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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6:13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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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业务(含兼营、旅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应按城市额运交通总体规划,坚持多家经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草案;
(三)审查办理客运出租车手续;
(四)监督、检查客运出租车营运情况,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五)培训客运出租车从业人员;
(六)会同城建、公安交通部门,拟定出租车停车场规划。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计量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客运出租车管理工作,维护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章 经营审批管理
第五条 从事客运出租出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所在街道介绍信或停薪留职协议书,向客运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填写《购车审批表》;
(二)持《购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购车手续;
(三)购车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的车辆牌证。
(四)持行车证,驾驶员证到客运管理处领取《客运经营审批表》;
(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参加营运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营运证、准驾证、服务标志。
(七)交齐有关税、费并进行治安登记后,投入营运。
第六条 从事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须持单位介绍信,行车证向客运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通勤车辆捎客,办理《通勤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
(二)为结婚、旅游等提供临时用车的,办理《临时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
(三)长期从事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凭《营业执照》,办理《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
(四)从事旅游专线客运的,办理《旅游专线营运证》。
第七条 客运经营者需歇业的,凭营运证件和交通部门牌照封存通知单(车辆卖出的,凭车辆交易发票)或车辆牌照,到客运管理处办理歇业手续,并结清税、费后,方可歇业。复业时,须到客运管理处办理复业手续,领回营运证件后营运。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需废业的须持营运证件,到客运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办理废业手续,同时结清各种税、费。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客运出租车除应符公安交通机关对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容美观、整洁;
(二)车顶案装出租车标志灯(大客车除外),标志灯夜间运行必须明亮;
(三)车身两侧喷涂流一的出租标志;
(四)车内明显部位张贴统一的租价标签,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五)车内设有空车待租标志,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
(六)大型客运出租车辆,在指定位置设有始发站,终点站的标志。
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车体颜色或车型,确需改变的,须经客运管理处批准。出租车辆交易,转籍也必须经客运管理处批准,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一条 大刑客运出租车辆必须按批准的线路和时间行驶,不得压时、越站、甩客。确因修车、包车等原因不能正常营运的,须提前一日报客运管理处批准。
大型客运出租车发车前,必须到客运管理处填写行车单。
第十二条 非客运出租车,禁止安装出租标志灯、喷涂客运标志和承揽客运业务。

第四章 客运经营者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做到衣装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要根据乘客要求,提供直达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要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客运出租营运证、准驾证。要做到人、车、证相符。
不得将车、证转借他人,不得冒名营运。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使用里程计价器收费。不得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给票或多收费少给票,不得索要礼物和小费。不得擅自拆装里程计价器,里程计价器失灵不得营运,不得在里程计价器上作弊。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加盖客运管理处印章的统一票据。
禁止伪造、倒卖票据。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要互相礼让,不得欺行霸市、强拉硬运、敲诈、哄骗乘客,不得酒后营运。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要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随时接受客运稽查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调派。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医院、公园、风景区等客运业务集中的场所,由客运管理处统筹安排营运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协助公安机关揭露和打击犯罪。严禁拉赌、拉娼或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遇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要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
第二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雇用从业人员,须经客运管理处审查同意到有关部门办理从业手续,并参加营运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四条 乘客要协助客运管理人员、客运经营者维护好乘车秩序,遵守国家各项管理规定,做到:
(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二)不将头、手伸出车外,不动用和破坏车内设施;
(三)醉酒或精神病人乘车须有人看护;
(四)要按里程计价器付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客运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建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客运管理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或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营运,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并可扣缴车辆十五天。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歇业的,照缴一切税、费,超过六个月的,按自动废业处理。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不符合出租车营运要求的,责令其达到要求,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车体颜色、车型,大型客运车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的,责令其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车、证,冒名营运的,没收营运收入,并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收费不给票据、不使用统一票据的,按收费和票据有关规定处罚,多收费用的,处多收费用二十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欺行霸市、强拉硬运,敲诈哄骗乘客的,责令其停业整五日,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酒后营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服从客运管理人员调派、检查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拉赌、拉娼或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雇用从业人员的,责令清退雇用人员,并按雇用时间,处以每人每日二十元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客运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办法,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城建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
的,处罚部门或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客运出租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发布的《吉林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199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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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4〕98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机构
(一)市长热线电话是受市长委托,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机构。市长热线电话号码由3129090改为12345。
(二)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市长是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是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相应责任人,市政府秘书长是其日常工作的责任人。成立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受市长委托,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领导受理群众来电,24小时开展工作。  
(三)组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结合各部门职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是:
怀远县人民政府,五河县人民政府,固镇县人民政府,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蚌山区人民政府,禹会区人民政府,淮上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城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市信访局、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物价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粮食局、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蚌埠供电公司、省电信蚌埠分公司、蚌埠火车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公安巡警支队、120急救中心、环境监察支队、供水有限公司、公交总公司、新奥燃气公司、消费者协会、蚌埠日报社、蚌埠电视台、蚌埠人民广播电台。
今后将根据部门职能变化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
(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确定一个科室直接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担热线电话工作任务。要设立热线值班电话,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网络成员单位的热线值班电话可以是已有的特服号码,但必须赋予其值班职能。各网络成员单位值班室一律不得以传达室、保卫室或下级单位值班室代替。
(五)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行政法律法规,熟悉政府或部门(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政策水平比较高;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网络成员单位要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为做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工作职责
(六)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理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 检查、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维护并运作好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转交的热线电话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负责受理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直接办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的事项,可转交其他单位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应主动与所涉及单位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可上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配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涉及党委、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有关意见、批评和建议,建议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来信来访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三、工作原则
(八)群众第一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九)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暂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过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向投诉人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理解。
(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对市长热线电话反映属于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负责地进行办理;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向上级报告;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应按职责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
四、工作程序
(十一)受理。工作人员在《市长热线电话登记簿》上准确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
(十二)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直办,对有关咨询和查问,工作人员予以直接答复;
  交办,对一般问题,及时交网络成员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呈办,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 工作人员整理后以《市长热线电话专报》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十三)反馈。及时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向来电人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要跟踪催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十四)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市长热线电话登记簿》、《市长热线电话交办单》、领导批示件、反馈件,《市长热线电话专报》、《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五、工作要求
  (十五)文明受话。坚持首问负责制,全面推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受理群众来电接话及时、态度和蔼、解释耐心。
  (十六)认真办理。快办、实办、办好各类来电,限时反馈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十七)接受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对群众不满意的办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机制
(十八)联动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龙头,以各网络成员单位为骨干,上下相通,协调联动。市政府办公室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的管理机关,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工作网络的协调中枢。各网络成员单位为网络工作的责任保证和执行处置机构,必须保证值班人员准时上岗,保证通信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由110 社会联动服务网络受理;对其他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协调并明确主办单位办理,或牵头办理;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 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服从联动工作安排,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有关单位要对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等问题制定专项联动方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与蚌埠日报社、蚌埠电视台、蚌埠广播电台实行宣传联动,定期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情况和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各新闻单位定期整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汇总,对办理难度较大、牵涉面广的问题,可转交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办理。
(十九)督办反馈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电话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 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电话报告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重大复杂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的办理情况反馈给来电人,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备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紧急事项的办理,要随时反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定期向批示人和来电人反馈办理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二十)分析报告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周编印《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对来电进行归纳整理,刊载群众反映热点问题、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月进行受话情况的综合分析,编印《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通报网络成员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交流网络成员单位工作经验。
(二十一)考核奖惩机制
   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市长热线电话各承办部门(单位)、所有网络成员单位及承办人员。考核内容是:
  1、领导重视方面。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主要负责人经常检查了解热线电话办理工作情况,参与研究和处理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办话工作汇报,参与重要电话的办理和督查,主动与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衔接,定期了解基层对本部门(单位)办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基础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承办科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明确至少1名以上专(兼)职办话人员,遇有调整及时上报备案;有较完善的热线电话实施办法(办理制度、意见);办话工作台帐、资料齐全;按时报送办话情况月报表;积极向《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报送办理工作先进经验或典型事例;及时将本部门(单位)出台的政策、信息报送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对电话反映较多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3、办理工作方面。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各网络成员单位热线电话保证24小时运转。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不得不记、漏记或错记。认真受理自接电话,无论能否解决的事项,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电人反馈,反馈率要达到100%。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要作专门登记,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紧急事项当日处理当日反馈,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将具体情况和办理进度及时反馈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
  (二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建立本地区热线电话网络和工作规则。
(二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9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每年新发结核病人145万例,其中传染性结核病人65万;每年新发结核病人数占全球总数的17%,位居世界第二。我国已向世界庄严承诺:在中国迅速扩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到2005年达到全球结核病控制目标,即DOTS覆盖率达到100%,新涂阳病人发现率达到70%,治愈率达到85%以上。
目前,我国结核病控制工作现状与全球目标仍有较大差距。13个省份DOTS覆盖率未达到100%,10个省份治愈率低于85%,全国新涂阳病人发现率也仅为45%。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推进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达到全球控制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与病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及转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结核病分册)的要求,对于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相关检查并予以诊断。对于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的时限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于不能确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要转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确诊。对于确诊的需要入院治疗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要转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对于不需要入院治疗的,或出院后仍需继续药物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医疗机构的接诊医师应按照国家结核病药物治疗方案制定诊疗方案,并将其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督导肺结核病人服药。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肺结核疫情报告工作,认真落实肺结核病人管理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转诊和归口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对报告的肺结核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属地化的管理原则,核实辖区内病人的转诊到位情况,及时开展没有到位的肺结核病人的追访工作,以提高转诊到位率。同时,对结核病人的家属等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并落实相应的措施,以控制结核病疫情的蔓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和管理的肺结核病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要求,落实病人管理措施。
三、为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促进病人管理措施的落实,我部已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增设置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04〕78号),在部分乡镇卫生院增设痰涂片检查点,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肺结核病人进行痰涂片检查。设立肺结核病人报病奖和发放肺结核病人督导管理费的政策,卫生部将另行制订。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促进通知精神的落实,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OO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