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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5:25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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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电视台:
近来,一些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超量播放引进剧(含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片,下同),尤其是在黄金时间超量集中播放引进剧的问题日趋严重,一些带有明显引进剧色彩的假国产剧、假合拍剧也在屏幕上经常出现,观众意见较大。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规范电视剧播出秩序,促
进国产电视剧繁荣,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合拍电视剧的宏观调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引进剧的管理。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号)等有关法规,要加大引进剧产地和题材的调控力度,避免集中引进同一个国家、地区或题材重复雷同的电视剧。以宫廷和武打题材的引进剧要从严控制,该类题材的引进?
绮坏贸暌缱芰康?5%。
二、严格控制引进剧的播放比例和播出时段。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根据《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原广电部第10号令),严格将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播放引进剧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中,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30分的时间内,除经?
愕缱芫秩范ㄔ市聿シ诺囊缤猓坏冒才挪シ乓纭M徊恳绮坏迷谌鲆陨系氖〖兜缡犹ㄉ闲墙谀科档乐胁シ拧?
三、进一步规范合拍剧的制作和播放。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单位必须生产完成60集国产剧,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与境外合拍一部20集的电视剧。其完成片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总局根据其思想艺术质量,确定是否可以在黄金时间播放。
四、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国产剧管理。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国产剧,应按规定事先报总局外事司批准,其完成片经当地省级厅(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由总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2000年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有关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和电视剧制作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播出情况的有效监督管理,如发现有超量播放引进剧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20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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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9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条 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照《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使用海域而获批准的用海项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海域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将本地区上年度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和下年度海域使用许可证申请计划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计划用证分发给沿海各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封面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中英文全称,许可证内容条目也为中英文对照。
第九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后2位)、省别(2位,本办法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号见附件)、序号(5~10位)。
第十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按编号由小到大发放,不得空号。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许可证经发证机关盖章后即生效。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需更换或补办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并且启用新的编号,旧证收回,遗失证需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需要年检的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按时进行年检,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将每份许可证副本存档。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各地原印发的海域使用许可证必须限期予以更换,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施行。附件: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
辽宁省: 01
河北省: 02
天津市: 03
山东省: 04
江苏省: 05
上海市: 06
浙江省: 07
福建省: 08
广东省: 09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
海南省: 11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七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德阳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阳市境内的天然水域从事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开发服从保护,以开发促进渔业资源增殖的原则。
   第四条 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实施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市、区)协商管理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渔政协管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和水域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为我市天然水域的禁渔期。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域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采挖砂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七条 市、县所在地的城区河段禁止捕捞作业,禁渔期间的游钓须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段内进行。禁止在桥梁上钓鱼。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法进行捕捞: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地笼网、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阵、花蓝、鱼桩、豪网、铺盖网;
   (三)内网网目小于6厘米的刺网以及网目小于4厘米的单层网,用于专捕小型鱼类的网目小于2厘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其他方法。
   第九条 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养殖权,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取得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养殖权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业主签订《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书格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业主合法经营的水域及其设施、水产品和渔获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
   第十三条 业主从事养殖生产不得妨碍行洪,不能因施肥和投喂饲料而造成水体污染,及时清除水面杂物和漂浮水生植物,人工放流鱼种的品种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合法渔船及其它船舶在业主经营的水域享有通行权。
   第十四条 进行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
   捕捞的数量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养殖、捕捞、利用的品种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必须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以及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渔政检查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库、山平塘等水利工程水域的渔业资源开发,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