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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17:45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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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国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6号)精神,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组成了清理整顿小组,从1997年8月起,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整顿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通过对外商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情况、合营年限、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允许在合营期限内继续经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2家。
二、经过清理需要进行整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99家。整改的具体要求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中西部地区40%以上),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必须由中方控股,合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得超过40年),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应按上述标准改造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商业企业。各地成立的清理整顿小组应在1998年年底前按照要求完成对上述企业的整改工作,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核。
三、上述通过清理整顿允许继续经营的企业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整改企业,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不得再扩大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不得开设分店和延长合营年限,不得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政策。
四、对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审批、不按规定时间入资、未通过年检或未参加年检的36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属于清理整顿范围而未上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
业,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原批准证书,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手续。
五、上述保留、整改和注销(吊销)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发文通知各地,并负责督促执行。
六、对违背国家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擅自越权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自行批准设立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重庆、成都、西安、南昌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各地要引以为戒,并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整改和注销(吊
销)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我国将继续执行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做到令行禁止,共同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工
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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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慎用死刑”的法律分析

白静浦


  我国在刑事立法上是限制死刑的。虽然97刑法的修订在死刑罪名数量上,与原刑法相比(包括79年刑法和以后的补充、修改决定在内)没有明显的减少,但在死刑适用对象上(如删除了未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和死刑适用条件和标准上作了重大的修改。特别对过去适用死刑特别多的一些罪名,如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重伤)等罪名的适用条件上,取消了弹性情节,限制了适用范围,科学地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这样实际适用死刑的人数将会明显减少,这是限制死刑的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关键在于转变执法者的观念。这里需要提醒执法者们:"历史和统计学非常清楚的证明,……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
  一、严格掌握"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坚持慎杀标准
  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罪行极其严重"这个死刑法定标准,笔者认为要抓住以下要点:
  1、"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宏观标准,任何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综合考察,均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才符合适
用死刑的标准。
  2、"罪行极其严重"在分则死刑条款中规定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刑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手段特别恶劣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等等,就是"罪行特别严重"的具体表现。只要我们在抽象概括的标准指导下,结合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就能界定具体案件的犯罪分子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
  3、"罪行极其严重"是区分死刑与非死刑刑罚的界限标准。凡是不符合"罪行特别严重"标准的犯罪分子,便不属于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死缓)。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方面去把握:(1)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即从整体上看是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故意实施的重罪。刑法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才在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如果犯罪的性质不特别严重,即使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都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2)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客观上导致多人死亡、重伤、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这类犯罪,法律往往列举危害特别严重的具体后果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抢劫罪中,刑法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就属于这种情况。(3)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在犯罪中起最主要的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的情节。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法律往往列举特别恶劣的具体情节作为这类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均属于这种情况。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根据具体情况,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具有多种特别严重情节(如数额特别巨大的),才应当视为罪行极其严重。总之,评价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能只从客观危害上看,还应结合主观恶性上看,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二、精心区分适用死刑的情节,坚持慎杀
  分则条文中适用死刑罪名时,均从该种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出发,规定了该种犯罪达到"罪行特别严重"程度所表现的具体情节,这也就是"罪行特别严重"的具体化。
  根据对现行刑法中70个死刑罪名的立法统计,其死刑适用情节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规定一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背叛国家罪、集资诈骗罪等46个罪名只规定了适用一种情节,占死刑罪名的65。7%。其中,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21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7个;"造成严重后果的"4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4个;"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4个;"情节严重"或实为"情节严重"3个;数额持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1个;"数额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1个;"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1个。
  第二种:规定两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1。4%。其中规定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个;"情节严重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的"1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1个;"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1个;"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出卖、转让大员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个。
  第三种:规定多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强奸罪、抢劫罪等14个罪名是规定三种以上多至八种适用情节的,占死刑罪名的20%。其中:规定为"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重大损失的"5个;"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数额持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致入重伤、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2个;五种适用的情节有强奸罪等3个;有八种适用情节的有抢劫罪1个。
  第四种:没有规定具体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两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2。9%。
  适用死刑的情节,是该种犯罪中最严重、最恶劣、危害最大的情节,绝不能任意穿凿,无限上纲。情节中有单一情节、并列情节、选择情节之分,其中并列者必须是并列情节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选择者只要具备选择情节之一即可适用死刑。
  死刑罪名中的法定刑立法方式,现行刑法较之79年刑法,已有较大的改革,不仅增设绝对法定刑的形式,而且对相对法定刑的幅度,也作了一些调整,70个死刑罪名的法定刑方式有以下四种:
  1、规定为"可以判处死刑"、"处死刑"的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有15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21。4%。这其中,"处死刑"的有如情节特别严重的暴动越狱罪,贪污罪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的"有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8个罪名。在适用这种"必处死刑"或"得处死刑"的绝对法定刑时,必须慎之又慎,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不要轻易把犯罪分子归入这个量刑幅度内。
  2、规定为"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相对确定法定刑的有19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27。1%。这种死刑法定刑的特点是,死刑并非唯一刑罚,而是一种死刑选择刑,只不过是选择范围较小,只能在无期徒刑、死刑两种刑种之间选择。如数额巨大并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3、规定为"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相对确定法定刑的,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1。4%。这种死刑选择刑有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选择余地选择范围较宽。
  4、规定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或"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相对确定法定刑的有35个罪名,占死刑罪名的50%。对挂有死刑的重刑中,采用死刑选择刑最多的、适用范围大的是前者,它是一种传统法定刑立法方式,在适用顺序上应该是按照罪行轻重的不同层次,由低到高的选择适用,首先适用10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其次是适用无期徒刑,最后对个别"罪行极其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对于死刑选择刑中的后者,只有故意杀人罪采取这种立法方式,其原因是故意杀人行为是古今中外法律公认的最严重的犯罪,是重视人权的典型体现,但又鉴于故意杀人情节复杂,主观恶性差异大,仍然规定了我围较宽的死刑选择刑,但在选择适用顺序上,首先要考虑适用死刑,其次再考虑适用无期徒刑,最后)再考虑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少杀、慎杀的思想指导下,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正确适用量刑等级,就能实现限制死刑适用的最佳效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 白静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3月5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鼓励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进出口商品和与此有关的服务征收关税、其他税费,以及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将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合同将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现行价格签订。

  第四条 对合同的结算和支付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办理。

  第五条 根据两国的有效法律可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贸易活动,包括补偿和换货(易货)贸易。
  中国银行和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银行必要时将商定对上述业务的结算和办理帐目的技术程序。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为在本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和经济技术洽谈会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往来。

  第七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将为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在本国设立常驻代表处和为其正常工作保障必要条件方面提供协助。

  第八条 缔约每一方将促进缔约另一方商品经过本国领土的过境。

  第九条 作为对本协定的发展,缔约双方可以签订其他协定、议定书或制订经济贸易合作计划。

  第十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其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缔约双方彼此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仍将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阿 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