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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3:30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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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1]第4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优化工业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提高工业电能利用效率,促进工业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持续增加,目前工业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70%,电力资源的有限性与工业快速发展的矛盾及环境制约因素逐渐显现。在工业领域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工业用电结构,发展节电型工业,确保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临的新形势。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工业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业领域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是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技术、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协调电力资源配置和工业结构调整,通过优化工业用电结构、转变工业用电方式,实施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提高工业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配置向高技术、高效率、高附加值工业领域转移,以较低电力消费增长创造更多的工业增加值产出,实现工业发展过程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工业用电管理活动。

我国工业规模大,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40%,许多产品产量已跃居世界首位。但工业发展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电力资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工业经济的产出与电力投入比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的重要阶段,工业电力消耗随工业规模不断扩大迅速增加,而我国的能源资源禀赋条件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将难以支撑。因此,在电力供应保持适度增长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工业需求方的用电管理,以减小工业增长带来的用电需求压力,确保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节能高效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工业领域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确保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于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以建设节电型工业为目标,加快推进工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倡导科学用电和节约用电,全面提升工业用电效率,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体系基本完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工业产业和产品用电结构更加优化,发展方式更加科学,电力等生产要素配置更加合理;工业电能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单位电耗增加值高的产业快速发展,单位电耗增加值高的产品产量稳步提高;节电高效的先进工艺、技术应用更加广泛,工业用电占全社会用电比重逐步降低。

努力培育5-10个带动效应显著的省级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区,有序推进25-30家骨干工业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着力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辐射面广的工业节电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三)完善政策体系,保障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序推进。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工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编制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业用电预测、预警机制,完善企业电力消费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准确把握本地区工业用电构成,掌握企业电能需求和利用状况,从优化用电结构和促进科学、节约用电着手,全面推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健康发展。

(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节电型工业。要从发展节电型工业的高度,统筹工业行业、产业、产品结构,结合“调结构、转方式”和节能减排工作,对主要工业行业、产业和产品按照单位电耗创造工业增加值进行分类、排序,科学、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促进电力资源向单位电耗工业增加值高的产业和产品转移,努力遏制高耗电、低效能的产业发展,争取以较低的电力消费增长支撑较快的工业发展。

(五)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研究本地区工业生产用电需求的基本规律,做好与电网配电能力的衔接,推进工业企业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确保工业正常生产的用电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参与有序用电,做好工业错峰、避峰用电预案,落实峰谷、差别电价等有关政策。努力控制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用电需求,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坚决抑制淘汰类、严重重复建设项目的用电需求,依法停止违规建设项目用电。

(六)健全工业节电标准体系,推广节电工艺技术和设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能效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业行业用电、节电标准体系,降低产品和工艺单位电耗。研究开发高效节电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提升国内节电装备研发制造水平,工业企业应配备和使用节电技术和设备、产品以及合格的电力计量器具,促进节电技术进步。

(七)推进两化融合,以信息化带动工业节电。积极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着力引导工业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节电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加快建设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节电产品、节电工艺的研发设计及企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以信息化推动工业节电;依靠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生产用电管理效率,促进节电技术和设备优化升级,使现代信息技术成为工业节电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八)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工业领域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经济激励措施,提出信贷支持、资金补贴和适当的税收扶持等政策措施,促进工业企业主动参与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优化工业用电结构、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技术改造、落后耗电设备更新换代、建设工业用电管理服务平台等,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特别是对节电潜力大、用电结构调整快、整体节电效果明显的地区和企业,在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九)建立企业评价体系,大力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加快制定、完善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标准,建立企业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和有序用电的评价考核体系。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耗电行业内,选择若干家骨干工业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工作;按照地区工业行业类别和特点,确定培育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区;及时总结各地区、各行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有效做法,交流推广典型地区、行业和企业的成功经验。

(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企业用电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加强内部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用电管理机制;督促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加强产品单位电耗限额管理,加快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更新和改造,优化企业用电方式,提高企业电能利用效率;重点耗电企业应设置用电管理岗位,强化人员培训,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全国工业领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制定相应经济鼓励政策,促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序推进;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各地工业行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探索研究各主要行业用电规律,指导企业调整生产方式,实现科学、节约和有序用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和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思路,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持续地开展。各地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项责任和保障措施;要加强对工业用电的监督和考核,抓紧研究完善考核办法,将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和优化用电结构等情况纳入工作的考核内容。严格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务求取得实效。

(十三)培育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节电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相关信息;扶持培育一批面向工业的专业化节电服务公司,为工业企业提供节电技术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工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协调服务,深入研究本行业用电规律,掌握企业电力消耗水平,为本行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加强国际合作,了解国外同类企业单位产品电耗等先进指标,充分利用国际先进节电技术和用电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水平。

(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义、政策法规及实施办法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普及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基本知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用电理念,形成有利于推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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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88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我市制定的《哈尔滨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结合我市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情况的实际,制定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我市当地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第二条 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要按照哈民政发[2007]33号及哈民政发[2008]1号文件执行,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

  第三条 将城镇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城镇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个人参保费用应在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第四条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继续按哈民政发[2008]57号文件规定,其中“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40%,”调整为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报销40%。

  第五条 发放定点医院门诊购药救助证。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给定点医院门诊医疗和购药救助证,优抚对象持证到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和购药,直至医疗补助金用完为止。

  第六条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院门诊购药救助金,县(市)按每人每季100元,区(呼兰、阿城区除外)每人每季200元,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按每人每季70元标准,从“区、县(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账户”中拨出,划入到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购药救助证中,做为门诊和购药使用。

  第七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区、县(市)民政局从优抚医疗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各区、县(市)、乡(镇)要指定定点医院和药店,制定具体的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酌情减免。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看病,应享受医疗门诊优惠,医药费由定点医疗单位暂时垫付,民政部门按季(或月)结算。

  第十条 各区、县(市)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建立专户。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民政助理是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发放医疗补助金,帮助在乡优抚对象联系定点医院治疗,汇总医疗费支出数额。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兑现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对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区、县(市),要将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并在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先、优惠、优质服务措施,如实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信息,对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区、县(市),要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并在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省下拔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及时拔付各区,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保证按期足额到位,并监督检查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优抚医疗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


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实施至今已有近三年的时间,部分船舶已进入中间审核、签注期,为保证船舶中间审核质量和签注的客观公正,现就船舶中间审核、签注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船舶在通过中间审核后,按规定由审核组长直接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因此,各海事局在安排船舶中间审核时,应选派符合审船组长资历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丰富经验和审核技巧熟练的资深审核员担任审船组长。

二、为对中间审核签注监管工作的需要,各片区海事机构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按照第一项的要求确认一批可担任船舶中间审核的审船组长的人员名单报部海事局审核中心备案,对于以后各片区新增船舶中间审核组长的,每年7月份报部局审核中心备案一次。部海事局将可担任船舶中间审核组长人员名单每半年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公布一次。

三、通过中间审核的船舶,审核组长应在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栏”下方左侧签署姓名(“授权官员”上方),右侧填写签注日期,并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具体式样附后)。

四、各片区海事局按照“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格式(见附件),并根据辖区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印章枚数自行刻制,印章中序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片区代号,后两位为顺序号,编号不得重复,譬如辽宁片区刻制的第一枚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编号应为“0101”。同时各海事局应针对“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印章管理的安全、高效。并将印章刻制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报部海事局审核中心备案。

五、各片区海事机构应建立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登记台帐,对每一次船舶中间审核在台帐上至少登记下列内容:船舶名称、船舶管理人名称、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安全管理证书签发日期,实施中间审核签注官员姓名、签注日期、所用印章编号等。



附件: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式样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式样

式样一,适用于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事局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

(XXXX)





(说明:印章为长方形,长40mm,宽20mm;内容上下、左右均居中排列;字体为宋体,五号字;前两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5磅,第三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0.5磅,最后一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磅,行间距为0.85倍行距;第二行“XX”表示直属海事局名称,如“辽宁”、“长江”等;XXXX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表示片区代号,后两位表示顺序号。)







式样二,适用于省(市)地方海事局:



XXX地方海事局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

(XXXX)




(说明:印章为长方形,长40mm,宽20mm;内容上下、左右均居中排列;字体为宋体,五号字;前两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0.5磅,最后一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磅,行间距为1.1倍行距;第一行XXX表示省(市)局名称,如“江苏省”、“重庆市”等;最后一行XXXX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表示片区代号,后两位表示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