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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2:57:28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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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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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局(馆)、信息查阅中心、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同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政〔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平政〔2009〕69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和社区用房),项目主体均应按照《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新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征收,资金由新城区管委会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按120元/m2计征。地下室部分按60元/m2征收。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市人防办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工矿棚户区住房改造由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批准确定,免收城市配套费。城市建成区村庄改造、旧城改造住房项目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批准确定,除用于安置住房外,按31元/m2

征收。对配套的商业用房面积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工业企业区内原地重建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所有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设施建设的费用。如需配套燃气、热力设施,应按配套的燃气23元/m2、热力41元/m2的标准征收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 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后的用途缴纳城市配套费,不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九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检查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 在《办法》实施前,凡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配套费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以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执行至该项目建成。

  第十一条 《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缴纳燃气输配管网用户初装费和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燃气入网时按1400元/户缴纳燃气输配管网初装费,庭院安装部分由施工企业按国家工程预算定额执行;热力入网时,老城区按1500元/户缴纳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支线管网、热交换站、庭院网由建设单位自建;新城区热力入网时,支线管网、热交换站、庭院管网由建设单位按热力规划、施工规范自建或缴纳41元/m2的热力管网配套费,由热力企业配套建设。

  第三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可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政府批准减免前确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按先缴后返的原则,先按标准全额上缴城市配套费,待批准通过后再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 燃气、热力管网配套设施不能够配套,或建设项目不需配套燃气、热力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燃气、热力公司出具不能配套或不需配套的意见后,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免收不能配套或不需配套的燃气、热力配套建设费用。本细则出台前已缴纳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如燃气、热力管网配套设施不能够配套或建设项目不需配套燃气、热力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燃气、热力公司出具不能配套或不需配套的意见后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返还建设单位或个人不能配套或不需配套的燃气、热力配套建设费用。

  第四章 城市配套费的分配使用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120元/m2的城市配套费中,分配23元用于自气源厂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间的燃气供气管网、调压站等项目建设以及老城区煤气置换工程建设(其中7元用于老城区煤气置换工程建设);规划红线以内的庭院管网、户内设施建设费由施工单位依照国家工程定额确定,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分配41元用于自热力支线管网经居民住宅小区热交换站至居民楼前的热力管网、设施的建设。

  第十七条 燃气、热力企业申请使用应分配的城市配套费时,由燃气、热力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据实拨付到燃气、热力企业作为经营性收入。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代征城市配套费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和城乡规划局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对于违反本细则,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前我市有关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