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0:39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村[2008]58号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有关省建制镇供水设施损害与抢修情况进行了调查,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厂及设计施工单位,指导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六日



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



1 指导思想



  1.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调度一切力量,全力以赴,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建制镇正常供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

  1.2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规划,各部门紧密配合,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导作用,以供水单位为主体,积极利用国家支持政策,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1.3 要进一步核实供水设施受灾情况,加强对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4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首先恢复现有供水设施供水能力,适当提高供水设施新建的建设标准,增强抵御雨雪冰冻等极端自然灾害和各种风险的能力。

  1.5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加强管理,保障供水设施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





2 取水工程





  2.1 饮用水源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设置水源保护范围。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以地下水做为饮用水源时,应建立取水泵房,设置围墙、大门、标识牌。

  2.2 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山体滑坡、矿液外渗等问题,严重影响原有水源质量的,应尽快启用或寻找替代水源。

  2.3 取水设施的恢复应采取相应措施,便于取水输水管路和水泵的放空。



3 处理设施



  3.1 水厂的灾后恢复重建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运行经验,对原有工艺流程进行评估论证。原处理工艺不合理的,应先改进处理工艺后再实施重建。

  3.2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抢修期间由于消毒设备损坏时,可采用漂白粉消毒,漂白粉的储存要防止受潮失效。采用二氧化氯、液氯等消毒方式的消毒间,重建时应预留临时保温或取暖的设施,如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取暖。

  3.3 使用库存较长的设施及器材时,应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使用。需要新购的设施及器材应根据安全供水、抗冻性能、施工维护管理、经济造价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购。

  3.4 构筑物间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埋地、保温包裹等措施,闸阀应采用修建闸阀井等措施,构筑物的恢复重建宜考虑设置放空措施,成套供水处理设施应在设备制造厂的指导下安装。

  3.5 恢复重建后水厂宜根据经济水平,配备有效的水质化验设备,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4 输配设施



  4.1 根据建制镇的特点,因灾受损供水管网应以尽快恢复供水为首要目标。对已经毁坏的管材、管件、闸阀、仪表等供水器材宜先因地制宜的进行局部检修、更换,供水管网严重损坏的可明敷临时的供水管网,先行恢复供水。

  4. 2  供水管网重建工作要科学、务实,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兼顾增强抗灾能力,经过综合评估后,因地制宜地提出输配设施全面修整或重建方案。加强对管线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建设规模与管线布局的合理性,管道连接方式及主要工程材料的选型是否科学、经济,管道转弯处的处理方式与管道埋设深度等是否合理。

  4.3 埋地管道优先采用PE塑料管、柔性接口的PVC-U塑料管或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一户一表的进户管道优先采用PP-R塑料管。DN800以上的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PCCP管、钢管等,优先选用PCCP管;DN200~DN800的,可选用球墨铸铁管、钢管、优质PE管及DN400以上的预应力水泥管等,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及球墨铸铁配件;DN200~DN100的,可选用优质PE管、钢管、钢塑复合管等,优先选用优质PE管,高一等级的PE配件;DN100以下的,可选用钢塑复合管、优质塑料管等,优先选用钢塑复合管,钢塑配件。

  4.4 供水器材选购要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宜优先选用规模企业的合格产品。对原来库存期较长的物资、器材要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先行评估再行确定是否使用。

  4.5 供水管网及器材安装与施工要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9-97)等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

  4.5.1 供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原则上,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等下的,要按规范要求考虑车辆荷载;有防冻要求的,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否则需做防冻处理。当在岩石、架空等不宜埋地敷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冻和防护措施,如上埋覆土、保温包裹、外表防护等。

  4.5.2  PE塑料管道的焊接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操作规程、规范进行,并根据天气条件适当调整,要加强施工培训,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管道系统的安全,施工条件恶劣地方可采用柔性接口方式或电熔管件连接方式。

  4.5.3 管道敷设时,其转弯半径不得超过其有关要求,并根据所选用管材的有关要求,在适当位置加支撑处理。

  4.5.4 金属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内外防腐处理。

  4.5.5 水表、水表箱宜暗埋设置或设置在室内、避风处等位置,并有防冻保护措施。水表以容易排净表内积水的方式安装,如立式安装,设置泄水阀。

  4.6 供水管网须设置空气阀,并在管网最低处以及各段的最低处宜设置泄水阀。





5 运行管理



  5.1 受灾停电停水期间,应尽快将取水管道与取水设施、水厂构筑物与连接管、供水管网与配水管路等整个供水系统内的水放空,防止冰冻损坏。

  5.2 供水设施受灾抢修期间,各级加压设备应采用“负荷由低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运行,防止恢复供水后水压过高引起供水设施二次损害。

  5.3 长时间断电的水厂恢复供电后,应按照水厂操作规程对各供水机电设施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主要输水管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进气排气阀门应能正常动作;在各主要系统均能正常使用后再投入带负荷运行。

  5.4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加强检查更新输配设施。

  5.4.1 阀门出现拉裂现象的,除更换优质阀门外,可在适当位置加装伸缩器;DN300以上的,必须在阀门井内加装伸缩器。

  5.4.2 管道埋设较浅的,可适当增加覆土深度。

  5.4.3 管道埋设时间长,管道质量差,已出现或易出现漏水事件的,且管道本身质量已影响管网的安全运行,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年度更换或改造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更新改造。

  5.4.4 水表出现故障的,需集中采购国家认可、质量过关的优质水表进行更换

  5.5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排查受损管道,加强检漏工作,并及时修复漏点。

  5.6 供水设施全面恢复重建后,各地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保障安全供水的长效机制。应根据当地受灾与重建情况,修改和完善运行管理技术规程,进行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增强职工防冻抗冻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应急预案



  6.1 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确立应急预案责任人,确保应急处理反应及时,信息畅通,措施得力。

  6.2 取水泵房和水厂的供电宜采用双回路电源,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最大单位设备用电负荷设置柴油发动机等备用动力设施。经天气预报得知将要发生极端低温天气时,应检查备用电源或柴油发动机的运行状况及柴油的储备量。

  6.3 备用应急水源。考察确定符合水源要求的1~2个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制定应急水源在灾害时临时启用的供水方案。

  6.4 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储备足够的混凝剂、消毒剂、柴油等应急物资,尽可能增加清水池的蓄水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征兵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年下达给本市的征兵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将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的征兵任务逐级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建立本单位的征兵工作制度,对实施征兵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征兵责任制规定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一)如实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
(二)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三)组织本单位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四)对体检合格的本单位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五)对征集服役的本单位职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优抚。
第六条 对实施征兵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对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每少一个名额处以6000元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对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设置障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3日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特区内资企业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进口的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特区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予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四、特区内资企业将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经过特区管理线时,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或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内资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适应特区情况,需要简化征收而调整税率,或者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它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2.特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比例,剩余利润是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办法,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3.在特区经营的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再征一道地方附加,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七、在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由企业在税后利润和自有资金中归还。
八、各种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及其开征、停征的时间,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内资企业。经济特区在内地开办的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规定执行。



198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