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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发布《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32:37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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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发布《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2001年8月22日 司法部

  为加强对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的研究,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
究工作的职能,按照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司发通〔2001〕057号)的规定,从2001年开始设立法治建设与法学理
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司法部于2001年8月22日就
《200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
《课题指南》)及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出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项原则

  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原则:

  1、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

  2、申请者紧紧围绕解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
和主攻方向,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深入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进
程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服务和理论支持。

  3、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立项课题能充分反映法学学科的学科
前沿,鼓励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
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二、项目分类

  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分三类:

  1、部级重点项目。

  2、部级一般项目。

  3、部级专项任务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三、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
团(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
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3、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申请人须具有副高以
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4、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
备工作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不少于3人以上相对合理的课题组。

  5、申报重点研究项目者须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副厅(司、局)级以上职务。

  6、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7、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附委托单位的委托研究证明材料,并获得不少
于3万元以上研究经费的资助(不包括出版社提供的出版经费)。

  8、申报课题的预期最终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强的实务应用价值。最
终成果是论文、研究报告的须在一年半内完成,专著须在两年完成。

  具有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2、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者,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
年以上。

  3、已获得其他基金资助的同样的课题或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4、未按规定完成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者不得申报。

  五、课题指南与学科范围

  1、《课题指南》条目分为重点研究课题和一般研究课题两大类。

  2、申报者应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的选题范围选择适合的学科专业进行申报。
跨学科的课题,要以本专业为主的学科进行申报,届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审。

  六、申报办法

  1、我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受理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
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受理。有关申报材料请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
究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com.cn)上直接下载或通过
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索取。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
师范大学院内英东楼A区103室)。邮政编码:100875。联系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联系人:韦蔚。联系电话:(010)62207911、
62200112,传真(010)62200103。E-mail:lawstudy@sinoss.net。
本公告同时在网站上公布,欢迎访问、下载、查询。

  2、申报者须认真阅读司法部《管理办法》、《课题指南》及《数据代码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
称《申请评审书》)。为了使评审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申请评审书》中
《课题论证材料(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的背景材料,否则视为废表。

  3、各申报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请者的资格和申报课题进行初
审,并按本公告和《申请评审书》的有关要求填写审查意见。

  4、申报材料:(1)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十份
(其中含一份原件,九份复印件)及软盘;《课题论证材料(活页)》要单独装订
并加在每份《申请评审书》内。(2)本单位《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
项目申报评审书登记一览表》(内容至少包括:单位、申请者姓名、职称、职务、
课题名称、项目类别、申请经费、最终成果形式、预计完成时间等栏目)一份及软
盘;(3)登记一览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为了方便申请者申报,网站已经开通了网上在线申报功能,申请者可直接登陆
到网站中在线申报,网站会及时反馈申报信息。在线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寄送书面评
审材料。

  七、项目评审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一般项目每项250元。

  3、专项任务项目:每项200元。

  4、收款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不要简写),开户银行:
北京市工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银行帐号090890026—82。

  八、项目申报时间:2001年9月5日至10月15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附:《200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一、重点课题

  1、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国家政权建设

  3、法治与法治国家研究

  4、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与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分立原则

  5、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

  6、《民法典》的结构设计比较研究

  7、《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

  8、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法治建设

  9、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10、公证立法研究

  11、劳教立法研究

  12、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修改

  13、人体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研究

  14、打击腐败的国际合作

  15、生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16、加入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建设

  17、我国加入WTO后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18、加入WTO与完善中国法律服务制度问题研究

  19、加入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与司法改革

  20、我国参加《政治权利公约》的法律(含宪法)的调整问题

  二、一般课题

  1、中外司法体制研究

  2、依法治理与基层民主

  3、政府规制与行政许可

  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研究

  5、抽象行政行为之司法研究

  6、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7、行政公开制度研究

  8、罪犯心理矫正技术研究

  9、“法轮功”等邪教类劳动教养人员教育转化问题研究

  10、少年教养制度比较研究

  11、被判刑人员移管制度研究

  12、暴力罪犯改造研究

  13、涉毒类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改造对策研究

  14、民事执行制度研究

  15、刑事执行制度研究

  16、审判制度研究

  17、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

  18、法官、检察官素质研究

  19、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高危险原因的民事责任研究

  21、公司监督机制比较研究

  22、物权立法研究

  23、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24、国际反倾销理论与实践研究

  25、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26、流域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27、法律传媒与司法公正

  28、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

  29、打击邪教的法律问题

  30、刑法执行制度研究

  31、法律援助研究

  32、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

  33、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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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解决途径

王瑜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蒋××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philipscis.com域名,被告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认为蒋××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标权,请求将该域名转归飞利浦公司所有。2002年9月19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飞利浦走的就是行政途径,这种方式目前了解的人不是太多,所以更多域名侵犯商标权案走的司法途径。

2004年12月,玉林市××网吧业主邓某,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的“玉柴”文字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中文域名。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发现后,即以邓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邓某撤销注册的“玉柴”域名,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损失。该公司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邓某注销其注册的“玉柴”域名,并赔偿损失。走司法途径还是比较多一些。

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国网公司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国网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时判决国网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了驰名商标的字样,法院认定用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在前几年非常的多,很多驰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为此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这个司法解释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法院在审理域名侵犯商标案件中可以通过司法的形式认定驰名商标,打破了驰名商标一直由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垄断,从此在我国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两个途径,一时间通过域名侵权案件来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申请驰名商标的捷径,甚至有的公司故意制造域名侵权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达到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的目的。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2〕106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四日


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行政机关、党政组织、群众团体以及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家对各类企业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二、依法出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取得的收益;
  三、依法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四、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
  五、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授权经营机构、未纳入授权经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经营机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该授权经营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产生国有资产收益的5日内,须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申报。
  第六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收的国有资产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授权经营机构的国有资产收益列入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由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统一安排,用于国有资本增量投入、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
  第八条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用缴款书。
  第九条 授权经营机构、未纳入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按其可分配利润的30%-50%比例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条 依法转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收缴。
  第十一条 依法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全额收缴。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单位有偿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全额收缴。
  第十三条 授权经营机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可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征收。
  第十四条 对各类企业投资所产生的国有资产收益采取按季申报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依法出让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产生的净收益在实现后10日内收缴;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采用按月收缴,年终清算的办法。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按规定时间一次性上缴,对一次性上缴有困难的单位,经国资委批准,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欠缴部分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逾期不缴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授权经营机构每年应编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授权经营机构定期向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县(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出台后,过去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