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06:45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民政部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民政部1997年3月10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资财的管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完善交接手续,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并结合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要领导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或负全面责任的副职。
第三条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部审计局)负责,会同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部审计局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直接派审计组或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要准备好有关资料,提供审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其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经济效益及其与该任期经济效益相关的重大因素。
(二)检查其对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帐表凭证,检查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盈亏效益的真实性。
(四)检查其任职期间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五)检查其任职期间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部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凡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任期终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人事教育司在年初向部审计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部审计局据此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由于其他原因在任期中调离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部人事教育司应提前一个月向部审计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部审计局列入补充审计计划。
(二)部审计局按计划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包括: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或承包合同;
2.主要领导任期工作报告;
3.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经济资料,包括各类有关报表、帐簿、凭证等财务和统计资料;
4.任期内各种协议、合同、承包书和内控制度等;
5.任期内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等部门做出的审计报告或调查报告;
6.各种财产物资盘盈、盘亏表,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
7.其他有关资料。
(四)部审计局组成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审计任务过重,部审计局无力安排审计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审计终了,审计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书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评价。
(六)审计报告报部审计局的同时,送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10日内报送部审计局。
(七)部审计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参考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做出“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概括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内的主要成绩和问题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处理建议。
(八)“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部领导及人事教育司,抄送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九)被审计人如对“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决定”的10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部领导提出申诉。由部领导研究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复审后,以复审决定为最后审计决定。
(十)“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由部审计局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第六条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充分掌握资料和深入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人员)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地质部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报来关于调整毗邻地区野外津贴地区分类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对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地区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
之月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县 名|-------------||县 名|-------------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灵宝山区| 8 | 7 ||卢氏山区| 8 | 7
南召山区| 8 | 7 ||西峡山区| 8 | 7
栾川山区| 8 | 7 || | |
--------------------------------------
湖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县 名|-------------||县 名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郧 县| 8 | 7 || 咸 丰 | 8 | 7
恩 施| 8 | 7 || 巴 东 | 8 | 7
建 始| 8 | 7 || 鹤 峰 | 8 | 7
利 川| 8 | 7 ||宜昌县山区| 9 | 8
宣 恩| 8 | 7 ||远安县山区| 9 | 8
来 凤| 8 | 7 ||谷城县山区| 9 | 8
--------------------------------------
湖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县 名|------------|| 县 名 |-------------
| 现行类别 |调整类别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大 庸| 8 | 7 || 永 顺 | 8 | 7
保 靖| 8 | 7 || 龙 山 | 8 | 7
花 垣| 8 | 7 ||石门县北部山区| 8 | 7
桑 植| 8 | 7 ||慈利县北部山区| 8 | 7
古 丈| 8 | 7 || 通 道 | |
----------------------------------------
贵州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 | 野外津贴地区分类
县 名|------------||县 名|-------------
| 现行类别 |调整类别 || | 现行类别 | 调整类别
----|------|-----||----|------|------
从 江| 8 | 7 ||罗 甸| 8 | 7
榕 江| 8 | 7 ||平 塘| 8 | 7
册 亨| 8 | 7 ||荔 波| 8 | 7
望 谟| 8 | 7 ||雷 山| 8 | 7
兴 义| 8 | 7 || | |
-------------------------------------



198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