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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06:43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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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 长 吴基传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
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
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
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以及电信网网络、技术、业务发展和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授权管理的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使用规划。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码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可提出使用申请的码号资源范围,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
码号申请人提出码号资源使用申请,应当提交本办法所附目录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信息产业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信息产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信息产业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息产业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前款所称预期服务能力,是指申请人申请码号时提出的、表明其在一定时间内服务应当达到的覆盖范围和用户容量等。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应根据网内用户情况申请码号资源,需要使用本地网局号资源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办理。
专用电信网单位需要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可与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专用电信网单位就码号资源的使用达成一致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第十八条 码号申请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指配、随机选择和拍卖等方式分配码号。
码号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原码号分配机关。码号使用者需要延长码号使用期、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码号用途的,应当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前款所称码号最低使用规模,是指码号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利用码号开展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
各类码号启用时限和最低使用规模参见本办法所附目录。
第二十一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审批时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或跨本地网使用码号,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对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第二十三条 码号使用者从信息产业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
码号使用者对规定范围内码号开通的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应持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和备案材料(包括码号启用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码号使用者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当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并在码号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通情况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
第二十五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信息产业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
(二) 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
(三) 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



第四章 码号资源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实行计划管理,对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行备案管理,对长途编号区调整和短号码位长拓展实行审批管理。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长途编号区。具体长途编号区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7位升8位计划,并同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一) 在7位编号本地网中,交换机容量达到12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5%的;
(二) 根据未来10年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网发展规划,交换机容量达到35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0%的;
(三) 尚未完全达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但由于城市发展,使原7位编号的某些P位局号严重紧张的;
(四) 因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以及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网能力和新业务需求的增加,要求升8位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升8位条件,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提出升位计划的,当地通信管理局也可以提出升位建议。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下年度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建议的,应提前征求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升位建议。信息产业部收到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升位建议后,初审符合本地网升位条件的,应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和当地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条 本地网全网升位实施方案由所在本地网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负责组织制订。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于每年8月底前统一将下年度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具体升位实施方案报信息产业部。
前款所称升位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码号使用现状及码号升位的必要性;
(二) 未来5年、10年城市发展对号码资源的需求;
(三) 号码升位技术方案和宣传方案;
(四) 号码升位实施进度和宣传方案;
(五) 技术保证措施;
(六) 需要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技术方案。
制定升位实施方案时,需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升位实施方案后,当年9月组织专家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论证。经论证升位实施方案周密可行的,信息产业部列入下年度升位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做好升位前期准备和按时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具体升位方案由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对本企业网络进行同步调整。
在号码升位方案具体实施中,当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网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并在升位方案实施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组织现场测试。
在协调、监督和现场测试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升位的问题时,当地通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拓展短号码位长的,码号使用者应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拓展方案、技术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原码号分配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码号资源情况,可以组织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本地网长途编号区调整、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对授权管理的码号进行调整和位长拓展。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电信用户和相关码号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产生的码号资源,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规划,重新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后,国际、国内长途来话(含IP来话)新旧号码并存服务时间为2个月,号码并存补位和冲突检测,由升位的本地网承担。并存期届满后,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国际、国内长途来话(含IP来话)在网内实施拦截和语音提示,语音提示服务时间为3个月。
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的,码号使用者应至少提前45天向用户公告;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后,码号使用者应提示来话,来话提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5天。短号码位长拓展需要新、旧号码并存服务的,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 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 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 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 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 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 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 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 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 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决定收回的码号,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码号局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三) 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
(四) 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五) 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六) 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七) 未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 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九) 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十) 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十一) 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二)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四)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25日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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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66 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 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五条 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3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卫办发〔2001〕3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原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原石家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归市信息产业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外的全部职责。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责。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4、原市轻工、机械、纺织、化学煤炭、建材5个行业协会筹备组的有关行业规划职责。



5、原市开放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协作、合作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并将工作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除负责国家、省审批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市及市以上财政性投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以及国家、省限制类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市审批的项目以外,均不再进行审批。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革宏观指导、协调和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事改企”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各类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利用外资和境外资源开发类与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创新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及措施。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城镇化建设;负责地区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经济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市所、市校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处、保密处)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和对外宣传、信访、政务督办、提案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国有资产;负责机关财务,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和软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小城镇发展改革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石家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准备,提出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议,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协调全市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经济动员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办公自动化。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编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负责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宏观指导、协调和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事改企”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市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并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下达年度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配置计划;研究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下达市属及以下单位固定资产自筹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负责申请省级资本金;参与审核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批事项相关工作;参与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和基础设施(含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的审核和上报;参与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负责全市集资办电工作。



(七)产业政策处(石家庄市行业协会指导办公室)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执行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组织实施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及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有关政策建议;提出全市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企业、产品名单;研究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拟订全市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我市利用外资以及外债管理的动态和信息,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利用外资项目的谋划、发布、洽谈和签约的组织指导;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编制吸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计划;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补偿贸易项目、商业贷款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备案、审核、申报工作,参与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负责利用国外资金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提出相关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安排组织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和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规划;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十)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规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工作,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交通战备工作;负责铁路道口建设项目的规划及相关工作。



(十一)工业处(石家庄市稀土办公室)



分析工业发展形势,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研究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地方性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创新;组织工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大中型及市管以上工业项目;承办需国家、省市平衡建设条件的工业基建、技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申报等工作;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行业的有关政策;承办稀土行业发展、药都规划建设管理、化工基地规划、纺织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产业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高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安排全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促进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十三)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教育、人口、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文物、档案、旅游、民政、政法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招生、人口、社会事业投资等年度计划;承办社会事业基建项目相关工作;参与对各类高、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新建、变更及撤消的审核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四)财金贸易处(粮食调控办公室)



分析研究全市社会资金运行形势;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财政、金融和直接融资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上报工作,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管理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等重要商品市级储备,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安排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口岸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招标投标管理处



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货物采购和工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副县级)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统筹谋划,进行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的预监测分析;负责组织协调工交行业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协调调度和行政执法;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保障要素,提出动用重要物资储备的建议,并组织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管理市药品储备;负责铁路道口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发展战略,参与研究工业结构调整方案、整体布局及相关政策措施,参与工业企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参与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工业利税大户的培育发展和考评奖励等工作;协调推进工业系统名牌战略工作;承担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内设5个处室:办公室(综合协调处)、运行一处、运行二处、运行三处、电力处。其人员编制含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



四、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置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正县级)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制定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在建重点项目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市重点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负责推荐争列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考察、咨询、审查、评估、论证等有关工作;承办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石家庄市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在北京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度、督导、协调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进京项目工作计划,制定进京项目工作方案;负责需要国家审批的重点项目的争取、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国家有关部委、商务办事机构、科研单位等重要政策、经济信息,提出对策建议;为市领导进京汇报项目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内设4个处:综合处、项目一处、项目二处、北京调度室协调处。



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正县级)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能源开发利用政策,编制全市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维护能源安全,提高能源资源的使用效率;编制能源年度指导性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能源相关建设项目;负责石油储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镇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和行业管理;协调调度能源供应和使用,保证工农业生产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的正常安全供给;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依法管理能源;负责煤炭工业行业管理,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以及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规划能源行业生产力布局。



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政策的建议;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负责节能(能源行业除外)、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业等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内设3个处:能源处(石家庄市煤炭工业办公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集中供热管理处(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县级)



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受市政府委派,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内设3个组:综合组、稽察一组、稽察二组。



石家庄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副县级)(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合作处)



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合作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与有关市、县对口支援工作;会同统计部门统计、分析全市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市所市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市外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市级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含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其中:纪检(监察)编制5名。另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1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6名(1名副主任兼任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另核定老干部服务机构科级职数1名;纪检(监察)科级职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更名为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规格、编制不变。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市场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制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提出服务业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