |
| (4) | |
|------|------------------------------|
| 任务来源 |A国家攻关、B其它国家计划、C部、委、D省、市、自治区、E |
| (5) |企业委托、F其它单位委托、G中外合作、H自选、I非职务、J其|
| |他。 |
|------|------------------------------|
| 研 制 | | 成果用于 | |
| 起止时间 | | 生产时间 | |
| (6) | | (7) | |
|------|----------|-------|-----------|
| 成果进度 | A阶段性成果 | 组织鉴定 | |
| (8) | B最终成果 | 单位和时间 | |
| | | (9) | |
|------|----------|-------|-----------|
| 基 层 | | 申报部门 | |
| 申报单位 | | (11) | |
| (10) | | | |
|------|----------|-------|-----------|
| 申报日期 | | 申报等级 | |
| (12) | | (13) | |
---------------------------------------

---------------------------------------
| 内容提要(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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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00—800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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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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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纸面不敷,请加页) |
---------------------------------------
三、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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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16—1) |
|-------------------------------------|
| A.采用的技术原理: |
| |
---------------------------------------
---------------------------------------
| B.关键技术及创造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超过40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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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必要的图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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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与国内外已有同类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16—2) |
|-------------------------------------|
| 项目水平:A国际首创、B国际先进、C接近国际先进、 |
| D国内首创、E国内先进 |
|-------------------------------------|
| 综合评述: |
| |
| (纸面不敷,请加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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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16—3) |
|-------------------------------------|
|A、功效提高 | 应推广应用 | 已推广应用 | |
|B、节约 %|---------|---------| 推广程度% |
|C、延长使用时限| 数量 | 单位 | 数量 | 单位 | |
|D、新增单产 | | | | | |
|--------|----|----|----|----|--------|
| | | | | | |
|--------|----------------------------|
|未达到推广应用 | A无接产单位 B缺乏资金 C技术不配套 D其它 |
|数量和程度的原因| |
|-------------------------------------|
| 内容叙述: |
| |
| (纸面不敷,请加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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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16—4) |
|-------------------------------------|
| 经济效益情况(16—4A): |
| |
| (纸面不敷,请加页) |
---------------------------------------
经 济 效 益 情 况 表 (16—4A表)
----------------------------------------
| 科 研 投 资 仟元 |
|--------------------------------------|
| 国 家 拨 款 | 自然科学基金 | 部门、地方拨款 | 委托单位拨款 |
|---------|--------|---------|---------|
| | | | |
|---------|--------|---------|---------|
| 单 位 自 筹 | 个 人 自 筹| 外 国 资 金 | 其 它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生 产 投 资 仟元 |其它投资 仟元 |
|----------------------------|---------|
| 国家拨款 | 单位自筹 | 其 它 | 合 计 | |
|------|------|-------|------| |
| | | | | |
|--------------------------------------|
| 科 研 收 入 仟元 |
|--------------------------------------|
| 试验产品 | 成果转让 | 技术服务 | 其 它 | 合 计 |
|------|------|-------|------|---------|
| | | | | |
----------------------------------------
(接16—4A表)
----------------------------------------
| 应 用 后 经 济 效 益 |
|--------------------------------------|
| | 时 间 | 应用至 |应用至鉴 |应用至申报|应用至申报 |
| | 项 目 |鉴定时累计|定时年平均|奖励时累计|奖励时年平均|
| |-----------|-----|-----|-----|------|
| | 新增产值 仟元 | | | | |
| |-----------|-----|-----|-----|------|
| | 新增利税 仟元 | | | | |
| |-----------|-----|-----|-----|------|
|增| 创收外汇 仟美元 | | | | |
| |-----------|-----|-----|-----|------|
| | |增产| | | | |
| |煤 千元/千吨 |--|-----|-----|-----|------|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产|电 千元/千度 |--|-----|-----|-----|------|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 |油 千元/千吨 |--|-----|-----|-----|------|
| | |节约| | | | |
|节|--------|--|-----|-----|-----|------|
| | |增产| | | | |
| |钢材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约|木材千元/千米3 |--|-----|-----|-----|------|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 |粮食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增产| | | | |
| |其它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未计入新增利税 | | | | |
| | 折合人民币 仟元 | | | | |
|-------------------|-----------|------|
| 增收(节支)总额 |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 |
| 仟元 | | 金额 仟元 | |
|----------|--------|-----------|------|
|应用后年均投资收益率| | 经济效益总计 | |
| % | | | |
----------------------------------------

---------------------------------------
| 社会效益情况:A科技、B教育、C管理决策、D自然资源保护、E环保、F安全|
|(16-4B) 生产、改善劳动条件、G医疗卫生、H国防、I公共安全、J人民|
| 生产、K其他 |
|-------------------------------------|
| 详细叙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超过120个汉字)
四、本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
---------------------------------------
| |
| |
---------------------------------------
五、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17)
--------------------------------
|何年何月| 曾获何种奖励 |奖 励 |奖金数额| 授奖部门 |
| | |等 级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
--------------------------------
六、评 审 意 见
--------------------------------
| 基 | |
| 层 | |
| 申 | |
| 报 | |
| 单 | |
| 位 | |
| 审 | |
| 查 | |
| 意 | |
| 见 | |
|(18)| |
--------------------------------

--------------------------------
| 申 | |
| 报 | |
| 部 | |
| 门 | |
| 初 | |
| 审 | |
| 意 | |
| 见 | 公 章 |
|(19)| |
| | 年 月 日 |
|----|-------------------------|
| 民 | |
| 航 | |
| 局 | |
| 主 | |
| 管 | |
| 业 | |
| 务 | |
| 司 | |
| 复 | |
| 审 | 公 章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
|----|-------------------------|
| 民 | |
| 航 | |
| 局 | |
| 科 | |
| 教 | |
| 司 | |
| 复 | |
| 审 | 公 章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
--------------------------------

--------------------------------
| 民 | |
| 航 | |
| 局 | |
| 科 | |
| 学 | |
| 技 | |
| 术 | |
| 委 | |
| 员 | |
| 会 | |
| 审 | |
| 批 | |
| 意 | 公 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七、附 件 目 录(20)


1.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20—1)
2.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20—2)
3.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20—3)
4.主要完成人情况表。(20—4)
5.主要研究实验报告。(20—5)

附件2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20—2)
------------------------------
|项 目 名 称 | |
|--------|-------------------|
|应 用 单 位 | |
|--------|-------------------|
|应用成果起止时间| |
|--------|-------------------|
|通 信 地 址 | |
|----------------------------|
| 经 济 效 益 |
|----------------------------|
|年 度| |
|--------|-------------------|
|新 增 产 值 | |
|--------|-------------------|
|新 增 利 税 | |
|--------|-------------------|
|节 支 金 额 | |
|--------|-------------------|
|其 它 收 入 | |
|--------|-------------------|
| 年增收金额 | |
|----------------------------|
| |
| 应用单位财务部门 (盖章)|
| 年 月 日 |
------------------------------
(接20—2表)
------------------------------
| 社会效益: |
| |
|----------------------------|
| 应用情况: |
| |
| 应用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20—3)
------------------------------
|序| |所 属| |单 位|
| | 单 位 名 称 | |通 信 地 址| |
|号| |省、部委| |性 质|
|-|---------|----|-------|---|
|1| | | | |
|-|---------|----|-------|---|
|2|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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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8]第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基金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将其递交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合同契约等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该类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该类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监管部(以下简称“基金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的书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全文仅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另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个董事应在年报中签字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会议批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图、列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应披露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托管费率、代销渠道和概况等。
各类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公司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同公司进行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关联方包括:
(一)实质上有能力控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或对公司或基金运作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基金的托管人等;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实质上有能力控制或对其运作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如被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等。
第四节 实收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逐项报告本期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化原因。公司应详细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实收资本总数及结构变动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股东的名称、出资金额及百分比、年度内持有股份变动的情况、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报告期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离任日期、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有否基金从业资格、简要工作经历和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任期起始日期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三十四条 应披露公司现有基金经理人数,列表或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披露基金经理的姓名、管理基金的名称、作为该只基金基金经理的起始日期及任期、主要学历、经历及基金管理经验。如果报告期内基金经理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原因。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董事会召开次数、概要介绍董事出席情况、汇总报告期董事会会议主要提案和决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并就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在基金发起、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及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方面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基金发起成立情况,按基金种类(如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等)披露报告期内发起基金的名称、发起成立基本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基金销售情况,按基金种类披露报告期内基金销售情况,主要包括销售基金的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份额、销售佣金、报告期销售费用总额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基金种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只基金管理概况如投资运作、收益情况等。此外公司还应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费计提金额及公司对管理费收入确认金额。
第四十条 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披露报告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
第四十一条 应对报告期开展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方式,规模和收入来源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应按固有资金投资种类(如央行票据、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资金投资规模、固有资金投资中各种证券的比例、报告期收益情况等。如果固有资金投资发生较大亏损,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开展的新业务,开设或关闭的直销机构、新设或取消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关闭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前五大主要费用项目以及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大(增减率在50%以上)的项目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包括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以及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主要影响因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报告期的具体表现情况。
公司还应简要分析风险准备金(包括一般风险准备和专项风险准备)当期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行业内竞争格局概况及公司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接受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审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自我评价或内控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五十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公司应说明是否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公司应描述治理结构中各职能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议事程序等。
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责任、程序、及会议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报告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报告期发生的金额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应披露被清算基金的名称、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摘要披露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清算费用、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金额、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的余额(如有)、余额的分配等。
第五十五条 应披露在前述章节中尚未涉及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包括公司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政、税务、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报酬应分为审计、税收咨询、管理咨询、系统咨询等项详细披露。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于年度报告中严格区分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并声明对所含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正确性负责。对于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公司应在年报中明确所聘会计师所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财务支出和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当年及上年的利润表、当年现金流量表、当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三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四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做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报告使用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七十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等。
各类型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七十一条 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七条 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
第八十条 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节 管理层报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分析其各项业务(如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等)的开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分公司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以及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并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七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及上一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概况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 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 或有事项
(八)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十) 风险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基本情况应简介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积极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财务报表项目
(一)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利润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二) 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三) 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1、货币资金分别列示公司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需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短期拆入的大额款项,若有,分别披露此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有无使用受限制的情况,如冻结、封存等。若有,披露受限制的原因及金额。
2、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应收款项应分别列示应收管理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明细;
(2)应按账龄列示不同账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以及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比例;
(3)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3、坏账准备,披露坏账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本期核销和期末数。如本期计提与会计政策中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不一致的情况,需特殊说明;
4、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分别列示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分别列示可供出售债券、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及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6、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分别列示各项目的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7、买入返售证券按交易场所披露买入返售证券的期初数、期末数和到期约定返售金额。
8、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列示各被投资单位的期初数和期末数以及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如果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应当披露受限制的具体情况。
9、固定资产应按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等类别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担保或封存等情况,应予以说明。公司确有准备处置固定资产的,应当说明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10、无形资产按项目列示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对本期增加的大额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11、资产减值准备,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转销额和期末余额。
12、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分别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和保证借款列示期初数、期末余额。应披露抵押方式及抵押物名称、价值。若有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披露未偿还的原因及还款计划,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期后偿还情况。
13、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分别列示发行的交易性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14、应付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应付款项类别(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分别列示应付款项的期末数、期初数以及占总额的比例;
(2)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3)预提费用,应列示预提项目的名称,期末余额,并说明重大项目的预提依据;
(4)专项风险准备,披露计提专项风险准备的目的、提取来源、计提标准、核算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15、应付职工薪酬,按项目列示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支付额和期末余额。若有非货币性福利,还应披露企业本期为职工提供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形式、金额以及其计算依据。
16、应交税费,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末应付未付的税额。
17、卖出回购证券款,应按交易场所披露期末、期初数和到期约定回购金额。
18、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列示各项目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目的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等金额。
19、实收资本应按股东列示持股比例和金额的期末数和期初数。报告期实收资本(股本)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及证监会的批文文号和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20、资本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应说明其有关决议。
21、一般风险准备,披露风险准备金的设立目的、提取来源、计提标准、核算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22、盈余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或依据。
23、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且金额较大,须详细披露该调整事项的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2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来源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25、管理费收入应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分类披露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基金名称列出来源于该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对于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受托管理的社保基金编号列出来源于该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如果基金合同(或受托合同)中规定须将管理费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的,须作说明,并注明提取基础和比例。
26、基金销售收入按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分类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
手续费收入按申购费收入、赎回费收入、转换费收入、认购费收入分别披露手续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27、其他业务收入,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担保收入)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28、业务及管理费用,应披露占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较大的前十种营业费用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29、资产减值损失,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损失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30、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税收的类别分别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1、所得税费用,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包括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还应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的关系。
32、其他营业支出,应按支出类别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3、投资收益,按证券类别(如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资收益。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4、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
35、营业外支出,应按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净损失、捐赠支出、付款支出违约和赔偿损失、非常损失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
3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37、或有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8、承诺事项除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披露或有事项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诺事项,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40、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