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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建材及非金属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5:18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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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建材及非金属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实施办法

国家建材局 地质矿产部


全民所有制建材及非金属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实施办法

1988年11月11日,国家建筑工业局、地质矿产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全民所有制建材及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开采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依照《采矿登记办法》履行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才能进行采矿活动。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附属于加工企业的矿山(如水泥厂所附属的水泥原料矿山),应以加工企业的名义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采矿权的单位,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第三条 国家计委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在地质矿产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证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企业,在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建矿山企业的单位,在向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应向部、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
1.矿产资产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
2.开采范围图;
3.矿区范围图;
4.处理与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第五条 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新建矿山企业的单位凭批准文件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六条 正在建设或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应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矿山企业在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前,由省级建材主管部门会同矿产资源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矿区范围。
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省级建材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核定或者划定后的矿区范围意见书;
(二)以座标标定的含崩落区的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改建、扩建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应按照新开办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矿区范围已有合法证明的,属核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具有下列文件之一即可作为核定矿界的依据:
(一)人民政权机关正式接收时矿区范围的文件、图件资料等;
(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或改建、扩建设计等有关确定矿区范围的文件、图件、资料等;
(三)在《矿产资源法》颁布前,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和各级政府为解决矿产资源纠纷所作的决定而划定的矿区范围界限,划定时原纠纷双方无异议的,可作重新核定矿区范围的依据。
(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的证明文件。
缺乏图纸、资料的矿山企业,要争取当地地质队伍的支持,有偿取得矿山资料。
第九条 属于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区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普遍无正式审批文件,在补办审批手续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状的原则;
(二)矿区范围一般以自然地理界线为界。多年来合理的传统生产活动范围和生活集聚地范围,原则上应当划为矿区范围。
(三)开采范围的划定应以地质构造界线为界,与矿山企业的开采能力、开采规模、矿山的服务年限、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相适应,并兼顾资源的整体性、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开采方式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四)在《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影响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应当撤出,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经协商可以部份开采的,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联合经营,或者开采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并划定开采界限。
第十条 以上各条所述的文件、图件及其它资料均应加盖相应建材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一条 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具体标定矿区范围,并出具矿区范围图,书面通知矿山企业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应将经主管部门核准的矿区范围图一式八份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一)开采范围图,即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体、矿脉、矿层分布的平面图(含崩落区范围)并以坐标点标绘出的地质地形图;
(二)矿区范围图,是既包括开采范围,又包括工业广场、生产管理设施、生活福利设施在内的矿山企业生产、生活范围,并以坐标点标绘出的地质地形图(包括桩或标点的位置);
(三)矿区范围示意图,即标明矿区范围的地理位置,与毗邻的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矿区范围的轮廓和矿界标志界桩的位置。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凡申请在国家批准建材矿山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建材矿产区采矿,或者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建材、非金属特种矿进行开采的,需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经建材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批准,并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十五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对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区范围内采矿、盗窃、抢夺矿产品和其它财物、破坏采矿设施和生产秩序,破坏或移动企业矿区范围界桩及地面标志等不法行为,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采矿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需要延长服务年限的,应在有效期满以前三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建材各级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指导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进行矿山登记,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矿山企业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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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教高[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教育部

2012年9月14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年)




教 育 部
2012年9月



说 明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要求,按照科学规范、主动适应、继承发展的修订原则,在1998年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分科类调查研究、专题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决策等过程形成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新增了艺术学学科门类,未设军事学学科门类,其代码11预留。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调减到506种。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4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专业类4个,17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专业类6个,3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2个,16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个,7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6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2个,36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1个,169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专业类7个,27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1个,44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9个,46种专业;艺术学门类下设专业类5个,33种专业。
四、新目录分为基本专业(352种)和特设专业(154种),并确定了62种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分别在专业代码后加“T”和“K”表示,以示区分。
五、本目录所列专业,除已注明者外,均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对已注明了学位授予门类的专业,按照注明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原则上由有关高等学校确定授予其中一种。






一、基本专业

01 学科门类:哲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K 宗教学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经济统计学

0202 财政学类
020201K 财政学
020202 税收学

0203 金融学类
020301K 金融学
020302 金融工程
020303 保险学
020304 投资学

0204 经济与贸易类
020401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402 贸易经济
   

03 学科门类:法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K 法学

0302 政治学类
0302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202 国际政治
030203 外交学

0303 社会学类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4 民族学类
030401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30501 科学社会主义
030502 中国共产党历史
030503 思想政治教育

0306 公安学类
030601K 治安学
030602K 侦查学
030603K 边防管理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科学教育
040103 人文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40105 艺术教育(注:可授教育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40106 学前教育
040107 小学教育
040108 特殊教育

0402 体育学类
040201 体育教育
040202K 运动训练
040203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040204K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040205 运动人体科学
   

05 学科门类: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汉语国际教育
0501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 古典文献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伽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来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斯洛伐克语
050231 罗马尼亚语
050232 葡萄牙语
050233 瑞典语
050234 塞尔维亚语
050235 土耳其语
050236 希腊语
050237 匈牙利语
050238 意大利语
050239 泰米尔语
050240 普什图语
050241 世界语
050242 孟加拉语
050243 尼泊尔语
050244 克罗地亚语
050245 荷兰语
050246 芬兰语
050247 乌克兰语
050248 挪威语
050249 丹麦语
050250 冰岛语
050251 爱尔兰语
050252 拉脱维亚语
050253 立陶宛语
050254 斯洛文尼亚语
050255 爱沙尼亚语
050256 马耳他语
050257 哈萨克语
050258 乌兹别克语
050259 祖鲁语
050260 拉丁语
050261 翻译
050262 商务英语

0503 新闻传播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学
050303 广告学
050304 传播学
050305 编辑出版学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世界史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文物与博物馆学
   

07 学科门类:理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核物理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 天文学类
070401 天文学

0705 地理科学类
070501 地理科学
070502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注:可授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70503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注:可授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70504 地理信息科学

0706 大气科学类
070601 大气科学
070602 应用气象学

0707 海洋科学类
070701 海洋科学
070702 海洋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空间科学与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9 地质学类
070901 地质学
070902 地球化学

071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004 生态学

0711 心理学类
071101 心理学(注:可授理学或教育学学士学位)
071102 应用心理学(注:可授理学或教育学学士学位)

0712 统计学类
071201 统计学
071202 应用统计学
   

08 学科门类:工学

0801 力学类
080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102 工程力学

0802 机械类
080201 机械工程
08020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203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204 机械电子工程
080205 工业设计
080206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207 车辆工程
080208 汽车服务工程

0803 仪器类
0803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4 材料类
080401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402 材料物理(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403 材料化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404 冶金工程
080405 金属材料工程
080406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407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408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5 能源动力类
080501 能源与动力工程

0806 电气类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7 电子信息类
080701 电子信息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2 电子科学与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3 通信工程
080704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5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6 信息工程

0808 自动化类
080801 自动化

0809 计算机类
0809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902 软件工程
080903 网络工程
080904K 信息安全(注:可授工学或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80905 物联网工程
080906 数字媒体技术

0810 土木类
081001 土木工程
081002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081003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08100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0811 水利类
081101 水利水电工程
081102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1103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812 测绘类
081201 测绘工程
081202 遥感科学与技术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302 制药工程

0814 地质类
081401 地质工程
081402 勘查技术与工程
081403 资源勘查工程

0815 矿业类
081501 采矿工程
081502 石油工程
081503 矿物加工工程
081504 油气储运工程

0816 纺织类
081601 纺织工程
081602 服装设计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817 轻工类
081701 轻化工程
081702 包装工程
081703 印刷工程

0818 交通运输类
081801 交通运输
081802 交通工程
081803K 航海技术
081804K 轮机工程
081805K 飞行技术

0819 海洋工程类
0819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0 航空航天类
082001 航空航天工程
082002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2003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2004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2005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21 兵器类
082101 武器系统与工程
082102 武器发射工程
082103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2104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2105 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
082106 装甲车辆工程
082107 信息对抗技术

0822 核工程类
082201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2202 辐射防护与核安全
082203 工程物理
082204 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

0823 农业工程类
082301 农业工程
082302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2303 农业电气化
082304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2305 农业水利工程

0824 林业工程类
082401 森林工程
082402 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403 林产化工

0825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082501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2502 环境工程
082503 环境科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504 环境生态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7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082701 食品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农学学士学位)
082702 食品质量与安全
082703 粮食工程
082704 乳品工程
082705 酿酒工程

0828 建筑类
082801 建筑学
082802 城乡规划
082803 风景园林(注:可授工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829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082901 安全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31 公安技术类
083101K 刑事科学技术
083102K 消防工程
   

09 学科门类:农学

0901 植物生产类
090101 农学
090102 园艺
090103 植物保护
090104 植物科学与技术
090105 种子科学与工程
090106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2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
090201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202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090203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0903 动物生产类
090301 动物科学

0904 动物医学类
090401 动物医学
090402 动物药学

0905 林学类
090501 林学
090502 园林
090503 森林保护

0906 水产类
090601 水产养殖学
090602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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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工程用材料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委员会


兰州市建筑工程用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用材料的管理,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所用材料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用材料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装饰装修等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

第四条 兰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兰州市建筑工程用材料的管理工作。

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用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时所用的以下材料,均属管理范围。

(一)建筑主体工程所用的砂、石子、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墙材(砖、砌块、板材)、钢材、门窗及玻璃等材料;

(二)上、下水设施安装、采暖供热系统安装、供气设施安装所用的管材、阀门、龙头、暖气片及计量表等材料;

(三)卫生设施安装所用的高(底)位水箱、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材料;

(四)供电设施安装所用的电线、穿线管、配电箱、灯具、开关及电表等材料;

(五)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墙砖、地砖、石材、各种装饰板(条)、油漆、涂料等材料;

(六)各类建筑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等材料。

第六条 对兰州地区建筑工程用各类材料均实行《准用证》制度。

凡在兰州地区销售建筑工程用材料的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兰州市建筑工程用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方可销售并用于建筑工程。

第七条 《准用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分批分期进行,具体批期由市建委公布。

第八条 兰州地区工业企业生产的建筑工程用材料的《准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在兰经销外地生产的建筑工程用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按进货的批次办理《准用证》。

第九条 申办《准用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材料准用证》申请表;

(二)产品技术标准、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施工操作规程;

(三)省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产品鉴定结论;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

(五)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市建委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兰州地区建筑工程用材料生产企业,持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即可批准发证。

(二)兰州地区经销建筑工程用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经销兰州生产的建筑工程用材料,须持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可批准发证;经销外地生产的建筑工程用材料,须由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批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批准发证;

(三)外地建筑工程用材料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或个人进兰销售建筑工程用材料,须由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批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批准发证;

(四)对在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暂不能检验的建筑工程用材料,由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批准发证。

市建委自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准用证》。

第十一条 产品检验费用由申办《准用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已公布实行《准用证》制度管理的建筑工程用材料,在未取得《准用证》前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第十三条 已取得《准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原则下,由市建委予以公布,费用由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建筑建材管理人员可以进入本行政辖区内的施工工地,对正在使用或已进场的建筑工程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分别在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市场检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墙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检查的同时,对建筑工程用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可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筑、安装或装饰企业采用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可通知其停用,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让施工企业使用者,施工企业可拒绝使用。建设单位强行要求使用时,施工企业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积极提倡社会监督。市民若发现建筑、安装和装饰工程中采用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应向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经销、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用材料者,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采购使用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者,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犯本办法规定,在未收到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建筑工程用材料检验合格的报告而颁发《准用证》者,视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取样,不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出具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章名】 第一批实行《准用证》的建筑工程用材料目录

一、水泥;二、钢材;三、墙体材料;四、混凝土外加剂;五、化学建材(塑钢门窗,塑料上、下水管,防水、保温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