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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9:49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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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克志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利用无线电频率向空中发射电磁波或传输声音、符号、文字、图像等各类信息的电子设备。

  第四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实行统一负责、分工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派驻各市(州、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影电视、海关、教育、保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标准,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七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使用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核准。

  第八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实行售后备案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第九条 销售者应当自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备案登记时,销售者应当提供填写好下列事项的表格:

  (一)销售者的基本信息;

  (二)购买者、使用者的基本信息;

  (三)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基本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销售应当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事项进行监管:

  (一)所售设备的使用频率、制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所售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所售设备是否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四)销售者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备案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销售者提供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等材料;

  (二)对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向销售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十六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销售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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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
(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五)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第六条 省重点办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筛选全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和有关的管理工作,调查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协调解决;
(四)就省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并负责办理有关城市规划的审批手续;
(二)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监督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
(四)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征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按照省计划部门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拨付预算内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并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安排资本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预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三)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省审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建设中及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内容、规模和标准;
(二)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的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要求,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并确保本部门考核目标的完成。
省行业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协助项目法人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所属的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外部建设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单项工程年度施工计划,并对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审计部门对本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按照省重点办的规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市长或者副市长主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并确保本市考核目标的完成。
市人民政府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供水、供电、移民安置等事项的协调工作,并保证征地拆迁、工农关系协调、交通运输、治安环境等外部建设条件的落实;
(二)负责市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协助项目法人选好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和外部建设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市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责成市有关部门按照省重点办的规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
(五)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干扰、阻碍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内外市场情况,筹划拟建的建设项目,组织对拟建项目进行调查研究,邀请咨询、研究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应的铺底流动资金;
(三)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外部建设条件;
(四)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
(五)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拟建的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科学、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各阶段的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将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保证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实现,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因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概算超支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八)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九)加强对设计、施工的组织协调,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单项工程的质量均达到设计规范、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
(十)对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原材料供应等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投料试车一次成功;非工业项目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十一)重点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试生产合格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十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予以落实;
(十四)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确保按期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具体奖惩办法,由省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30日

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4]5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技师考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精神,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结合实际改革技师考评办法。现将《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实施中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放宽技师报考人员范围。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论户籍、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技师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均可自主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

二、对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于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报参加技师考评,可打破资历、年龄等条件限制,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

三、改革技师考评方法。在考评实施中,本着“公开、公正、合理、竞争”的原则,简化技师考评办法和程序。由原来的“以评为主、以考为辅”,改为以理论、实操技能鉴定为主、辅之以综合评审。国家统考职业的技师考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聘分开。改变技师“等额评聘”的做法,将技师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只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工作的依据。对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竞争上岗或聘用上岗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布局合理、服务优良、运转高效的社会化技师鉴定、评审体系。根据技师社会化考评的需要,在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中增加技师鉴定职能,由鉴定所负责技师理论、实操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设置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评审。

评审专家应在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中选聘并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监督管理。公开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公示评审结果;加强对技师考评工作的监督制度建设,加大对考评机构、人员的管理力度;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技师考评的质量和诚信度。

七、社会化技师考评工作,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社会通用性强、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较多的机械制造业、服务行业中的39个职业和部分行业中试行(见附件1)。通过技师社会化考评的人员,颁发劳动保障部印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核发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实行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目录
2、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
3、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流程
4、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目录
5、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设置标准
6、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专业设置标准
7、北京市技师资格考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技师资格 考评 办法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

实行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的职业目录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音响调音员、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中央空操作工、照相器材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冷作钣金工、服装制作工、眼镜验光员、营业员#;

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机修钳工、焊工#、装配钳工、汽车装配工、电机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装配工;

纺织纤维检验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仓储工;

北京市冶金行业技师考评委评审的职业(工种)。

说明:目录中“#”号所标注职业为2000年已经实行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

附件2

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是技师考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行技师考评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高技能人才考评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考评原则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应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进行。

(一)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的办法。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不论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技师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均可自主申报,通过社会化考评,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二)坚持标准。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框架,编制标准和试题。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三)实行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的职业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确定。凡列入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应从相应的行业技师评审转为社会化考评。

二、考评内容与方式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由技能鉴定和评审两部分组成。技能鉴定采取闭卷笔试和现场操作或模拟方式进行;评审采取论文答辩、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考评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本职业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推广、应用方面的知识;

(二)实际操作技能;

(三)工作业绩(包括有关著作、论文和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成果、传授技艺、技术比赛等)方面的情况。

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鉴定、评审成绩均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相应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成绩合格,但评审不合格者,技能鉴定成绩可保留一年。

三、鉴定、评审机构及职责

(一)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颁布的《工种分类目录》、《职业分类大典》和实行社会化考评职业需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本市现有行业技师考评委或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技师资格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申报人的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申报人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评审委员会下设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专业评审组组长担任,一般由5—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托单位负责人担任。

1、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审核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人员的申报(破格)材料和条件,协调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根据评审范围,提出评审专家库人选和专业评审组设置意见;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通知评审结果,办理证书,完成评审总结;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2、专业评审组负责组织对本专业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对提交的论文和相关知识进行答辩,并做出综合评价提交评委会。
各专业评审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需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资格在现有本市鉴定所中认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和实操鉴定,向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告技能鉴定结果,完成鉴定总结。

(三)评审专家库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三年以上,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各专业评审专家,存入专家库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的2倍。

(四)评审专家由各技师评审资格委员会聘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评审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评审专家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四、申报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满足下列各款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一)符合国家《国家职业标准》(见附件4)等级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原则执行以下申报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有本职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职业经历(本条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适用)。

(四)符合破格申报技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考评程序及要求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应按照《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流程》(见附件3)的步骤,由相应部门和技师考、评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包括:培训、申请报名、鉴定、评审、社会公示、办理证书6个环节。

(一)培训:技师培训是帮助申报人员提升技能的一种手段,由其自主决定、自愿参加,不得作为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唯一条件。为保证培训质量,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应由具备相应培训资格的本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按《国家职业标准》和本市职业培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申请报名:申报人通过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下载申报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提交技师资格申报材料(包括:填好有效的申报表、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合格的,确定参加技师鉴定人员名单。

(三)鉴定:通过报名条件合格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所参加理论和实操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应按全市统考要求,由鉴定所组织实施,要在规定时间内,将鉴定成绩提交相应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

(四)评审:

1、组成评审委员会。技师评审办公室根据申报参加技师评审人员所涉及专业和数量,提出所需专业评审组数量和各评审组组成人数。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前1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在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专业评审专家。

2、经鉴定合格人员,由技师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对于上一年度鉴定合格但评审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年度直接向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专业评审组对申报人进行论文答辩,并组织对其技能水平、工作业绩和成果做出书面评价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全面审核申报人资格、鉴定成绩及专业评审组的意见,对申报人逐一评议、表决。申报人得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五)社会公示: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技师考评工作报告、申报材料及考评合格人员名单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对评审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考评合格人员名单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调查核实。

(六)办理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报人评审结果,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申报人职业资格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六、鉴定、评审纪律
  
(一)技师资格鉴定、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实施技师鉴定、评审人员及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的,须在鉴定、评审的全过程回避。未实行回避制度的,经查实,鉴定和评审结果无效。
  
(二)严守保密制度。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干扰评审工作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个人及所在机构的评审工作资格。

(三)对于鉴定作弊、伪造职业资格、资历及鉴定成绩,剽窃他人成果,抄袭论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

七、技师资格社会化培训、鉴定和评审机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0〕80号)同时废止,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附件5: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设置标准

为配合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举办单位

申请举办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职业高级鉴定资格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具有行业优势、具备自有实操鉴定场地和设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认定应符合本市鉴定机构发展布局和规划。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相应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人员配置

鉴定所应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设备维修人员、财务人员和考务管理人员。每个职业的高级考评员数量应为3-5人,其中自有高级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上述人员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试行)》规定条件和数量要求。
 
四、场地、设备的配置:(以下配制按不少于3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一)场地:

1、办公场地:具备能满足面向社会办理报名、证书手续、进行政策咨询;以及考务管理等业务需求的办公用房,原则不少于2间,每间不少于20平方米。

2、理论鉴定场地:能满足理论鉴定要求,按每人不少于1.3平方米的教室及配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3、实操鉴定场地:能满足30人进行实操鉴定的工位,每个工位占地面积应符合相应职业的实操要求, 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和环保等要求。
  
(二)仪器设备及辅助用品(注:设备型号可用同类型,但性能必须满足或高于相应职业标准规定的鉴定要求和检测要求)。
  
1、办公设备:能满足面向社会办理报名、证书手续、进行政策咨询;以及考务管理等业务需求的办公设备、设施。其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应与“北京市职业资格工作网考务管理系统”的硬件、软件相匹配;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财务管理要求的必要设备;自备交通工具一台。

2、仪器、设备:能满足相应职业理论、实操鉴定数量、质量要求的仪器、设备。其中,用于实操鉴定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一次鉴定30人的配置数量。

五、管理制度

鉴定所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适应鉴定需要的考务管理制度。要公开鉴定工作流程,公布鉴定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对于乱考核、乱收费、乱发证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鉴定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保卫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考务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档案管理制度、考评员考务员守则、考场规则。
  
六、鉴定资料

(一)必备资料: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鉴定规程。
 
(二)相关资料;相应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培训大纲、授课计划等参考资料。


附件6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专业设置标准

为配合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帮助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的人员,提高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论文撰写水平,根据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现对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标准规定如下:

一、具有符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高级技师配套的培训教材、计划、大纲。技师培训原则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行业组织编写的教材或北京市组织编写的教材;论文撰写辅导应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技师专业论文撰写指南》。

二、具有与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进行理论知识培训和论文撰写的授课教师,必须具备高级讲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高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进行操作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每个职业的理论授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不少于2人。

三、具有技师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教研机构应承担市级或国家级统编教材的编写任务;要及时收集、跟踪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保证技师培训的先进性和超前性。

四、具有与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相适应的理论、实操教学仪器设备和场地。用于教学和实习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不同职业的培训要求,按学员人数进行配备。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工、卡、量具。

五、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机构的首次认定工作,重点在本市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中进行。随着《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以及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不断深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资格认定工作,将依据《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专业设置标准》,逐步在具备相应职业高级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