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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6:23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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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固定资产,辅助性固定资产;2、业务用固定资产,业务用辅助性固定资产;3、政府投资建成由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固定资产,即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公园、广场等;4、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行政事业单位冠名的商标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包括单位自有的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和单位管理的公益性资产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对社会发布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对资产运行总负责,业务科室对资产实物管理负责,财务科室对资产价值负责,使用者对资产安全负责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防止浪费;行政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内调剂使用,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做到产权明晰,价值清楚、权证完整、登记有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的,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借出租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和担保,对外出租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招租。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合同》文本,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要与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管理,在财务账面上单独记载和核算,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收入及时清收入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以收抵支。

  第十二条 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隧道、公园、广场等公用设施是城市公共资源,所创造的收入归政府所有,不得作为部门非税收入。公共设施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有偿经营,所得收入扣除有关业务费用外,由管理部门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加强城市公益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作为城市功能配套的公益设施,主要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娱乐的场所。从事公益设施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公益设施进行"过度商业化"运作。未经政府批准,该资产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他公共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管理的广播电视无线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文化资产,历史文物的门票收入等,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列入公共财政收入,不得作为部门预算外收入。

  第十五条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管理。凡挂靠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公司、宾馆、饭店、以经营为主的培训中心)都必须与主体或主管单位脱钩,做到产权分离、债权债务分离。脱钩以后,有独立经营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国资委的管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承包经营的宾馆、酒店及培训中心等,要实行社会公开招租、招聘,有债务的承包经营收入的60%用于清欠债务,40%上交财政统筹安排;没有债务的全额上交财政,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不得擅自与单位经费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收费收据必须是合法凭据,所得收入都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数据库,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三级的适时、动态、在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占有使用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有偿使用情况报表,反映资产的有偿使用、经营收入等情况。单位报表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支出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资产使用收益多的单位,财政部门除了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税费)和补偿征收成本外,再按资产经营收入的5-10%比例补助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对违犯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严格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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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联合公报


  尼泊尔王国首相毕什韦什瓦·普拉萨德·柯伊拉腊阁下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六〇年三月十一日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陪同柯伊拉腊首相前来的有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工程和交通大臣加奈什·曼·辛格、内政和司法大臣苏里亚·普拉萨德·乌帕德亚亚、外交部外事秘书纳腊·普腊塔普·塔帕、商业和工业部秘书维什瓦·山卡尔·舒克拉和其他官员。

  柯伊拉腊首相在中国访问期间,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的接见。

  周恩来总理和柯伊拉腊首相举行了亲切友好的会谈,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对外贸易部代理部长雷任民、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顾卓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潘自力、外交部第一亚洲司副司长张世杰;尼泊尔王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工程和交通大臣加奈什·曼·辛格、内政和司法大臣苏里亚·普拉萨德·乌帕德亚亚、外交部外事秘书纳腊·普腊塔普·塔帕、商业和工业部秘书维什瓦·山卡尔·舒克拉。

  在会谈中,双方就共同有关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尼两国的友好关系问题进行了坦率和无拘束的讨论。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尼两国在相互关系中,一贯忠实地遵守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为了确保两国边境的安谧,促使中尼边界尽速正式划定,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双方在五项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友好协商顺利地解决了这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为两国友好关系的史册增添了新的一页。

  基于保持两国之间的持久和平和亲密友谊的深切愿望,中国政府建议两国缔结一项和平友好条约。柯伊拉腊首相欣赏中国政府的这个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以促进两国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两国政府根据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援助协定”。根据这一协定,中国政府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请求,同意在三年期间提供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总值一亿印度卢比的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的无偿援助,这项援助不包括一九五六年中尼经济援助协定规定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尚未动用的剩余的四千万印度卢比。

  柯伊拉腊首相为中国人民带来了尼泊尔人民的深厚友谊,同时在访问期间也看到了中国人民对尼泊尔人民的真挚友情。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联系和合作,两国政府同意在北京和加德满都互设大使馆。双方确认,中尼友好合作关系的不断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符合亚洲各国团结和世界和平的利益。

  柯伊拉腊首相邀请周恩来总理访问尼泊尔。周恩来总理愉快地接受了这一邀请。双方同意,在周恩来总理访问尼泊尔的期间,双方将讨论和签订两国之间的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尼泊尔王国首相周恩来毕·普·柯伊拉腊(签字)(签字)

  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王海宏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同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如果取得财产时让与人为善意,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民,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捍一种心理状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硅片?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善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瘁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二)取得百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单单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和。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是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则应与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财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如果对其实行特殊保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而会破坏交易中的平等原则,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建立。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产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全法财产,而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继承人和遗则会以外的他人的财产。如果允许对这些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工,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妨碍继承和遗赠的正常进行。
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街道地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在这咱情况下,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但是,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对其所受让的财产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他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与财产,其走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所有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