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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58:38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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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杨易辰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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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0号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便民、高效、规范、廉洁、优质服务,特制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设基本分100分。
  一、思想品德(2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有不文明言行,经查实每次视情扣1-2分;没有佩证上岗,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扣1-3分;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经查实每次视情扣5-10分;情节严重的,视情扣10-20分。上述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二、业务技能(20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得20分。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核中,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经查实每起扣1分;政策执行不当,每起视情扣1-3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每起扣2分;文字表达不清,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每起扣1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件次视情扣1-4分。上述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三、出勤值勤(20分)
  严格执行"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得20分。
  (一)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7分。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二)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7分。政治、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0.5分,缺席每次扣2分。
  (三)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得6分。值班时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发生不良后果,每次视情扣1-3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四、工作实绩(40分)
  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骨干作用突出,得40分。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或有创造性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另行加分。
  (一)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3分;
  (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三)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得10分。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视情扣1-3分;
  (四)窗口获流动"红旗",每次每人员另加2分;
  (五)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给予5-10分的加分。
考核由"中心"监察科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监察科。年底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分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同时为年度先进工作者)、70-89分为"称职"、69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成绩进入个人档案,并根据等次发放不同额度的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天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取消"中心"年度考核奖,并通报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病假累计达30天者,中心可要求派出人员的窗口单位换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适用本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范围:市建成区(308省道零公里以内;依宝公路零公里以内;七依公路零公里以内;七桦公路零公里以内;七桃公路零公里以内;七密公路零公里以内;),主次干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各种烟花、鞭炮、礼炮、礼花弹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环卫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的清扫、清运工作。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凡在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及时清理;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毁周边公共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九条 除除夕、元宵节外,平时晚九时至次日早六时,不准在城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卫生污损程度,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焰花晚会,婚庆、开业、庆典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前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并按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公安机关核准燃放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或个人,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