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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22:15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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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在药品上的“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商标分别是深圳南方制药厂、浙江兰溪市云山制药厂、杭州第二中药厂的注册商标。这三个商标都经过了法定程序核准注册。“三九胃泰”、“前列康”商标注册后,曾有人提出注册不当,已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该商标应予
注册”的终局裁定。因此,这几个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问题已经终结。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切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中包括把“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作为商品名称(药名)或装璜使用,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制止。为了严肃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海口制药厂、昆明保健制药厂、包头中药厂使用“三九胃泰”或“前列康”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决定给其一年过渡时间,即原则上可以使用到一九九一年七月底。逾期则应制止。
二、对其它企业侵犯这三个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情节严重的应给以处罚。



199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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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1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76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移交分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审查合格,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步验收。



(六)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



(七)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八)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认可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



(十二)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三)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建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六)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七)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对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主体进行查验,现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观感质量。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参照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验收程序和步骤;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出具有各参与单位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明确本验收缺少的法定手续、法定资料和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条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收单位及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进行图纸资料移交和设施移交,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第十一条移交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设施验收移交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项目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换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出具书面意见。



(三)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97号),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现场和资料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好移交监督,并督促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养维护。



(四)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竣工移交1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资料等提供给接收单位;移交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十二条办理移交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五)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排水工程的管道质量检测报告。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七)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施工安全评价书。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证明资料。



(十)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整体完工办理移交项目要求参照竣工办理移交的项目要求。未能提供的资料,施工单位须在验收报告上逐条列明,说明未能提供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部分完工办理移交参照竣工办理移交,内容为该部分工程。未能提供的资料,施工单位须在验收报告上逐条列明,说明未能提供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竣工移交的资料(含图纸)需二套;整体完工移交和部分完工移交的资料(含图纸)需一套,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时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竣工和完工图纸为必备资料。施工单位应在申请竣工或完工验收时将资料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执行;完工验收工程保修期自通过整体完工验收或部分完工验收并完成移交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解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市政设施养护移交应在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养护工程合同签订后进行。市政设施养护移交可参照验收移交,资料要求应适当简化,竣工图纸为必备资料。养护移交的各方应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书》,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管养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