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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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一)已经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二)已经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的单位;
(三)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
(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
(五)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单位。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按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企业从成本中列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高提取比例,高出部分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所筹资金由用人单位单独列帐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先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按照《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救助,余下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补充医疗补助范围: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补助;
(二)对一些门诊、购药费用较高的病种(病种目录及用药范围附后),由个人帐户支付和个人自付的门诊及购药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规模自行制定。
第五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需要医疗补助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原则上在结算年度末,由用人单位审核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需要补助的,由本人将以往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报所在单位,填报《门诊医疗补助资格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体检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享受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支出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审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视本单位情况,自筹资金,对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自2001年起实行3年过渡性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1个月工资或退休金),个人帐户过渡性补助费必须先由单位统一划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全额注入其个人 帐户,解决医保初始阶段个人帐户资金积累少的矛盾。
第八条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门诊常见慢性病病种及用药范围
一、慢性肝炎
用药范围:联苯双脂、甘草酸二铵、逍遥丸、益肝灵片、护肝宁片、澳泰乐冲剂、乙肝宁冲剂、阿昔洛韦、葡醛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VitC、龙胆泻肝片(冲剂)、西咪替丁(甲氰米胍)、盐酸甲氧氯普胺、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二、结核病
用药范围:利福平、异烟肼(雷米封)、硫酸链霉素、对氨基水杨酸钠、吡嗪酰胺、利福喷汀、盐酸乙胺丁醇、盐酸溴已新、枸椽酸喷托维林、氨茶碱、卡巴克络、三七片、氧氟沙星片(国产)。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用药范围:丙酸睾酮、左旋咪唑、654-2、卡巴克络、泼尼松、氯化钾、青霉素、氧氟沙星片(国产)、Co-丹参、醋酸地塞米松。
四、类风湿性关节炎
用药范围:泼尼松、阿司匹林、雷公藤、雷公藤多苷、左旋米唑、布洛芬(片、胶囊)、索米痛、萘普生、吲哚美辛、硫唑嘌呤、甲氨喋呤、环磷酰胺、硫糖铝、复方氢氧化铝。
五、慢性肾炎(肾盂肾炎、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用药范围:泼尼松、醋酸地塞米松、氢氯噻嗪、螺内酯、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盐酸贝那普利、环磷酰胺、硫糖铝、盐酸雷尼替丁、多潘立酮、青霉素、阿莫西林、黄芪注射液、大黄碳酸氢钠片
六、冠心病
用药范围:阿司匹林、酒石酸美托洛尔、硝酸甘油、盐酸维拉帕米、地西泮(安定)、硝酸异山梨醇酯、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盐酸胺碘酮、氨茶碱、低分子右旋糖酐、肝素〔钠盐,钙盐〕、Co-丹参片、盐酸普罗帕酮、地奥心血康胶囊、卡托普利(国产)、非诺贝特。
七、甲状腺功能亢进
用药范围:甲巯咪唑(他巴唑)、复方碘溶液(卢戈氏液)、丙硫氧嘧啶、益血生、VitB.6。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用药范围:尼莫地平、盐酸氟桂利嗪、曲克芦丁、Co-丹参片。
九、慢性心功能衰竭
用药范围:地高辛、毛花苷丙(毛花苷C)、硝酸异山梨酯、卡托普利(国产)、氢氯噻嗪、螺内酯、呋塞米、马来酸依那普利、单硝酸异山梨酯、氯化钾。
十、女性双侧卵巢切除
用药范围:尼尔雌醇。
十一、情感性精神病
用药范围:碳酸锂、卡马西平、盐酸多塞平、盐酸阿米替林、盐酸丙米嗪 (米帕明)、盐酸氯米帕明。
十二、癫痫病
用药范围:苯妥英钠、苯巴比妥、丙戊酸钠、卡马西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8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8月15日)
任命刘孟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免去李安亭、张青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批准任命:
赵玉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宗焕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更、杨晃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侯季五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su、张志清、纪勇、姚工善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jian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峰、王焕森、刘培元、朱家俊、任如太、胡灿时、段祥道、徐培椿、曹光照、傅玄人、陶耀明、杨庭朝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度沛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刘夫畅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方行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吴荣、李文坛、顾文全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桂标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秦振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曾健山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对境外特别会员的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 )申请成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情况。
境外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经其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规则对境外特别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国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机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的境外特别会员。
在中国设有总代表处的,如果申请成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应当以总代表处名义申请。
第二章 特别会员会籍的申请
第五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境外特别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已满一年;
(二)承诺遵守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三)其所属境外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四)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境外特别会员,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其所属境外机构出具的同意该代表处申请本所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的授权书;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设立证书;
(四) 其所属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
(五)其所属境外机构的公司章程;
(六)其所属境外机构出具的在华代表处成为境外特别会员后,对代表处以境外特别会员身份从事的有关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如果两种文本有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本所审查第六条所述申请文件,文件齐备并符合本所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正式申请表和代表处所属境外机构基本情况表。代表处应当自接到以上表格之日起1个月内填写完毕并报送本所。
第八条 本所收到代表处填写完备的正式申请表和代表处所属境外机构基本情况表后,在1个月内做出是否接收代表处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决定。
同意接收代表处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本所予以批复;不同意接收的,本所将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第九条 境外特别会员应当指定其首席代表或其他代表为本所联络人,负责与本所的联络工作,处理境外特别会员、其所属境外机构与本所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境外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本所会员大会;
(二)向本所提出相关建议;
(三)接受本所提供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境外特别会员除享受以上权利外,不享受本所会员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境外特别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所决议;
(二)接受本所年度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三)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机构与本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四)按本所规定交纳境外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境外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数额和范围等由本所理事会规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 境外特别会员所属境外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境外特别会员应当在境外机构公告后或做出相关决定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
(一)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二)发生破产清算、撤销或者合并;
(三)主要负责人变动;
(四)发生严重经营损失;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处罚;
(六)做出撤销其在华代表处或终止本所特别会员会籍的决定。
第十四条 境外特别会员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同时应当附上该事项变更的有关文书复印件。
(一)登记地址发生变更;
(二)首席代表、副代表或联络人发生变动;
(三)代表处变更为总代表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处罚。
第四章 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管理与处分
第十五条 境外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申请终止会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其所属境外机构出具的决定终止代表处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的文件;
(二)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终止代表处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的申请书;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本所对境外特别会员终止会籍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境外特别会员的会籍立即终止。
第十七条 境外特别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撤销其会籍: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处罚的;
(二)拖欠本所规定应交费用达半年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定期检查被列为不合格的;
(四)不执行本所相关决议或不履行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经本所督促后,仍拒不执行或履行的;
(五)境外特别会员所属境外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合并。
第十八条 境外特别会员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和本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罚:
(一)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批评;
(三)警告;
(四)限制其在本所或通过本所进行相关业务;
(五)撤销会籍
第十九条 境外特别会员对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的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境外特别会员的有关事项,在本所章程做出相关修订之前,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注册的经当地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其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境外特别会员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