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总所以(89)总检动字第11号文印发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管辖范围》。自该文下发以来,部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被合并或改变了隶属关系;有的新增口岸机构;有的新增分支机构在其毗邻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管理范围内;部分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一九九0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总所针对上述变化情况,对相关各所的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动植物检疫机关主动联系,自动协商并移交相关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如对登记注册单位、进出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等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并请向有关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所有交接工作应于七月十五日之前完成。
二、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根据有关动物植物检疫法规,认真做好本局(所)管辖范围内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三、今后,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新建、撤销、合并或行政区划的变更与管辖范围有联系的,总所将及时对相关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做相应调整。
附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局(所)别 所在省、市、区 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北京动植物检疫局 北京市 北京市、河北省的大厂县
天津动植物检疫局 天津市 天津市
秦皇岛动植物检疫局 河北省 河北省的秦皇岛市、唐山市、承德市
和承德地区
石家庄动物检疫所 河北省 秦皇岛、北京局管辖范围以外,河北
省的其他地、市
太原动物检疫所 山西省 山西省
二连动植物检疫局 内蒙古 内蒙古的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
满洲里动植物检疫局 内蒙古 内蒙古的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
木盟
呼和浩特动物检疫所 内蒙古 二连、满洲里二局管辖范围以外,内
蒙古自治区的其他各盟、市
丹东动植物检疫局 辽宁省 辽宁省的丹东市
大连动植物检疫局 辽宁省 辽宁省的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
鞍山市、锦州市、锦西市、朝阳市、
瓦房店市、兴城市、海城市、北票市
沈阳动物检疫所 辽宁省 辽宁省的沈阳市、铁岭市、抚顺市、
阜新市、辽阳市、本溪市、铁法市、
开原市
图们动植物检疫局 吉林省 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集安动植物检疫局 吉林省 吉林省的通化市、浑江市、辽源市、
集安市、梅河口市
长春动物检疫所 吉林省 图们、集安二局管辖范围以外,吉林
省的其他地、市
绥芬河动植物检疫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的牡丹江市、鸡西市、绥芬
河市
黑河动植物检疫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的黑河地区、大兴安岭地区
、伊春市
哈尔滨动植物检疫局 黑龙江省 绥芬河、黑河二局管辖范围以外,黑
龙江省的其他地、市
上海动植物检疫局 上海市 上海市
连云港动植物检疫局 江苏省 江苏省的连云港市、徐州市、淮阴市
、新沂市、宿迁市
南京动植物检疫局 江苏省 连云港局管辖范围以外,江苏省的其
他各市
温州动植物检疫局 浙江省 浙江省的温州市、瑞安、台州地区、
丽水地区
宁波动植物检疫局 浙江省 浙江省的宁波市、绍兴市、奉化市、
慈溪市、余姚市
舟山动植物检疫局 浙江省 浙江省的舟山市
杭州动植物检疫局 浙江省 温州、宁波、舟山三局管辖范围以外
,浙江省的其他地、市
安庆动植物检疫局 安徽省 安徽省的安庆市、黄山市、铜陵市、
池州地区、宣州地区、马鞍山、蚌埠
合肥动物检疫所 安徽省 安庆局管辖范围以外,安徽省的其他
地、市
厦门动植物检疫局 福建省 福建省的厦门市、泉州市、莆田市、
漳州市、石狮市、龙岩地区
福州动植物检疫局 福建省 除厦门动植物检疫局管辖范围以外,
福建省的其他地、市
南昌动物检疫所 江西省 江西省
青岛动植物检疫局 山东省 山东的青岛、潍坊、东营、淄博、日
照、诸城、胶州、胶南、青州、即墨
市和临沂地区
烟台动植物检疫局 山东省 山东省的烟台市、威海市、龙口市、
荣成市、文登市、莱阳市、莱州市、
莱西市、平度市
济南动物检疫所 山东省 青岛、烟台二局管辖范围以外,山东
省的其他地、市
郑州动物检疫所 河南省 河南省
武汉动物检疫所 湖北省 湖北省
长沙动物检疫所 湖南省 湖南省
汕头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汕头市、梅州市、汕尾市、
揭阳市、潮州市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深圳市、惠州市、河源市
拱北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珠海市、中山市
江门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江门市、阳江市
湛江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湛江市、茂名市
广州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广州市、韶关市、东莞市、
佛山市、肇庆市、清远市
北海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北海市
防城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钦州地区
凭祥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南宁地区
梧州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梧州、柳州二市和梧州
、柳州、玉林三地区
桂林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南宁市和河池、百色二
地区
海口动植物检疫局 海南省 海南省
重庆动植物检疫局 四川省 四川省的重庆、泸州、遂宁、自贡四
市和黔江、涪陵、万县、达县、南充
、内江、宜宾七地区
成都动物检疫所 四川省 重庆局管辖的四市、七地以外,四川
省的其他地、市和自治州
贵阳动物检疫所 贵州省 贵州省
昆明动植物检疫局 云南省 云南省
拉萨动植物检疫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安动植物检疫局 陕西省 陕西省
兰州动物检疫所 甘肃省 甘肃省
西宁动物检疫所 青海省 青海省
银川动物检疫所 宁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伊犁动植物检疫局 新疆自治区 新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犁哈
萨克自治州(包括奎屯市、伊犁和塔
域二地区)、克拉玛依市
喀什动植物检疫局 新疆自治区 新疆的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
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乌鲁木齐动植物检疫局 新疆自治区 新疆的乌鲁木齐、石河子和吐鲁番、
哈密、阿勒泰三地区及巴彦郭楞蒙古
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
说明:1.本管辖范围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一九九0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资料划定的;
2.除列明的大厂县外,省级以下行政单位均为省直辖行政单位。
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气象局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气象局《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 二○一○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对其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程度进行分析、评估或者预测,并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二)体育场馆、医院、学校、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工程,通信枢纽;
(四)其他高层建(构)筑物。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按照《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审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需要进行评估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并组织雷击风险评估。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雷击风险评估相关规定或应评估拒不评估,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