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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47:32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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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工作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0〕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以及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的规定,确保实现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目标,根据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厅运明电〔2010〕06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的要求,部决定对各地贯彻执行部11号令的有关工作和开展客运运力调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查内容

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12号”文件精神、开展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执行部11号令以及实施客运运力调控的情况(具体督查内容见附件1)。

二、 督查方式

部道路运输司牵头组成若干督查组,以重点抽查的形式赴部分地方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以及辖区内部分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及运管机构,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工作程序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察方式主要以现场实地查验、检查相关材料、座谈为主,必要时将对相关人员掌握业务情况进行测试。



三、 督查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四、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部道路运输司曹磊 010-65292755,刘伟俭 010-65293754。

五、 其他事项

1、请各相关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局积极配合,提前做好督查准备。

2、各督查组拟赴相关省(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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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部政策法规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文档附件:

附件: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内容.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009/P0201009195295619492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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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如下: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融资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大中型项目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相关园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助落实银企对接,并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待投资完成并经过评估确定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具体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

(二)对2年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其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组织下,来我市投资并形成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实现产业集群的,其形成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投资者所在地与我市按议定的比例和时限进行分成。

第十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要求,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给予更加灵活的政策优惠。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对在市区园区投资工业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市区园区工业企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26号)执行。

对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对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推行“两书两卡”制度,即“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市直单位行政服务承诺书”、“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和“外来投资者绿卡”。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申请人的申请和委托,对其投资兴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办事制度。

(三)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境内就读学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力帮助提供其他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五)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内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以上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承担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落实。

外来投资者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另有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

单个项目在符合以上多项条件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优惠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宜政发〔200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