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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51:34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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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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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5年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课程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重点课程建设包括“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重点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上海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的学科、专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择优扶植、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建设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市属高校对一批有一定基础水平和特色的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建立评价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开展课程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

  第三条高等学校课程及其相应的教学环节是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课程质量是一个学校师资队伍水平、教学过程、学生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因此,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属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的统一部署,以精品课程的建设要求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建设市教委重点课程,使市教委重点课程在学校的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切实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各市属高校在校重点课程建设的基础上,择优建设一批市教委重点课程,通过建设,形成一批在全市或全国同类高校中能达到先进水平的课程。

  第五条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的建设是各高校对课程进行分层次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高校应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加强投入,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务求实效。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

  第六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要按照“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培养要求,在注重课程内容的科学性、专业性、系统性的同时,要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和传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体现学以致用、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

  第七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

  (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

  (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三)教材、教学资料和实验、实习条件的建设;

  (四)师资结构的合理化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五)考核方法的改革。

  第八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设,在上海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上海市乃至全国能达到同类课程先进水平的课程,以支撑上海高质量的本科教育。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教委重点课程采用年度申报立项制。

  第十条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校精品课程或校重点建设课程;

  (二)有一定建设基础、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特色课程;

  (三)有与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相适应的完整规范的教学大纲;

  (四)有一支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师资梯队,课程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有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有一套完整的、有特色的和高水平的教材、教案和教学参考资料,实验课程要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较高的设备使用率;

  (六)有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

  (七)有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

  (八)教学效果好,教学研究有成果,近三年有一定数量的教师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含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等)。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上海市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高于市内同类院校的平均通过率。有充分的依据说明该门课程教学理念先进,教改活跃,具有成为在市内或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基础条件;

  (九)凡已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在其有效期内不再被接受市教委重点课程。

  第十一条市教委综合市属各高校的在校生规模、专业数以及校重点课程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各校申报市重点课程的名额,并于每年六月底前公布。

  第十二条各校根据市教委的统一要求,组织评议,把符合市教委重点课程要求的课程建设项目向市教委申报。申报时,须填写《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各高校应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市教委高等教育处依据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基本条件,负责对各校申报的市教委重点课程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市教委在聘请有关专家对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课程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市教委重点课程立项名单并向全市高校公布。

  第十五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对重点课程的考核分为:一年后中期检查,两年后验收。

  第十六条课程中期检查和验收由所在高校负责进行,有关高校应将组织检查、验收的方案和结果及时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中期检查不合格和未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达标的课程,市教委将视情形给予该课程限期整改或取消重点建设的决定。

  第十七条各校承担课程建设申报和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应加强对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并协助市教委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财务、设备、图书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各校按计划完成课程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为鼓励教师参加课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确保课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各高校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将课程建设工作量适当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凡按期或提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并在本市有关高校积极推广经验的重点课程,在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和市精品课程评选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对建设重点课程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的教师,各校在职务评聘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对于在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对人才培养有重大贡献的高校,市教委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重点课程建设工作不力的高校,市教委将限制或取消其再次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的资格。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重点课程资金来源为各高校的上海市财政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各高校应设立课程建设专项资金,将市教委批准的重点课程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切实保证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的建设。各高校应保证每年投入课程建设的经费持续增长,重点课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国家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经费,文科课程一般不低于3万元,理工科课程一般不低于5万元。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经费的投入绩效,经费核拨应事先编制用款计划,每次核拨金额由各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定。

  第二十四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课程从立项到验收所发生的有关建设费和业务费。课程经费不得用于基建、投资、捐赠、经营及其他福利性支出。课程经费纳入市教委专项经费管理渠道。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验收,评价较高,对人才培养有突出贡献的市教委重点课程,经学校审核,市教委备案后,学校对课程完成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非市属高校重点课程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教委1996年9月颁发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课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喀什地区行署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喀什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参照自治区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区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成立地区应急管理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由地区应急办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科技、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专家组成员资格评审、专家组成员调整和续任专家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地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 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 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建设提供指导;
(四) 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 办理地区领导或地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专家学者组成,每类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10人。各类专家组成员以在职人员兼职为主。

第六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 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 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团志,办事公正。
(四) 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地区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行署地区专家评审组审定,经批准后,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件形式通知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并为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组每届五年,任届期满自动离职或续任。续任的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续任手续和聘书。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 每年年初在地区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专家组工作,研究安排当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二) 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 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 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地区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部门。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地区应急办视情推荐自治区,由自治区推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发表。

第十一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 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 地区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地区应急办承担专家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地区应急办按年度工作安排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编制地区专家组年度预算。经费使用管理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地区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