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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45:21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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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城市生产建设、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发展,生产和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缺水矛盾十分突出。必须从长远考虑,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严加保护、合理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业、事业单位,凡在本省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凿井取地下水,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新建工业项目,要认真考虑当地地下水资源条件,防止造成城市水源超量开采,水位下降。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均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革工艺设备,提高重复利用率,大力节约用水。

第二章 凿井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开采区地下水采补平衡,超采地区不准再凿新井,并应有计划地节制采水。其他地区也要严格控制凿井,必须凿井时需报请当地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凿井批准书。批准书列明井位、井深、口径与施工质量要求,井成后要安装计量水表。
第五条 银行、物资、电力部门和施工单位,凭凿井批准书拨款,供应设备、物资、电力,进行施工。凡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者,除赔偿附近水源井因受影响而造成的损失外,要令其停止施工,查封水井,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
第六条 凿井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城建管理部门填报竣工报告单(包括井孔结构、钻孔柱状图、扬水资料、安装设备型号等全部技术基础资料)。验收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注册发给用水许可证。
第七条 各单位对现有的自备水源,在本办法颁布后,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期限向市节水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补发用水许可证,安装水表。对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要以予批评教育;拒不办理者,要查封其水井。市城建管理部门和节水办公室,要对分布过密、取水极不合理的水井提出调
整开采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八条 省政府设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由一位主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有省建委、经委、计委、财委、农委、城建局的负责同志,办事机构设在省城建局,负责对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保护水质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市设节水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市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取水计划执行情况,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扩大初步设计用水部分的审查,协助工厂企业制定节水措施,总结推广节水先进经验,调查分析水源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等。
第九条 自备水源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抽水机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按时向市节水办公室报送用水计划和统计报表。有观测任务的单位,要按时报送地下水观测记录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计划任务或扩大初步设计时,要有节水办公室参加,共同审查用水方案。对没有安排综合用水或节约用水措施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非农业自备水源井按计量收取资源开发费,计划内用水每吨收取二分,超计划用水按计划内用水的二至五倍收费。对有节水设施而不利用或不按限期进行工艺和设备改造浪费水的单位,要予以罚款。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和罚款金额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
成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地下水开采费、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和罚款,由市节水办公室收取并按月缴给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地下水资源管理、地下水人工补给,节约用水综合性措施以及部分单位节约用水措施补助等。市节水办公室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城市水源,应设置卫生防护地带,严禁毒害和污染。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在水源防护地带内,不准建设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废渣。已污染或占用城市水源的单位,应限期治理或迁
出,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各单位对自备水源井要定期取样送检,水质化验工作由各市防疫站负责。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城市,要充分利用可拦蓄的地面水和其他可用弃水,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水人工补给工作。市节水办公室要在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制订地下水回灌、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未经市节水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进行回灌。凡经批准进行人工回
灌的,每回灌一吨水减收地下水开采费二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郊区农用机井,由各市本着协调工农业用水的精神,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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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3月8日商业部以(90)商储(粮)字第56号文发布)

为加强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的管理,既便于对外开放和技术交流,又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重要的技术成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地下粮库对外开放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方针,促进国际(地区)间在粮食储藏方面的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协作,以推动地下粮库管理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发挥地下粮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的审定,由商业部征得总后勤部同意后下达正式文件确定。未经商业部批准的地下粮库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开放。
第三条 地下粮库对外开放的对象:
(一)国际(地区):主要是指联合国所属有关分支机构,如粮农组织(FAO)和友好国家及地区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包括我国军队系统介绍的友好国家军事代表团及人员。
(二)国内:主要是指粮食系统内和其他系统与此项业务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接待原则:
(一)友好交往,热情接待,周密安排;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
(三)内外有别,区别对待。
第五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接待的手续:
(一)凡接待国外(地区)有关组织、人员,需要商业部的介绍信;遇有特殊情况,可用电话请示,经商业部同意后方可接待;事后均须将接待情况报部备案;
(二)凡接待国内非粮食系统、省间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人员,需有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局的介绍信;
(三)凡接待省内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人员,所需手续由省级粮食局自定;
(四)纯属旅游、观光的团体、单位和个人,不予接待。
第六条 有关地下粮库的技术协作、合作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与联合国所属分支机构(如粮农组织)、友好国家(地区)和国内非粮食系统的组织、单位进行粮食储藏技术、地下粮库建设的协作、合作项目,须经商业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凡与国内粮食系统进行粮食储藏技术、地下粮库建设的协作、合作项目,须经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地下粮库对外介绍口径:
(一)在国际(地区)交流中,下列内容经商业部审定后,可以对外介绍:
1.本地下粮库的大概地理位置、交流简况。
2.本地下粮库的概况,包括竣工的时间,总容量(以吨计,以下同),占地面积(以平方米计,以下同),使用面积,管理人员等。
3.本地下粮库的储粮性能简况,可介绍地下粮库利用地下相对低温的条件,有利于粮食储藏的特性,包括:(1)本地下粮库的温度、湿度特性(可与当地地面粮库对比说明);(2)低温环境延缓了储粮陈化劣变,延长了储藏保鲜期限,保持了食用品质(可结合原粮发芽率、成品粮渡夏品质变化等与地面常规储藏对比说明);(3)低温、低温的环境抑制了虫霉危害(可以举例说明);(4)储粮稳定,便于管理,减少了翻倒,一般不用化学杀虫处理,减少了污染,一般不用铺垫苫盖,人均保管量大等(可以举例对比说明);(5)便于机械化作业,岩体地下粮库汽车可以直接入库,喇叭仓便于散粮一条龙作业等。
4.本地下粮库的经济效益简况,包括:(1)投资省(与其它仓型单位造价比较,土体地下粮库造价较低,岩体地下粮库与机械制冷低温库比较,造价较低);结构坚固,有一定抗震能力,使用寿命长;(2)不占或少占良田(可与地面库对比说明);(3)经营管理费用较低(可与其它仓型储粮单位费用对比说明;(4)节省能源(可与机械制冷低温对比说明)。
5.本地下粮库一般管理措施,包括:掌握出入库时机和入库粮质;合理通风,适时密闭;定时检温,定期扦样化验品质;适时推陈储新等等。
(二)在国际(地区)交流和国内非粮食系统交流中,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对外介绍的内容:
1.建造地下粮库的真实意图、目的;
2.地下粮库储粮的性质(是否“甲字”或“506”储备粮),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储备粮的用途;
3.特种储备资金数占用情况,储备粮费用数等等;
4.地下粮库的建筑构造和施工的细节以及数据,包括:岩体地下粮库的断面结构、施工的方式、顺序,防护密闭门的参数,防潮、排水的处理措施;喇叭仓的拱脚参数,球壳、防潮、排水等设计施工的参数等等;
5.地下粮库储粮管理的有关技术细节、数据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细节、数据,包括:机械通风自动控制技术的原理详图和数据,流化出仓的应用技术,岩体地下粮库湿度控制措施,以及粮仓透潮漏水的修理等等;
6.非本库的其它地下粮库情况;
7.本库业务以外的其它情况。
(三)在粮食系统内部交流中可以介绍的内容: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外,经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局同意后,还可以介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的4、5两项内容,但应要求获得上述资料者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四)音像资料管理:
1.地下粮库的录像资料(含解说词)是对外介绍的主要资料,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带和解说词的录音;
2.地下粮库的录像内容(含解说词),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3.未经商业部同意,国外(地区)人员和国内非粮食系统人员不得在库内摄影、摄像或录音,也不得自行复制有关地下粮库的音像资料。
第八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地下粮库对外开放工作;
(二)对外开放的地下粮库须指定专门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掌握有关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法规;
(三)接待来宾要坚持内外有别、平等对待、热情友好、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对来宾提出的不便回答的问题,要婉转含蓄地加以拒绝;
(四)库区要保证安全,库容库貌要保持整洁、卫生;
(五)接待外宾的接待费,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待国内人员原则上不开支接待费;
(六)对外开放的地下粮库,应向当地政府和外事单位报告备案,并主动争取他们的领导和支持,以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和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7〕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近期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调整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五)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二、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5月15日前完成)。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并填写《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1);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并填写《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附件2);对本部门已自行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填写《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3);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4)。
请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5月15日前送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
(二)论证审核阶段(6月15日前完成)。国务院审改办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再会同法制办、中央编办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7月15日前完成)。国务院审改办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确认函。
(四)审议公布阶段(8月中旬完成)。由国务院审改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附件:1.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2.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
     3.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附件2:

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



附件3:

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附件4:

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