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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09:14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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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河南、黑龙江、浙江、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1997〕中化建财字第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
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化工建设青岛公司 51 青岛市延安三路131号
2 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 40 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14号
3 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56 深圳市国际贸易中心五层西侧
4 中国化工建设重庆公司 27 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36号
5 中国化工建设海南公司 35 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别墅十号
6 中国化工建设江苏公司 26 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
7 中国化工建设珠海公司 16 珠海市吉大莲花山新村一栋
8 中国化工建设安徽公司 25 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10层
9 中国化工建设厦门公司 27 厦门市湖滨北路中段振兴大厦14楼
10 中国化工建设广州公司 31 广州市东风东路808号华宫大厦16楼
11 中国化工建设内蒙古公司 11 呼和浩特市新城南街4号
12 陕西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1 西安雁塔路中段44号
13 宁波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4 宁波市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
14 河南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2 郑州市政三街五号
15 天津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3 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
16 黑龙江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2 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街194号
17 浙江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杭州市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A幢7楼
18 新疆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乌鲁木齐市长江路1号
19 上海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上海市常德路793号
20 张家港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张家港市青年路国际大厦3号楼5层
21 四川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4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27号
22 甘肃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1 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261号
23 湖北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湖北武汉武昌武珞路399号
24 河北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1 石家庄合作路336号
25 广西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南宁市槎路



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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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城[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并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原《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同时作废。

  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0日,对“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一年以上”的要求,暂不作为此次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内容。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 010-58934352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节水处 010-68505568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1、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205/W020120518051101.pdf





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4-04-07

教职成厅[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市交通学校等77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等63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等318个企业单位(附件3)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2.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

     3.承担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名单

     4.汽车维修行业人力资源需求及对职业教育要求的研究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