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6:26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3月1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3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调动牧民群众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发展畜牧业生产,繁荣自治县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草原、草山、草坡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草原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下设草原管理、监理机构,区、乡人民政府建立草原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草原监理员,具体负责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件,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自治县境内的所有草原,可承包给经营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从事畜牧业生产。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的草原经村委会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在本村牧户之间转包,但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第八条 实行草原有偿使用。凡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承包的草原面积,依照有关规定每年缴纳草原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合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
(一)承包户之间的争议,由村委会调解。
(二)村与村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调处。
(三)乡与乡之间或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处。
第十条 草原权属争议经过调解或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县与毗邻省、地、县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决。
第十二条 在调解、裁决草原权属纠纷时,对于因界限不清发生的争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户与户之间的界限以草畜双承包时划定的界限为准。
(二)区、乡、村之间的界限以行政区划划定的界限为准。
(三)场、厂(矿)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界限,以正式批准建场、厂(矿)时划定的界限为准。
(四)凡是经县人民政府重新规划或作过裁决的,以重新裁决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对所经营的草原,要制定利用和建设的具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良和建设,积极围栏种草,建设人工草场,维护草原的生态平衡;合理配置畜种,控制载畜头数,提高牲畜质量,增加出栏头数,加快周转,严防草原退化。
第十四条 草原管理部门对于因超载过牧而出现沙化、退化的草原,可责成使用单位或个人采取封滩育草、建设草库伦等措施,限期恢复植被。
第十五条 草原建设的成果,遵循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使用权转让时,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已有的建设成果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草原和乡村兴办各种企业事业占用草原时,在征求有关乡村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遇到大的自然灾害需要在村与村、乡与乡之间调剂使用草原时,要本着团结互助、自愿互利的原则,由有关各方协商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范围和期限。村与村之间调剂草原报乡人民政府批准,乡与乡之间调剂草原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进行工程建设、采石、挖沙、采集药材等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向乡人民政府缴纳草原补偿费。
第十九条 区、乡人民政府和畜牧部门,要做好草原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发生病虫鼠害时要组织群众,采取措施及时防治。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要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路线行驶;没有固定路线的,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加强草原防火,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区、乡、村都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预防火灾发生。
(一)草原防火期:每年十月至第二年五月。
(二)不准随意放火烧荒,如因疫病污染、草场改良、消灭病虫害等必须烧荒的,要报上一级草原管理机关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三)草原发生火灾后,区、乡、村要组织力量,及时扑灭并查明发生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草原上的围栏、药浴池、棚圈、人畜饮水设施、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破坏和拆除。毁坏者除按价格赔偿损失外,处以原投资三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防污染草原。对排放污水、废渣、废气已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防治,并对受害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鼓励牧民对承包的草原积极进行投资建设,实行草随畜走,允许有偿转让,继续承包。对积极进行草原投入的牧户提倡“民建公助”的办法,国家在资金、物资和技术上优先照顾和安排。
对积极承包和建设边远草场、未开发利用草场的牧户,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大力扶持。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提取一定比例的草原有偿使用费、草原补偿费和各种罚款,建立育草基金。育草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组织科技人员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培训科技人员,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任意开垦草原,严禁破坏植被。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外借用,已经借用的必须限期归还。
第二十九条 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检查、监督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草原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中的执行情况;
(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核发草原使用权的证件;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在草原上采石、掏金、挖药材、开矿等审批事宜;
(四)承办奖惩事宜,协助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破坏草原的案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办理草原管理部门和上级监理单位交办的有关事项;
(七)收取各种罚款,统一缴县财政。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热爱草原事业,模范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对违法的行为进行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草原的管理、利用、保护和建设以及在草原防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三)在草原科研、资源勘测、规划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草原开发性建设、示范和保护、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经济效益显著的;
(五)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有显著成绩的。
精神鼓励包括表彰、记功、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包括奖品、资金和晋级。
第三十一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犯者可以请求上一级草原管理机构责令侵犯者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买卖、变相买卖、非法转让和出租草原的,可停止草原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对当事单位每亩罚款1000元,对个人罚款300元。
(二)对擅自开垦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每开垦一亩罚款200元,并限期恢复植被。私自砍伐灌木,视其情节,每次罚款30至300元。
(三)除特殊情况外,非直接为草原建设和牧业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离开固定路线行驶,不听劝告者每次处以100至150元罚款。
(四)违反防火规定,引起草原火灾的,要赔偿经济损失,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在草原上排放有害物质造成污染,且不积极治理的,根据危害程度确定罚款数额。
(六)不按期交纳费用和赔偿损失的,每次处以应交费用的一至三倍罚款。
(七)对阻碍草原管理和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草原管理、监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本办法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县畜牧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6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规发〔2010〕21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2010年,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二期工程建设即将结束。为加快珠江流域生态建设步伐,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面总结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二期工程建设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建设。为科学编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的内容
请参考《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技术方案》(见附件)。其中具体任务,原则按照《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省级规划表》表13-1(见附件)的控制数进行分解,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设下限,上限控制在15%。
二、关于《规划》编制的形式
本次规划编制方式:以省(自治区)为单位,以县为单元,从下到上逐级编报规划;规划初稿完成后,从上到下征求意见;在进一步完善基础上,进行专家论证;最后按程序报批。
三、关于《规划》编报的时间
2010年11月20日前,请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将规划有关材料(含电子版)一式7份上报我局。
四、关于《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实施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是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生态安全,加快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规划编制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抓紧工作的部署安排,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组织精干力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在全面总结工程前期建设的成效、深入分析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的需求出发,兼顾近年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的变化及相关灾害的发生特点等因素,统筹规划,彰显特色,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和重点,并组织各方面专家充分论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处理好与其他工程规划的关系。处理好与其他重点林业工程建设、部门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关系,在工程布局、建设内容等方面相互配合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四)做好规划编制各项保障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规划编制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保证编制人员时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信息沟通。各地在规划编制工作中遇到的不明事项要及时向我局规划编制组反映,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编制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郝学峰 010—84238432
电子信箱:haoxuefeng@sfa.gov.cn
国家林业局造林司
王福祥 曾宪芷 010-84238518 84238517 84238587(传真)
电子信箱:wangfuxiang@sfa.gov.cn zengxianzhi@sfa.gov.cn
国家林业局规划院
刘德晶 翟洪波 010-84238059 84238054
电子信箱:hongbozhai@forestry.gov.cn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附件: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技术方案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9/file/2010-9-30-a869f1c15ce645e2bc3918901ddda179.doc
珠江三期工程省级规划表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9/file/2010-9-30-6919e245c77d4db2991e85bf10236db6.xls
珠江三期工程县级规划表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9/file/2010-9-30-54c47cc6be88449ab64cfa36898b12d8.xls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列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

标准名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编号:AQ/T9006-2010。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41/2010/0419/91241/files_founder_630623117/3276520467.doc


ICS 13.100
C 78
备案号: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Basic norms for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of enterprises









2010-04-15发布 2010-06-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1
4.1 原则 1
4.2 建立和保持 2
4.3 评定和监督 2
5 核心要求 2
5.1 目标 2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
5.3 安全生产投入 2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2
5.5 教育培训 3
5.6 生产设备设施 4
5.7 作业安全 4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6
5.10职业健康 6
5.11应急救援 7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7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8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国庆、高明、侯茜、王屹、高英杰、李会英。
本标准首次发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4.2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4.4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5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 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 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 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