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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7:47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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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2003.05.28]

第一条 为加强对犬类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繁殖、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下列规
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是犬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犬类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的审批,管理犬类留检所,负责对违章犬的处理,组织捕捉疫犬、野犬、无证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销售,饲养犬类的检疫、预防接种和登记,《犬类免疫检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封锁、隔离、消毒等,进出口犬的检疫、免疫及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及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配合违章犬的处理和疫犬、野犬、无证大的捕捉;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经常地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邯郸市主城区为重点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其它地区为一般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经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可以参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准许养犬的个人,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到市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办理大类免疫检疫证书;
(二)领取犬类免疫检疫证书后10日内持该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登记,办理《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三)定期到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防疫检疫。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当将检疫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每年3月 1日至4月 30日,养犬人持动物检疫机构的防疫检疫证明到市公安局年审。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市)公安局批准。办理程序同重点管理区。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按时缴纳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及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防疫检疫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犬类养殖场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户(院)内豢养。一般管理区经批准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二)携大外出必须由成年人牵领约束,携带处理犬排泄物的物具;
(三)养犬者应当及时清除犬排泄物;
(四)准养犬禁止在七至二十时在居民小区内活动;
(五)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交汽车;
(六)准养犬必须来带有效的犬牌;
(七)禁止转让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八)禁止转让、遗弃疫犬和被疫犬咬死、咬伤的畜禽。
第十二条 犬死亡、宰杀或者因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捕杀、没收后的7日内,以及犬失踪超过一个月后的七日内,养犬人应当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还有关证牌。
第十三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邯的,须持畜牧部门发给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
来邯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收取临时登记费,超过三个月的收取初始登记注册费。
第十四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医疗服务机构和从事犬类销售经营的,须经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和畜牧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开办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
第十六条 畜牧部门发现疫犬时,应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捕杀。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于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以下部门实施处罚。
(一)所养犬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畜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犬伤人的;
(二)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犬牌或者其他养犬证件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仍拒绝补办的,由公安机关留置收容其犬。所有人明确表示继续饲养的,除补办手续外,还应缴纳留置收容检疫费。公安机关对犬的留置收容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超过五天仍未补办手续认领的,公安机关依法对犬进行处置。
留置收容检疫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犬死亡的,由犬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犬类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每只犬100元到3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在举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收取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预算外管理,专项用于犬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犬是指达到成犬期后,身高(指脊背至地面垂直高度)在30厘米以下,体长(指头顶部两耳根直线中点沿脊背至尾根距离)50厘米以下的大,超过此标准的均视为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准养犬目录由公安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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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1]74号



关于印发2001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及交通系统有关科研院所、院校:

  现将《2001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相关工作。



                   二OO一年二月十五日


  2001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科教兴交”战略,在认真总结“九五”交通科教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真抓实干,贯彻落实交通科技、教育“十五”发展计划,狠抓一批交通行业标志性科研项目,强化宏观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实行管理创新,深化交通科教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大西部交通科技投入,努力做好交通科教“十五”开局工作。

  二、工作要点

  1、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抓好西部交通科技工作。规范对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制订并颁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针对西部地区自然环境特点,主攻一批西部交通发展急需解决的科技难题和关键技术。

  2、以信息化建设为龙头,重点抓好全行业科技进步工作。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争取国家创新项目,狠抓一批对交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研课题,大力推进交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使科技工作切实发挥出在交通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开好全国交通系统科技创新大会。

  3、加强交通行业职工培训工作。加强地方交通行政干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继续抓好交通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工商管理知识培训和交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大力开展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努力开辟多样化的人才成长途径。

  4、加强对部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在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后勤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建立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加快交通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部机关办公业务网建设;全面启动交通行业各级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的建设;大力推进面向社会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的建设。加快公路、水路交通智能运输系统的建设。依法规范交通网站。发展网络教育,筹办网上远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和国际互联网,扩大教育与培训覆盖面。

  6、加强交通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遵循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集中力量研究制定出20项影响面大、高水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为全面提升交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水平莫定坚实的基础。

  7、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遵循控制总量,确保重点,抓出成效的基本原则,采用科学方法,选定一批交通软科学研究项目,切实保证其科研成果发挥出在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前瞻性和战略指导性作用。

  8、提高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继续完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开展交通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抓好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着力培养一批交通科研骨干,推动全行业科研水平稳步提高。开好交通行业联合科技攻关会议。

  9、提高交通科技教育人才培养水平。组织交通科研院所制定人才培养规划。搞好部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加快部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大力调整学科结构,加快建设步伐。继续抓好大连海事大学“21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重点建设大学和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10、扩大交通科教国际合作渠道和加大合作力度。执行好中加合作“西部地区道路发展/交通科研院所改革”培训项目;启动中日交通领域科技合作项目;努力开拓与欧盟的科技合作项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进国外科教人才。

  11、认真总结我国航海教育的发展经验,加强国际交流,深入研究适应国内国际海运事业发展要求的新型航海专门人才培养规格,努力开拓国际航海人才市场,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12、继续做好落实交通科技政策和技术市场开发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对交通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加大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力度。

  13、继续做好交通科技进步“通达计划”编制工作并做好项目跟踪调查和落实工作。积极做好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为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莫定良好的基础。

  14、积极做好部属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稳定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化解深化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保持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继续抓好部属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探讨新形势下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的创新形式,把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在实处。

  15、在总结“九五”交通科教扶贫和智力援藏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权做好“十五”开局交通科技教育扶贫和援藏工作,进一步探索继续提高工作成效的新路子。

  16、按部领导要求,认真总结去年全面完成交通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个别遗留问题。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现公布《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29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曲靖市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工程(以下简称烟水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曲靖市300万亩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市级成立“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市烟田办”),负责基本烟田建设规划、项目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审查批准各县(市)区《烟水配套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复查批准县级年度实施方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实施情况。

(五)主持县级年度实施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县级成立相应的机构(简称“县烟田办”);其职责为:

(一)配合编制《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

(二)组织编制县级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初步审查。

(三)组织工程建设招标。

(四)指导、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实施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竣工工程量的核定、工程决算、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等。

(五)主持单项工程完工验收。

(六)编写工程建设简报,记录工程建设大事等。

第四条 烟水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由乡(镇)负责组建。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总负责。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投资各方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协助县烟田办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三)按照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四)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提交必要的资料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发改委(局)、烟草专卖局、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整个工程建设进行督促、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工程规划设计


第六条 烟水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烟水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可简化为以下两个阶段:工程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

第七条 《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由曲靖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牵头完成,各县烟田办根据划定的基本烟田,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配合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同时完成县级规划。

第八条 《曲靖市烟水配套总体规划》完成后报市政府组织审查,批准后由各县烟田办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实施方案。应当委托具有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县烟田办初步审查后,报市烟田办复查,批复后即可立项建设。实施方案在每年8月底前报审,9月底前审查完毕,10月底前完成批复。

第十条 项目的规划设计费、项目评审费、技术服务费、工作经费及考核奖惩经费等按当年实施项目总投资的2.5%计算,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划拨市水务局管理。市水务局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实施项目情况再划拨到各县(市)区水务局。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招标。招标工作由县烟田办组织完成。招标应当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务局、市发改委〈曲靖市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要组织好工程建设并管理好烟水配套工程。县烟田办和市烟田办应经常深入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的变更。项目建设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市烟田办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控制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的核准等。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每个项目的结算应在施工收尾前进行,并于工程完工后10天内完成,以便开展验收工作。

结算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完成的项目及造价、人民群众投劳折资工程项目及折资金额。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各种技术文件、图纸、会议记录等,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工程建设简讯。

第十七条 县级配套经费。工程建设管理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必须按年度项目总投资的2.5%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配套建设经费,用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工作经费及考核奖惩经费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烟(农)田单项工程可在出具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并完成完工审计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工程款的90%,余下的10%留作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运行一年经复查合格后付清。

第十九条 对工程量较大或工期较长的工程,可在施工期间拨付进度款。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2005〕213号)执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按如下方式划分:县级年度工程为单位工程;乡镇年度工程为分部工程。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所有验收资料的整编及提交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进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相应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效益指标是否达到批复要求。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县烟田办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出具各单项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有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并按照国家、省烟草专卖局的要求编制县级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烟田办对各县(市)区的工程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编制全市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 各项工程应根据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烟(农)田工程后续管理办法和制度。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类型制定,有条件的要大力推行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方式,同时,可采取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建后管理办法的制定,重点是根据工程规模、级别、大小、类型、性质,由相应的乡(镇)、村党政组织和村民小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章立制,民主确定管理主体(或法人)。

管理主体(或法人)一经确定,必须履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完善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工资待遇、奖惩制度、水费制度、维修制度等。

管理主体应自觉接受用水户协会代表和受益区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主体按下列分级确定:

(一)凡国家投入过资金建设的一家一户自用的工程(包括水窖、水池等)产权属农户,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农户所有,农户为具体管理主体。

(二)工程受益区全部属于一个自然村(组)的工程,产权属自然村(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自然村(组)所有,自然村作为管理主体。

(三)工程受益片区属同一行政村的几个自然村,产权属行政村,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行政村,行政村为管理主体。

(四)工程受益区跨行政村的,产权属乡(镇),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乡(镇),乡(镇)为管理主体。

第二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实行供水成本、运行管理成本核算,并合理收取水费。各供水工程的成本应在部门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基层党政组织或用水户协会民主核定。成本水价的核定应在立项建设前按设计初步核定,工程建成投产一年内最终核定。

供水工程的水价要在建设投产之后的五年内逐步达到成本价,五年后要达到10%的微利。五年内达到成本水价实行分步到位:第一年水费收入至少应满足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开支,同时不得低于成本水价的20%;第二年水费标准要达到成本价的40%;第三、四年水费标准要分别达到成本价的60%、80%;第五年水费达到成本价。

第二十八条 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水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民主自治的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做到规范管理,透明公开,帐务单独设立,专户存储。

水费收缴和保管、使用要有规范的财务手续,资金的使用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水费收入的节余要进行积累、滚动发展,用于其他工程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受益地区党委、政府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供水工程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尤其是供水服务质量、水费收缴、使用等行为。对有异议的,党委和政府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缴费义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群众应自觉履行上缴水费的义务。

管理主体为便于收缴水费,必要时可出台相关的配套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受益地区党委、政府要广泛宣传,教育、督促受益地区群众爱护和配合管理供水工程。对破坏供水工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主体的权利。管理主体除向受益农户收取水费,对供水工程进行管护外,还有权对农户的供水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对不服从管理、破坏供水设施、不按规定上缴水费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主体的义务。做好供水服务,保证优质供水和管理好工程。无特殊情况不正常供水的,应赔偿不能正常供水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用水户提前通知停水原因及停水时间。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