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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1:51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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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

  (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五、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集中力量及时办理,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

六、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七、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八、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九、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十、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十一、要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有关检察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起激励机制。

十二、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附件:

人民检察院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

检侦监速建[ ]号

______公安局:

  你局于____年__月__日__号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____涉嫌____罪一案,经我院审查,已依法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案符合快速办理条件,如无其他犯罪事实需要侦查取证的,建议你局在__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或者:建议你局补充____证据后,在__日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制作;2.本文书与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并送达侦查机关,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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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多哥共和国政府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
  多哥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多哥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交部长
       姬 鹏 飞          若阿基姆·翁莱代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十九日于北京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政[2005]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州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工业、全面建设小康”和“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与构建和谐海西的宏伟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州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条 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监察局、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经济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本州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决策,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单行条例(草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建议前,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为州政府决策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行委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矛盾突出、敏感,争议较大或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议题,应提供论证及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资料。
第十九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根据全州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单行条例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单行条例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提请州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州政府前应当经过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制定单行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遵循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 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以及州政府各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工作每年年初有安排,年中、年终有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将年初安排、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及时报州政府。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提案。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单行条例和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州级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州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研究的单行条例(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作出计划,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督查、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州政府党组会议按党章规定和州委要求召开。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认精神;
(二)通报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州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并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策事项、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州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州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事宜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单行条例(草案);州政府需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订重要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研究决定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八)研究确定以州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九)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对州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励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1一2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属于州政府各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州长协调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州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批印。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州长、副州长按照分工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可召开由州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协调处理州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督促州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及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决定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四)研究决定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部门关于全州性专业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需由州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州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协调沟通。专题会议需确定的事项,根据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授权,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须与州政府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后决定;重要事项应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决定。
第四十三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由州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州政府党组成员。其主要任务是: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讨论州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政府系统廉政建设问题;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五条 全州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需由州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的全州性会议,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 (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州级领导)书面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州长审定或列州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州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市、县(行委)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州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第四十八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州长请假。州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州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行委)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进行部门间的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意见。
第五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州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州长或副州长签发。根据州长授权,专项报告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州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单行条例(草案)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五十三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或州长授权的副州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核报州长签发。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四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五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则的,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州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州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州政府领导同志抓好落实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州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州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 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州长或副州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第五十九条 除省和州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州长、副州长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第六十条 州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副州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州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州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报批。

第十二章   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州长离开德令哈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州委报告。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离开德令哈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州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州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来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州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州政府领导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二条 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德令哈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州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三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州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州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三个月安排一次。
第六十四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行委及时向州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州政府请示。
第六十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不吃情,不收礼。
第六十六条  州长、副州长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第六十七条 州长、副州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第六十九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