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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7:18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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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9〕177号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应如何处置的请示》(苏民福〔2009〕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已经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具有和被收养人原生父母同等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养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养父母送养子女应当严格按照生父母送养的登记程序办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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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7.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9.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0.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1.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2.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13.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
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15.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帐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帐户,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二、会计报表
企业应增设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本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
项 目 |行 次 |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
1.年初未缴数 | 1 | X |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 | |
2.销项税额 | 2 | |
出口退税 | 3 | |
进项税额转出数 | 4 | |
| 5 | |
3.进项税额 | 6 | |
已交税金 | 7 | |
| 8 | |
4.期末未缴数 | 9 | X |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 | |
----------------------------------------------------------------

本表各项目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本年累计数栏第9行=1行+2行+3行+4行--6行--7行。
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示范格式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略 | 借 方
|------------------------------------------
|合 计 |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
| | | |
------------|--------|----------|--------|----------
| | |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贷 方 |借| 余
--------------------------------------------|或|
合 计|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额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附件三: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缴营业税”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交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缴纳营业税的核算,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会计处理)。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现将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使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选择了部分地区进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规范化管理”)试点,试点表明,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为推动此项工作,使所得税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在总结试点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目的、原则
规范化管理就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规范。
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建立适合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
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依法治税。要以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有利于监督制约。通过制定科学、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目标,监督、制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为。
(三)有利于加强管理。通过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完善所得税的各项规定,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组织收入。通过规范化管理,改进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使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二、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贯穿于所得税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政策、税源、征收、检查、考核以及信息资料管理等各个方面。每个方面都要有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程序和目标,严格按章办事,克服管理上的随意性,使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税收政策管理
1.认真贯彻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转发上级的文件,落实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措施和办法。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的文件,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
3.及时掌握和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工作中的请示、报告和文件备案制度,权限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向上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作责权及时答复或转报。
4.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要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5.加强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上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擅自解释、随意变通和扩大减免税范围。
(二)税源管理
1.建立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纳税户数、行业分布、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累、收集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2.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相关经济政策对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掌握、分析所得税税源。
3.掌握所得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和入库进度,分析所得税增减的原因,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三)税基管理
1.收入管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基金、附加等,都必须纳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要监督企业如实反映全部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本期收入的实现;对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按市场价格核算,防止隐匿、转移或少记应税收入。
2.费用扣除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关于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扩大扣除范围和提高扣除标准。
(2)费用扣除的管理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当期取得收入有关。二是坚持实际发生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费用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三是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原则。“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取,不得扩大提取范围和数额。
3.建立健全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费审批办法、亏损弥补审核办法、财产损失审核办法等制度规定。对其他扣除项目,各地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征收管理
1.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合理确定纳税人预缴方式和预缴期限。
2.推行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高申报率和准确率。减免税企业、亏损企业也要按规定申报。
3.做好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审核工作,建立规范的审核制度,减少差错率。
4.加强所得税的入库管理,积极清理欠税。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配合,清理和压缩欠税,提高入库率。确需缓交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擅自延长缓交期。
5.加强汇算清缴的布置及落实工作。要及时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做到重点突出,措施落实,严格按规定处理汇算清缴工作中查出的违纪问题。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算清缴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
6.加强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的审批与日常监管可以结合在一起进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建立严格、规范的减免税审批办法。
7.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对监管中查出的漏缴税款要就地入库。
(五)检查管理
1.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检查的重点是,重点税源大户、长期亏损户以及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单位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检查重点。
2.科学制定检查方式。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3.加强对所得税检查的领导和协调,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4.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协同配合,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重大违法案件的稽查,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参与。
5.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手段,提高检查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和分析。
(六)信息资料管理
1.建立健全纳税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以方便查找和使用。
2.信息资料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减免税审批、汇缴检查、汇缴报告等资料。
3.充分利用信息资料,坚持资料共享的原则。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料的作用。
4.信息资料的传送要顺畅、及时。各地要建立税源报表报送制度,保证报表报送及时、准确。
(七)考核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建立考核制度,按年实行层层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确定。
2.考核内容包括上述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各个方面。
3.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等方式,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要将有关指标量化。通过考核,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表彰先进,找出差距,改进所得税管理薄弱环节。
三、实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由主管局领导亲自抓,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总局统一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三)改进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工具,提高工作效率。
(四)规范化管理实施步骤
1.已经进行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开。
2.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从1998年起必须选择2至5个地区试点,积累经验,探索规范化管理的途径,逐步推广。
(五)各地应根据总局关于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送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