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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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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维护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原则。除另有规定者外,劳动者择业、用人单位用人均应当进入劳动力市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管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人事、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职业介绍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组织、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事务所。
  专业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中标明专业。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用房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供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的场所;
  (二)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章程和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持审批意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工商登记,经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


  第八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职业介绍场所的适当位置。
  禁止无《职业介绍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组织和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取缔自发形式的劳动力交流场所。


  第九条 劳动、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进行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登记,推荐求职者;
  (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动政策、法规咨询;
  (五)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承办劳务输出、输入业务;
  (六)指导达成用工协议的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为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培训信息,协助开展职业培训;
  (八)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发挥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的主渠道作用,除可以提供前条所规定的服务项目外,还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受委托为流动的劳动者保存档案;
  (二)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境外就业服务;
  (三)承办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方式以经常性的全日制服务为主,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劳动力集市。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态度,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良好服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利用职业介绍骗取钱财。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贯彻“先培训、后就业(上岗)”的方针。未经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不得介绍其从事技术性工作(工种)。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对前来求职、用工的劳动力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防止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审查不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招工、招聘骗取钱财。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劳动力供需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坚持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服务的方向,不得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但对有特殊困难和长时间失业的求职者,应当实行优惠。收费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四章 劳动力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需要求职的,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应证明到相关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一)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
  (二)经单位批准需要转换职业或者可以从事第二职业的在职职工;
  (三)需要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四)离退休人员;
  (五)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或者出省务工的人员;
  (六)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其他人员。
  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湘就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录用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工勤人员,应当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
  个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家庭雇工,应当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
  外省用人单位需要在我省招用人员的,应当到有权办理跨省就业介绍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应当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一)本省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应当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招聘简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
  (二)外省用人单位用工,除交验前项规定证明文件外,还应当交验本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招用外省劳动力的证明;
  (三)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应当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居民家庭雇工应该交验用工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二十二条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用人单位有自主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但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招用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规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规定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广告必须真实,并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招工、招聘广告。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合同审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力供需双方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力供需双方和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骗取求职者钱财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中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或者提高其录用标准,以及擅自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法规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张贴广告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广告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法规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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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孟方将派4—6人文艺界人士代表团访华。
  4.孟方将派2—3人文物和博物馆专家小组访华。
  5.双方将互派2—3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两周的工作访问。
  6.双方将鼓励用本国语言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7.双方将相互推荐并交换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换图书及资料。
  8.双方将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二、体育
  9.中方将向孟方派出乒乓球、体操、篮球以及水上运动的教练,时间为1—2年。经费条件由双方体育组织另商。
  10.双方将互派年龄组的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参加对方的足球比赛,具体事宜由双方的足球协会商定。

 三、教育
  11.孟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孟。
  13.中方将每年向孟方提供16名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4.孟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5.双方将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6.双方将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界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费用及其他
  18.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突然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9.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新增加而又未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马立克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稽[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并于3月31日前将治理方案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的加快,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呈现出表现形式复杂化、采取手段隐蔽化、产生环节多样化、社会危害显著化等趋向。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既有企事业单位内控机制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体制机制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既要认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认清其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工作。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人员健康成长。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抓好结合:一是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二是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涉及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行为主体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二)行为主体: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三、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自查自纠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指导、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这项工作从2006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原则上用1个月时间)。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活动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广泛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对照查。各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紧密配合。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2、制定改进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原则上用1个半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二)监督检查

  1、加强督查督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2、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

  3、建立联系点制度。建设部将确定一至两个地区和若干企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各地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

  以上安排供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每一阶段结束后,都要将本阶段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11月中旬,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后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在分析汇总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后形成报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建设行政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改变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五、建立健全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一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要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深化改革,修订、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方面,在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时,注重完善对规范企业商业行为,杜绝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推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进建设行业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加强对企业等会员行为的约束。

  六、加强对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建设部已经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部长汪光焘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刘志峰和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姚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司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稽查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和行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深化教育,营造氛围。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三)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坚持“两同时”制度,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深入调研,跟踪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