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3:20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互相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交换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实现两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双方为实现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合作,将每年轮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年度合作计划。如属需要,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同意年度计划之外的附加项目,当年即可执行。附加项目将作为附件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家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应保证根据两国现行法令和规定提供一切协助,以便其顺利完成任务。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暂时生效,在双方已履行了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正式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在墨西哥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斑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姚 广 埃米略·奥·拉瓦萨
(签 字) (签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据此调整纳税人今年7-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额。
(二)对实行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12月份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9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2.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三)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同比例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9月份应一并计算调减7、8月份的预缴税额,计算调减后出现负数的,应将超过9月份应预缴税额的部分,在以后各月申报预缴时继续调减,直至完全调减;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
2.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预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项的方法处理。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三、本年度结束后,应将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应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新的计税工资政策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商标品牌意识,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发展经济,增加企业竞争实力,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支柱产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阿坝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名优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获得阿坝州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证的商标。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
(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
第五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持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到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奖励。
第七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请奖励的证明和材料严格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期限为6个月,以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注册证批准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予办理。
本办法颁布之前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申请奖励的期限为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按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每件奖励150000元;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奖,给注册人奖励100000元;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每件奖励50000元;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颁发证书或奖牌;每件奖励5000元。
第十条 名优商标称号期满后,经重新认定为名优商标的,对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分别奖励20000元、50000元。
被首次确认为阿坝州知名商标的商标称号期满后,再次被确认为同档次名优商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上述获得名优商标和地里标志商标所需奖励经费由州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商标奖的,由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