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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1:46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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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77号 2008年7月28日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专项改造计划分为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第九条 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一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改造项目执行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插建的非棚房及少量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与棚户区一并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与其周边的企业进行土地整合,共同改造。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依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预决算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审查。
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预算的,需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市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场地进行验收。需出让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包装策划和配套后,移交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
区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区管项目改造。
第十六条 棚户区居住用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以采用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提供廉租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市管项目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房屋,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商市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订方案,予以销售。

第四章 安置用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前,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组织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及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安置用房的面积、套型等,制订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并依据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
第二十一条 以下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依法组织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进行招标项目的合同应当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管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经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动费用超过30万元或者合同价5%的市管项目,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计变更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管项目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提出,并提供签证事项发生的原因、内容、范围、时间、处理办法、工程量增减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现场签证费用总额超出5万元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报审并编制补充预算。禁止分解报审。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市管项目安置用房,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移交,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接收后组织实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报送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的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区管项目的安置用房建设,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并接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管项目设立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市人民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安置项目中配置的公建及安置后剩余的房屋出售收益、棚户区安置用房补差款收益以及其他可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收入部分组成。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市管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和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分别在承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承建项目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要求,制订全年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用款时应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保留15%的合同金额,所余款项待决算审查完成后,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一并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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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监管探析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陈平 龚华


据去年某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统计, 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343件,立案查处18件。其中80%左右的案件都是发生在八小时之外。 因此,如何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之外的管理,从源头上有效治理和预防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面临的课题。那么如何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呢?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步探析。
一、检察干警八小时之外违法违纪的主要表现
由于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存在各种认识误区,对干警疏于管理和引导,对各种不良的隐患和苗头没有及时加以治理,才导致八小时之外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现象不断增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在思想作风上,逞威风、耍特权。有的干警把检察身份当作一种特权的象征和标志,在公共场所开着警车横冲直闯,招摇过市,或是穿着制服出入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处处以执法者自居,动则便以法压人, 以权吓人,有的甚至掏枪逞强耍威,违法使用枪支致人死亡。
(二)在生活作风上,少数干警道德沦丧,腐化堕落。少数干警在八小时之外经常出入酒吧、茶楼,OK厅和其它娱乐场所,酒足饭饱之后意犹未尽,还要到舞厅找小姐陪舞唱歌或是桑拿按摩在纸醉金迷中放浪形骸, 在灯红酒绿中腐化堕落,有的甚至公开嫖娼,严重破坏了政法干警的形象观,价值观发生发扭曲,在金钱、物欲、美色诱惑面前,贪欲心逐渐膨胀,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逐步动摇、丧失,他们便一步步地从量变到质变,最终走向违法违纪犯罪道路。
二、检察干警八小时之外违法违纪的原因
一是受西方一些腐朽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影响, 因价值观已发生变化的个别干警便成为了这些腐朽没落东西的俘虏。
二是社会上奢侈腐朽生活对干警产生了不良影响,少数干警对自己要求不严,放纵自流,逐渐与此类群体同流合污。
三是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观,难免会对部分干警的思想造成影响,有的干警错误地将市场经济的一些规则套用到检察工作中来,诱生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
四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与惩处,千方百计用票子、房子、车子、美色等拉扰腐蚀检察干警,为其非法活动寻找“保护伞”。
三、建立“三不机制”,加强八小时外对检察干警监督力度
第一,建立八小时之外检察干警不愿变质的机制,强化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大堤。一是要加强党性教育。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坚持不懈地对干警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教育,让他们从内心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地对待权力、金钱、美色,始终保持政治敏锐性,不断提高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真正做到不为金钱、物质、美色所动,一身正气,永葆检察干警的革命本色。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耐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顶得住歪理,经得住诱惑,守好谦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二是要加强“三职”教育, 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教育,增强检察干警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思想,从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做起。 三是注重引导, 丰富干警业余生活。对干警在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仅仅靠约束干警“不准干什么”是不够的,还必须解决“应该干什么”的问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引导干警把用于社交活动的时间用到业余学习上来,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引导干警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不断提高生活品位;组织干警开展社会实践和义务活动,丰富社会知识,陶冶情操,提高思想道德修养。
第二,建立八小时之外检察干警不能变质的机制,切实加大对干警八小时工作时间内的管理力度,努力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干警的违法违纪犯罪问题。
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必须狠抓管理机制建设,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正当性,使干警在其社交圈内不敢轻言许诺,不敢恣意妄为、不敢执法犯法、不敢贪赃枉法。为此,要突出抓好内部管理,继续推进和完善错案追究责任制、交流回避制、岗位轮换制、竞争上岗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形成规范、有序, 能上能下、 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让干警有一旦“触电”便有丢饭碗的危机意识。
第三,建立八小时之外检察干警不敢变质的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制,把预防干警八小是之外违法违纪行为的关口前移。新形势下,针对检察干警职业的特殊性, 有目的地建立一些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前防范,努力把腐败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健全汇报制度。检察机关可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制定干警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干警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的情况,并填写登记表上报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干警社交圈情况汇报表,与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相结合,对发生在八小时之外的一些具有违法违纪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管理,防患于末然。二是建立健全家庭预防制度。通过走访干警家庭、召开家属座谈会、评选“廉内助”等形式,搞好单位与家庭双重监督管理机制,教育家庭成员当好干警预防违法违纪的第一监督员,将管理向家庭延伸;三是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在充分发挥自身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定期与人大、纪检、监察、信访等相关部门和检风监督员召开联系会,互通信息,收集了解干警在执法工作和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情况,对违法违纪的人员该实行纪律和刑事处分的要坚决处分,该实行媒体曝光的坚决曝光,不搞下不为例,做到令行禁止,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四是要建立违法违纪保证金制度,这一部分资金可以从奖金中提取一部分,另一部分从干警的工资中提取一部分,每年年初让检察干警签订违法违纪保证书,年终没有出现违法违纪如数退还,如有违法乱纪将对保证金予以没收。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08〕1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2、《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二○○八年二月三日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治本抓源头工作,促进粮食流通工作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粮食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维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权威。
2、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保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是稳定物价的关键,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这一今年粮食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国家有关粮食市场调控措施和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确保中央加强价格监管各项措施的落实”的通知要求,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
(二)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要重点加强对夏粮、秋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督促企业积极挂牌收购,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解决有的地方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2、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供应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军供、救灾、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严肃查处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强化对住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审计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规范粮食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保持查处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1、(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2)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案件。(3)严肃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4)严肃查办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5)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6)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2、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加强对粮食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格局,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2、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3、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行为。
4、在粮食系统中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规范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
(五)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等制度,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3)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推行公务卡制度。(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3)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4)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5)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巡视。(6)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3、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跨省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七)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认真抓好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2、完善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任中和离任审计。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三、保证措施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
1、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2、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深刻领会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四个方面的关系,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3、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切实抓好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状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党委研究、部署、督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粮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加倍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好肩负的职责和使命。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严守政治纪律,坚决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运用政策、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刚正不阿,秉公执纪,依法办事,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要努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体制机制的创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