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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42:25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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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字〔1988〕5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第
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审审理中发现第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应送监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仍需作为第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参加诉讼时,为便于审理,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未审结之前,可暂缓送监执行。



198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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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学生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李清波 廖?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14岁。
被告王某,男,15岁。
被告王某之父。
被告某县中学。

刘某与王某是某县中学初中同班同学,两人的座位系前后桌。2003年11月4日上午上课前,刘某、王某和大部分同学在教室自习,无老师在场,当刘某在自己的座位上向后转时被坐在后排的王某用自制的橡皮弹弓弹伤了左眼。第二天下午,刘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去镇上的医院治疗。2003年11月21日入住区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3504.62元,同月24日出院。2004年2月20日,经法医鉴定,刘某左眼的伤残程度为拾级。因此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之父、某县中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被告王某在课堂上玩耍不慎伤害原告刘某,致原告左眼伤残,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王某之父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县中学对本校学生虽无监护之责,但应履行好管理、保护的义务,原告的受伤事件发生在学校,说明学校管理上存在疏漏,因此被告某县中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被告王某应对原告的伤残事故负全部责任,由其父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县中学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为学校对学生只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它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课前并不要求教师到场管理,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课前是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并不要求教师到场管理。本案刘某左眼在课前自习被王某用自制的弹弓弹伤时,老师还未到教室,该伤害行为是在瞬间完成的,即使老师在场也不可能预见和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学校无论基于管理还是保护责任,对刘某的受伤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用橡皮弹弓弹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因轻信可以避免或疏忽大意而致使刘某眼睛伤残,王某应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之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号


资兴市、汝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八日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20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8〕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是国家为解决东江库区因山洪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发的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必须根据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一)编制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方案须报省发改委评审和审批。

(二)县市发改局和移民局根据省发改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和《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编制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移民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和市移民局联合审批下达。

(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根据经市发改委、市移民局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安排确定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实施项目,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示。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实施项目公示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局、移民局共同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发改局、移民局在当年第一季度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移民局。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移民局对县市上报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联合审批下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移民局将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再次公示。

第四条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避险搬迁安置基础设施项目、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生产开发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五条 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依法实行监理制度。根据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的特殊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招投标和邀请招标必须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移民局负责审核、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组织审核、审批,报市发改委、市移民局备案。经审批的项目由呈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经依法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能源〔2008〕2055号文件规定,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计划总投资4亿元,其中中央筹集70%,湖南省自筹30%。

第九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规划确定,不得预留缺口,不得超计划使用。

第十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市、县市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县市项目实施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收入、拨付和结算等收支活动均在专户中核算和反映。

第十一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纳入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全额用于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和决算管理。由县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审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年度决算由县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局按规定编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审批的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经市移民局审核的县市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拨付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实行县市一级核算制,即县市移民局为一级财务核算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具体项目法人为报账单位。

县市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县市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凭乡镇财政所或项目法人开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的预付款申请单和合法收款票据,按照不超过该项目总额50%的比例预付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由乡镇财政所、移民办(站)或项目法人填制统一制发的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竣工验收单,凭原始凭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管理费应严格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设备购置和人员聘用等支出。

第十六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参照《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综〔2002〕48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移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和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年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所涉及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