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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48:28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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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下达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预[2008]4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从2008年起,核定你省(区、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国有农场因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造成的减收。以后年度不再发文。

请你省(区、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精神,加大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资金专项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表(不发地方)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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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3年6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外汇资产负债测算数据来源略)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外汇资金的管理,促进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外汇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都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分行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外汇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第三条 外汇信贷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各分行在这两项指标的控制范围及管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外汇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 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范围
第四条 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业务分行的全部外汇资产与负债。其内容包括:
(一)外汇资产
1.短期外汇贷款。包括各种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进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
2.中长期外汇贷款。指境内各项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包括现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外国政府转贷转(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及委托贷款。
3.缴存各级存款准备金。
4.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境外存款资金、拆出资金。
5.银行其它经营性投资。包括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业务资金及经批准以参股或合资方式向港澳和国内外金融与非金融企业投入的股金或其它经营性投资等。
6.拨付海外分支机构资金。
7.同业拆出。包括境内同业拆出,系统内同业拆出等。
8.其它资产。包括库存及在途现金及各类应收暂付款项。
(二)外汇负债
1.活期外汇存款。包括活期外汇储蓄存款和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2.定期外汇存款。包括定期外汇储蓄存款和单位定期外汇存款。
3.同业存款。包括境外代理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存入资金,境内系统外各种金融机构存放的外汇存款,系统内同业间存放款。
4.同业拆入。包括向境内外同业以及系统内同业拆入的外汇资金。
5.国际商业借款。包括用国家计委核定指标和接受地方或部门委托借入的商业借款。
6.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包括买方信贷、外方出口信贷、国外政府混合贷款)。
7.发行外币债券。包括在境内外发行的各种外币债券。
8.其它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暂收、代收、代转等款项。
(三)外汇资本金
各行外汇资本金,包括各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自有外汇资本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各项贷款呆帐及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外汇信贷计划管理
第五条 凡经营外汇业务的各分行每年要根据总行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汇总并综合平衡后,编报全行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批的外汇信贷计划,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对各分行下达年度外汇信贷计划。
第六条 总行下达给各分行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遵守、不得突破。各分行要按照总行下达的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下达的外汇贷款规模掌握。各行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重点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行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分行在信贷计划总规模不突破的原则下,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可用于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但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性质贷款。外汇贷款收回后规模各行可自行安排新贷款。各分行在贷款规模、资金不足时,对一些大的贷款项目可采取跨地区的银团贷款,规模在系统内由牵头行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 国家下达我行的境外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各分行接受的地方政府委托转贷款等项计划,统一归口总行管理。由总行负责对外谈判筹借资金,转贷给各分行使用。
第九条 各分行外汇信贷资金应与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人民币配套资金计划由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人民币信贷计划中自行解决。
第十条 各分行执行年度信贷计划过程中,如遇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可根据变化后的情况,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对原下达的外汇信贷计划进行调整。如全系统外汇信贷计划不足需要,由总行统一报告人民银行申请追加计划。外汇信贷资金计划未经调整前,各级行不得擅自突破。

第四章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第十一条 总行对外汇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还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本比例。指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各项外汇准备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比例。
(二)存贷比例。指短期外汇现汇贷款加中长期现汇贷款与吸收的各类外汇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定期外汇存款、同业外汇存款中的系统外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比例。
(三)流动资产比例。同业拆出、存放同业、短期证券投资加现金的总额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比例。
(四)贷款期限结构比例。中长期外汇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和短期外汇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总额的比例。
(五)国际商业借款比例。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比例。
(六)同业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比例。
(七)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境外贷款、投资、证券买卖、存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总资产的比例。
(八)其它比例。总行每年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而对各行下达的其它比例。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外汇资产负债控制比例由总行逐年下达给各分行执行。各分行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外汇信贷计划,编报下一年度的外汇资产负债计划,并按时上报总行。总行在综合各行外汇资产负债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行外汇资产负债计划上报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下达我行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总体目标,对各分行分别核定各项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三条 各分行要在总行下达的各项外汇资产负债比例控制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各项比例要求,搞超负荷经营。各行资产负债比例如突破所规定的要求,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若存贷比例突破,既使有外汇贷款规模也不能增加贷款。年度外汇资产负债管理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必须上报总行批准。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实行二级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即在按人民银行规定比率上缴外汇存款准备金后,要求各分行按总行规定的比率上缴二级存款准备金,用于总行集中调度资金的需要,总行将根据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二级存款准备金比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行必须按照现行外汇会计制度和总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各项外汇业务统计报表,于月末或季末后十日内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各分行应于每月末及时写出业务分析简报,季、年末应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总行对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行按年考核、按季监控、按月分析的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总行根据外汇信贷计划管理和外汇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分行的外汇资金营运动态与外汇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计划年度终了后,总行对各分行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进行最终考核。对突破信贷计划或违反控制比例的分行,总行将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为考核单位。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系统内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过去的规定、办法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企业数量增加很快。截止到一九九二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总数比一九九一年底增加100.1万户,增长20.8%;外资企业增加4.8万户,增长129%。在登记管理工作中,各级
登记主管机关本着支持改革开放、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出现了一些行政性公司和“翻牌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的现象重新抬头;有的企业注册资金严重不实、弄虚作假;有的企
业搞违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的企业利用营业执照骗买骗卖,倒卖许可证和批件,甚至参与走私贩私,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对此,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应该按照去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的部署,强化以年检为重点的企业监督管理
工作,发挥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有序运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度检验,是登记主管机关按年度对企业实行检查监督的法定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的登记事项和经营情况的全面检查,加强企业的法制观念,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查处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吊销一部分虚假企业的营业执照,保护合法经营,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
二、年检的范围: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三、企业参加年检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1、年检报告书(按已发的表式填报)。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应由董事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
2、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
3、年检备案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①全部开户银行(信用社)的名称和帐号;②如章程有修改,应另附章程及有关材料;③全部公章的印模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已提交过的可免交)。
4、营业执照副本。
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要求的按原要求办理。
四、年检的重点企业:
1、各类公司、中心、集团。特别是一些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
2、注册资金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企业。
3、有违法经营行为或有问题线索的企业。
五、年检的主要内容:核实企业的开办条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重点是检查企业注册资金投入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对外资企业要严格检查按照合同期限出资的情况。
六、年检的方法、步骤:
1、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通知或报刊公告,提出年检要求事项,组织发放年检报告书。
2、企业在年终决算的基础上自检,按要求填报。
3、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可以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实地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查帐、审计、验资,费用由被查验的企业负担。
4、对经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全部营业执照副本内加盖年检戳记,按规定收取年检费。变更登记与年检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对未申报年检和年检中发现问题未通过年检的企业,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处理。
5、年检完成时应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并写出总结报告,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理:
1、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年检的企业和查无下落的企业,分别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发布公告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2、对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和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处罚。
3、对年检中弄虚作假和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企业,按照《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4、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企业,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强制注销。对在开办时就弄虚作假的,可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5、对注册资金不实或者不到位的企业,限期补足;逾期没有补足的,强制变更登记并相应核减其经营项目。对不具备公司或集团条件的,强制变更企业名称。
6、对擅自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7、对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应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对发现问题而没有通过年检的企业,应限制改正;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扣缴营业执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领取《营业执照》的营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今年的年检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一方面去年企业发展速度很快,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一种好的态势;但另一方面还需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好企业登记及年检关,维护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由分管企业登记管
理的局长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当地情况具体部署。可以组织企业监督所、基层工商所、直属分局等单位力量,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承担年检工作。本通知下发后,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各自的情况,尽快部署到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199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