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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分歧与建议/杨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3:21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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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


对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实践中认识不一。有人提出应当以立案审查为准,有人认为应以结案时查明的为准。也有人提出审理过程中发现超过小额标的不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结案。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应以立案审查为主。一是立案审查的标准。小额诉讼条件:案件性质简单,诉讼标的限额。二是结案前查明的问题。如仅有超出小额标的限额的,如双方当事人无明显异议,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情况,须经批准,转换程序。


二、对“涉及人身性质的不适用”范围的界定


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一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何去界定人身性质案件,笔者认为,界定的标准以能否仅以金钱价值来进行衡量。一方面,单一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案件,人身、财产关系二者并存的案件均不适用。另一方面,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等,虽与原有身份关系相关,但原有身份关系已消失的案件,均适用小额程序。


三、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有无救济途径


法院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庭前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的,能否上诉、能否复议、能否在审理中再次以新的理由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一方面对该裁定的上诉、复议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赋予上诉权和复议权的,不能上诉、复议。另一方面不能以新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须在庭前提出,庭审中如发现新的事实致使不能适用小额程序的,法院须依职权转为其他程序。


四、确定举证期限的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中,对于由法院指定举证期的,一般不超过10日,10日、7日、5日均可,目前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对于举证期的确认,应考虑案件排期、案件简易程度、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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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经三亚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加速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各部门(含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下同)一般预算安排的项目的支出进度进行考核。考核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市本级预算(包括追加数)、上年结转的指标数。


  中央及省当年追加指标按照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市本级部门的项目支出进度实行个别项目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属省考核指标的项目以及其它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时对考核项目予以明确。


  第四条 市本级各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资金分配意见和用款计划,保证项目进展和支出进度相匹配。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是指该部门项目支出完成数占实际指标数的比重。即某部门某项目支出进度=该部门该项目支出完成数/该项目实际指标数。


  项目支出完成数以该项目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中经准确无误支付后的累计确认清算数为准,累计确认清算数指不包括实拨存储至有关专户的项目实际使用资金;项目实际指标数以下达至GFMIS中当年市本级预算(包括追加数)、上年结转的指标数为准。项目实际指标数在该项目支出进度计算中根据追加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本级部门在每年预算批复后(以文件印发日为准)3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预算批复时列明的个别考核项目分别制定项目支出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本级部门的项目支出进度每年考核节点的选取及目标进度原则上是:第一考核节点为6月3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30%;第二考核节点为9月3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65%;第三考核节点为12月1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80%。市财政部门可以在以上各考核节点分别批复超出支出目标进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用款计划进度。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本级各部门的个别项目和整体项目支出进度考核均采取分级制,分为“优”、“中”、“差”三个级别。在各考核节点分别达到或超出目标进度的项目评为“优”;第一、二、三考核节点的项目支出进度分别相应滞后于各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内(含10个百分点)的,评为“中”;第一、二、三考核节点的项目支出进度分别相应滞后于各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评为“差”。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年内已完成的项目直接评为“优”;对不及时报送实施方案的项目,直接评为“差”。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通报项目支出进度在各个考核节点被评为“差”的部门和项目的考核结果。其中,第一考核节点向项目部门通报;第二考核节点向部门和分管市领导通报;第三考核节点向市主要领导通报。


  第十一条 年终,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结果的应用,对项目支出执行好的部门给予奖励,执行差的部门给予处罚。


  (一)市财政部门对被评为“优”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并按项目已支出金额的1%但不超过10万元增加安排下一年度工作经费;对被评为“差”的项目给予通报批评, 并按项目已支出金额的1%但不超过10万元减少安排下一年度工作经费。


  (二)项目支出进度考核中被评为“优”和“中”的未完项目的剩余指标全部结转下年继续实施。


  (三)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中被评为“差”的项目,同类项目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不再安排;预算指标经结转继续使用的项目,在下一年度预算调整时仍未实施完成的,其剩余指标由市财政部门全额回收。


  (四)当年预算调整开始时尚未动工的项目,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予以调剂使用。


  (五)年内已完成的考核项目存在结余的,按结余金额的5%—15%给予奖励。其中,结余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按15%提留单位工作经费;结余金额大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0%提留单位工作经费;结余金额大于500万元的,按5%但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提留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加快支出进度的其他要求。


  (一)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各部门应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报账制管理办法执行,不能为加快支出进度而放松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好支出进度和支出管理的关系,防止出现资金使用单位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行为。


  (二)加强沟通与协调。各部门要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沟通,分析解决支出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项目支出进度情况。


  (三)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严格论证,不具实施条件的项目绝对不能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跨年度实施因素,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必须跨年度编制,确保每年进度均衡;同时要按规定细化项目,细化到项目到单位的要达到95%以上。


  (四)及时启动和细化项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主管部门要立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抓紧项目启动和资金的报账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2002年4月23日 财综〔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
  附件: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