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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23:47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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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6)1258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计资(1986)1258号文对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森工的基建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是指建设项目而不是指行业系统(如上述系统的机械厂应执行机械行业利率)。
二、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均由原按季计息改为按年计息,除规定实行宽限期计息不收息外,其余在结余后,经办银行向借款单位计收。属于财政贴息部分,按1258号文第五条规定报批补贴,采取先收后贴的办法。
三、按计资1258号文规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的只限于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仍要按规定按年收息,结息期也定为每年的9月20日。
四、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建设期内可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按年支付,按年支付确有困难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经建设银行总、分行批准后,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利息。未经批准,企业又有自有资金不付息的,可先从其贷款户中扣收,督促借款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
五、计资(1986)1258号文,从1986年1月1日起实行后(1985年12月21日至31日也按新利率计收),贷款行应与借款单位对原签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进行调整,凡在1986年二季度前已经结息的,不再办理退息手续。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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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一)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户籍(登记注册)所在市、县中标回收企业并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二)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三)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四)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
  (三)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分档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分批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已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企业中筛选,报市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市环保局代市政府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二)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三)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四)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五)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向回收企业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工作人员,应主动向交售人出示工作证件,正确传达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策。达成收购协议后,向交售人付款,并请交售人协助准确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回收企业要在当日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三条 购买人每交售1台旧家电,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在5个家电补贴品种中任意购买1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户籍(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的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再交售旧家电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购新家电发票和回收凭证到购买新家电的销售企业申领补贴。
购买人可将旧家电交售到回收企业,再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新家电并办理申报补贴手续。中标销售、回收企业应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以旧换新,缩短流程时间。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并要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我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经营状况、经营资信良好;
  (三)具备上门回收和搬运的能力;
  (四)有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封闭式库房;
  (五)有不少于20名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能力的回收人员;
  (六)具备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再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条件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充足的流动资金;
  (二)销售网络健全,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纪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三)具有与家电以旧换新要求相适应的销售服务和物流配送能力,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的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综合性零售企业(含单独门店的家电商场)的家电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经营网点应覆盖全市60%以上的县;
  (五)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所在区县销售企业代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
  第二十六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加盖公章)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指定专人,至少每周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整理一次,报当地商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到      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骗补行为。
  二、运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指定专人至少每半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整理一次,报当地环保部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补贴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骗补行为。



第七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1、家电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2、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80%,市、县级财政负担20%。
  第三十五条 市、县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配套落实市、县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根据各区县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市、县财政部门先垫付。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内的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八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工信委、市委宣传部、监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家电回收、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及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配套资金和拨付中央补贴资金以及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市工信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市委宣传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凭证使用、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处理。
  市物价局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市工商局、质检局及市家电下乡推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厅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和商务厅、财政厅、环保厅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家电下乡办公室具体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及网点经营行为,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每2周将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报告。要加强对以旧换新凭证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已发放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应由地方配套的家电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旧家电流入市场,确保以旧换新旧家电全部拆解,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执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新家电销售和旧家电回收价格监管,监督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指导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价格,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能效标识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工信委、市委宣传部、监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推动工作落实,促进科学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具体事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33号)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驻黄单位(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审定,决定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设在市政府督办室,具体承办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基础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的复核,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二章 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5项内容: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80分。
  (二)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满分8分。
  (三)政风评议,满分5分。
  (四)依法行政,满分2分。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5分。
  第六条 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70分。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重点工作等,分别由市直各目标管理单位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提出,报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济运行办)和市目标办审核,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二)效能建设,满分15分。
  (三)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满分8分。
  (四)依法行政,满分2分。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5分。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对应省政府对市和省直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设定,并随之作年度的相应调整。

第三章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区县主要按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下达指标任务数值的项目(包括市直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按市领导批示件办理、决办事项办理和季度工作报告情况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减半得分,久拖未办的不得分。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当年落实率达不到40%和代表委员满意率达不到98%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政风评议、效能建设工作情况,按市监察局年终“三位一体”评议实际得分计算。
  (四)依法行政,按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年终考核实际得分计算。
  (五)领导评议,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评议打分,评议打分实行权重计算法。
  (六)各项目计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七)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基本满意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达不到规定分值95%或推进工作落实达不到规定分值80%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八)在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的相应加分,排序在第6位以后的相应扣分。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影响的,不作为目标管理单位扣分因素。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与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
  (一)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分别负责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和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初核和分值的计算。
  (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提供全市和区县相关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实绩数值。
  (三)市监察局牵头负责目标管理单位政风评议、效能建设工作情况和提供确定分值。
  (四)市法制办牵头负责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提供确定分值。
  (五)市综治办、市经委、市安监局、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相关“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省要求提供民生工程、国债项目建设“一票否决”情况。
  (六)市目标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推动工作落实情况和确定分值(“项目入园”招商引资情况和确定分值由市招商局负责提供),并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分值、各目标管理单位总得分和“一票否决”情况的汇总。
  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分工,按考核内容由市目标办作出具体通知要求。
  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初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分别向市目标办、市经济运行办提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实绩)计分表。
  (二)初核。由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分别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和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绩进行初核和计算分值;市目标办汇总5项考核内容得分,综合“一票否决”情况,提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初核汇总的情况进行复核、评议和初步排序。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为“优秀”,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原则上位居前15名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区县政府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位居后3名,且总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考核结果不执行并列排序,总分相同的按领导评议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值高低确定名次。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分别由市、区县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优秀”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奖励和目标管理单位个人奖励。
  获“优秀”的区县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区县目标管理个人奖励,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奖励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获“优秀”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各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人员奖励由市政府实施,考核结果位居“优秀”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考核结果位居“良好”等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800元;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等次的,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人员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等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领导班子的奖金,其主要负责同志的奖金不低于30%。领导班子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由市政府实施、市财政安排资金的奖励,年度奖金数额的调整,由市政府会议研定。
  第十三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外,对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和节能降耗、污染减排考核指标予以“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黄政〔200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