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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7:18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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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发《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11-2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科技局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克拉玛依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以促进科技进步、加速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开展技术创新、引进消化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管理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促发展,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长负责制,重大共性科技项目实行招标制。

第五条 科技项目归口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管理。凡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采取科技局、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局作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组织科技项目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 组织科技项目的论证、立项和招投标,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的检查,调整科技项目计划进度;

(三) 组织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会同财务部门等审定科技项目总预算,下达年度科技三项费计划;

(四) 按科技项目及科技三项费计划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技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 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科技项目的评估和评定(验收);

(六) 审定科技项目的保密级别;按规定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克拉玛依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 具备与所从事专业或承担项目相适应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 有一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或技术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九条 根据科技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局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组织单位。科技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荐本专(行)业科技项目;受科技局委托组织编制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提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提出本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开题及立项意见;

(三)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参与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科技项目执行中的各种专业技术问题,按要求汇总、报告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确保科技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受科技局委托,组织本专(行)业科技项目的评定(验收),按要求督促科技项目完成单位准备科技项目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按《新疆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技术合同》、市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进度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及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技术合同书的规定,筹集并足额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三)落实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条件,做到“项目、课题、经费、人员、设备、协作”六落实,确保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负责准备科技项目检查及评定(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电子文档;

(五)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与地方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企事业单位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克拉玛依市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科技项目研究目标集中、任务具体,整体技术先进,高效实用,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三)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经过努力三年内可以完成科技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至十月底前,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科技局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表》、《科技项目费用计划表》、《科技项目费用预算明细表》。申请市科技项目立项的单位还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题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专利查新》等相关技术资料。

项目所需的各种报表、资料及相关文档不全,不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候。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立项一般按下列五个基本程序进行:项目申报、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签订《开题报告》及《技术合同》。

(一)科技项目申报。采取定向申报和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定向申报是指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的科技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开题报告》及相关资料;

2、单位申报是指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市及本单位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自主选题并向科技局申请立项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科技局提交《开题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项目的论证或评估。定向申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必须经本单位技术经济论证后,提交科技局对《开题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科技局对以上两类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科技项目立项决策。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或评估后,由科技局汇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提交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2、定向申报的科技项目,由接受委托单位作为科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3、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且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由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五)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经批准并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计划的,由科技局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开题报告》中的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立项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是否准确;

(二)科技项目的研究攻关总目标及分阶段要求是否明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三)科技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是否先进,理论依据是否充分,技术关键是否明确;

(四)预测市场前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是否准确,经费预算是否实事求是,投入产出比是否科学合理、依据充分;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优势与不足,包括:项目长人选和项目组主要人员、满足项目需要的支撑条件(实验室、试验场地、信息资料交流、后勤服务等)、资金配套能力及对外协作信誉等。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技术合同》等文档中,需要本人亲笔签字的,一律不得代签、仿签或加盖个人私章;不得在《开题报告》中出现同一人既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又是项目论证人。所有申报书和证明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完整,不得留有空格,并正规打印,按要求装订。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应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城市发展、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并与克拉玛依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审定制度,但对事关国计民生、地方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紧迫、关键项目,可采取滚动审定的方式,经论证后及时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由科技局负责编制,经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原则上每年一季度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每半年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科技局提交本单位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科技局联合财政局、结算中心、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对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科技项目计划进度调整。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凡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课题、人员、经费、设备、协作”六落实,确保科技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长及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要求。

(一)项目长应为本课题首席专家,是学科技术的全面负责人。要求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知识渊博、技术精湛、学风端正、团结协作,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责任心,必须保证2/3以上的时间用于项目的研发工作上;

(二)科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必须为项目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推广应用提供技术、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

(三)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长确定后,未经科技局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更换。项目组主要研制人员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跨专业、跨单位的综合性研究项目,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应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参加单位,明确课题任务、进度要求、协作分工等意见,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周期一般为1-2年,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部分确实需要延长研究开发周期的项目,在已确定研究开发工作结束后,根据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先进行阶段工作和成果验收,再论证科技项目延长的必要性等,然后再确定科技项目的延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科技项目计划中涉及对外协作的科技项目,在《技术合同》草拟完成后,必须到科技局办理《技术合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签定合同,并进行认定登记,否则,财政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20日、12月20日前向科技局报送科技工作半年报和年报。内容包括:科技工作总结、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科技三项费支出情况表、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申请表、科技工作大事记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开题报告》中项目计划进度、指标任务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或调整意见,经科技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按调整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科技项目应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

(三)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市场、技术、合作研发、项目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五)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撤消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向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由科技局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规定追回资金。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原始资料整理、分析等工作,并按《开题报告》确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时间和指标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科技局提交评定(验收)申请,按要求编写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相关技术报告、多媒体汇报材料,提交科技局组织评定(验收)。

第三十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提交评定(验收)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科技局申请调整延期,并说明延期评定(验收)的理由、延期时间等,经科技局审核并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各项目完成单位应按《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要求和程序,申报市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克拉玛依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为鼓励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尊重他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和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市设立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补贴经费,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5%的费用,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后,用于对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技术及产品,符合专利、商标等申报条件的,应及时申报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均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特定情况下,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后续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时,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实施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开题报告》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实施、评定(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致使国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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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0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容貌,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的处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城区政府、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容貌标准,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和人行道路面平整、完好,设置的各种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及时修复、更换或补设。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设置的电信、邮政、电力、交通、广播电视、消防、防空、环境卫生等设施及管线,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不得摆设摊点或从事店外经营。在主干道以外的街道、路旁设置临时摊点,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确定集贸市场、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集贸市场、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摊点群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占用道路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任意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搭建棚亭、堆物堆料、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或其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并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经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按规划设置要求和符合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要求,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七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车轮带泥进入市区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载运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第二十条 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以及马车、牛车等一律不得在市区道路行驶。

第二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第二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的外墙、玻璃幕墙要保持整洁,无违章破坏外墙或门窗开店的行为;屋顶平台、阳台、楼梯、通道、外走廊等地方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遮阳篷等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临街破残或危险的建筑物,业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进行修整,或按有关规定搬迁拆除。
第二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应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按城市规划审批方案进行控制设置实体围墙的,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二十五条 市区新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共用电视接收系统,住户不得私自竖立室外天线。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牢固安全,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四节 园林绿化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城市行道树排列整齐,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无缺株,无病虫害。
第三十条 公园、小游园、花坛、花带、绿篱、草坪保持整洁美观,管护良好;园林设施和标志完好。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倾倒废弃物;不得在公共绿化带、公园内采摘花果、乱钉、乱刻划或折断树枝等。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因建设或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的公共绿地、街道绿化带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在城市的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植物。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区内主干道、次干道、防洪堤、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支路(小街小巷)等地方环境卫生由各城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服务站人员清扫保洁。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栋楼房由所在的城区政府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清扫保洁按规定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五)飞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七)城市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由其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八)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依照规定处理。
(九)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十)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门前三包”检查评比制度(即包环境整治,包绿化管护,包秩序良好),使之经常化、规范化。
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也可以委托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实行有偿服务。

第一节 公共场所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施工废水、泥浆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禁止废水、泥浆流溢。
(三)因施工导致道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围布遮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犬主应加强管理其饲养的犬只,饲养的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或栓养,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不得向市区河流、公园湖泊等水域倾倒垃圾和超标准排放污水。
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市区影剧院、歌舞厅、医院、体育馆、公共汽车、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第二节 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在室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擅自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自行清运有困难的,可委托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运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市区主干道严禁设置废品收购站,次干道的废品收购单位(站)应加强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对废旧物品实行围栏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厌恶性气味。
第四十七条 屠宰场、化工和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倾倒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医疗废弃物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
(一)市区街道两侧。
(二)住宅小区。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五十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形式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建立化粪池等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河道或水沟内。
第五十一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五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工程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市区公共厕所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异地补给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重建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行为涉及规划、交通、工商、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故意损坏、盗窃及非法收购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我市颁布的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梧州市所辖县(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东方红1、东方红2、东方红3、东方红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东方红1、东方红2、东方红3、东方红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略)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油机
第12条 机体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状态,并清扫干净。各油道工艺堵、锌堵无松缓,锌棒腐蚀不得超过2/3;
二、气缸套安装面及主轴承孔处不得有裂纹,并禁止焊修(主轴承盖焊修除外);
三、气缸盖栽丝无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四、12V175Z型的主轴承栽丝无松缓,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接触面须平整;最终紧固力矩标准,大螺栓为36公斤·米,小螺栓为30公斤·米。主轴承盖与主轴承座组装紧固后,在接触面处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不能塞入;
12V180ZL型的主轴承拉杆螺母无松缓;
五、12V180ZL型的机体气缸套法兰支承面与气缸套法兰须接触良好,涂色检查应有不少于2毫米宽的连续印痕;
六、气缸套装入机体后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渗漏;
七、更换凸轮轴轴承时,轴承与机体孔的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0.07毫米,12V180ZL型为0.015~0.035毫米。
第13条 曲轴飞轮组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12V180ZL型的主轴承内滚道面不许有剥离,其侧面应无严重偏磨。12V175Z型的主轴颈、连杆颈有轻微发纹、龟纹者,12V180ZL型的主轴承内滚道面有轻微腐蚀者均允许继续使用;
二、曲轴均衡块螺钉不许松缓;
三、主轴颈对曲轴中心线的径向跳动量,12V175Z型在两端主轴颈(1.7位)支承时,不大于0.20毫米;12V180ZL型带轴承外圈三点(1、4、7位)主轴颈支承时,不大于0.12毫米;
四、硅油式减振器不许有裂纹、渗漏,装机后应作用良好;
五、曲轴输出法兰与曲轴锥度配合面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5%,其轴向压入量12V175Z型为2.5~3毫米,12V180ZL型为10~14毫米;
六、弹性联轴节橡胶应无老化。开裂不超过3处、总长不超过100毫米、深度不超过10毫米者允许继续使用;
七、曲轴油道须清扫干净,油道螺堵不得松缓。
第14条 12V180ZL型的曲轴主轴承检修要求:
一、曲轴主轴承的外滚道、滚柱不许有剥离或过热变色,以及严重的腐蚀、压痕、拉伤、锈蚀。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或铆钉松动,曲轴装入机体后盘车检查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二、同一组主轴承滚柱直径差不得大于0.005毫米;
三、同一曲轴各主轴承游隙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四、更换主轴承外圈时,外圈与机体孔的配合间隙不大于0.015毫米,或过盈不大于0.025毫米。
第15条 轴瓦(连杆瓦及12V175Z型的主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合金层不许有脱壳、剥离、龟裂、腐蚀、烧损和严重拉伤,轴瓦内表面镀层不得起泡和剥落。
二、架修时或选配轴瓦时:
1.轴瓦紧余量须符合如下标准:12V175Z型的主轴瓦在机体孔内,以主轴承螺母拧紧9~10公斤·米力矩检查,紧余量两边之和新瓦为0.28~0.32毫米,旧瓦不小于0.18毫米;连杆瓦在体孔内,以螺母拧紧7~8公斤·米力矩检查,紧余量两边之和新瓦为0.
12~0.16毫米,旧瓦不小于0.08毫米。12V180ZL型的连杆使用旧瓦时应检查紧余量,在标准胎具内,施加1700公斤压力时,其余面高度值为0.02~0.055毫米。
2.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试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全长内的不平行度不得大于0.03毫米。
三、轴瓦组装时:
1.正常情况下,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得大于0.03毫米。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瓦背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3.紧固后,上下瓦端面错口不许超过1毫米。
4.更换主轴瓦时,相邻两瓦的润滑间隙差不得超过0.04毫米。
5.轴瓦工作面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第16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定修时,允许顶部有局部点状烧伤及裙部有手摸感触不明显的拉伤。
三、活塞环槽磨损超限时,允许将环槽高度增加0.5毫米进行等级修理。
四、活塞销不许有裂纹。
第17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连杆体及连杆瓦盖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无松动。更换小端衬套时,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5~0.065毫米,12V180ZL型为0.06~0.11毫米。12V180ZL型的连杆定位齿形应接触良好,不得有整齿不贴合。12V175Z型上半瓦的定位
销及12V180ZL型连杆瓦盖的定位销应状态良好。
二、连杆螺钉不许有裂纹,镀铜层须完好。
三、架修时,须校对连杆螺钉紧固力矩,并做好标记。紧固力矩标准,12V175Z型的直径15毫米的螺杆为25公斤·米,直径16毫米的螺杆为28公斤·米;12V180ZL型的为36±1公斤·米。
四、连杆大小端孔中心线的不平行度、扭曲度应不大于表1规定(表略)。
第18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各零部件组装正确,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无卡滞。12V180ZL型的连杆油路须畅通。
二、同一曲轴各活塞连杆组重量差应不大于表2规定(表略)。
第19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锈,油路、水路须畅通。
二、气缸盖底平面须平整,允许磨削加工,其厚度减少量不得大于0.5毫米。
三、气门座及导管无松缓。更换时,气门座装入过盈量12V175Z型为0.08~0.13毫米,12V180ZL型为0.06~0.12毫米;气门导管装入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5~0.065毫米,12V180ZL型的进气门导管为0.01~0.02毫
米,排气门导管为0~0.016毫米。
四、进、排气门不许有裂纹、麻点、凹陷、碰伤、砂眼等缺陷。气门杆不许有烧伤、拉伤及弯曲,其椭圆度不得大于0.02毫米,锥度不得大于0.04毫米。气门阀盘圆柱部厚度。不得小于1毫米。
五、预燃室喷咀不许有裂纹,其头部凸出气缸盖底平面高度12V175Z型为8.0~8.5毫米,12V180ZL型为10.3~10.8毫米。
六、气缸盖组装后,进、排气门与气门座须严密,用煤油检验1分钟不得泄漏。
七、气缸盖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八、12V180ZL型的进气门旋转机构各部状态及作用须良好。
第20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外表面腐蚀深度架修不得大于3毫米,定修不得大于5毫米;水封槽处腐蚀深度架修不得大于1.5毫米,定修不得大于2毫米,但安装时须相对原组装位置转45°或90°使用。气缸套内表面轻微拉伤经珩磨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密封胶圈不得老化、变形、破损。
第21条 油底壳检修要求:
一、油底壳裂纹,局部破损允许焊修、挖补,运用中不得渗漏。
二、预热机油的水管路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渗漏。
第22条 凸轮轴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剥离。油道须畅通。
二、更换凸轮轴单节时,轴颈跳动量不得大于0.1毫米,各单节间组装角度差不大于1°30′。
第23条 摇臂机构检修要求:
一、滚轮摇臂、摇臂轴、滚轮轴、挺杆组件以及气门摇臂、摇臂座不许有裂纹。
二、挺杆组件在全长内弯曲量不大于1毫米,超限时允许冷调校正。挺杆上下端头不得松缓,凹坑与凸缘处不得有穴蚀、压痕、麻坑。
三、更换滚轮摇臂轴承时,与滚轮摇臂的过盈量为0.008~0.052毫米;更换滚轮轴时,与滚轮摇臂的过盈量为0~0.01毫米。
四、气门摇臂调整螺钉不得松缓,摇臂轴转动灵活,油路畅通,12V180ZL型摇臂轴轴向间隙为0.2~0.5毫米。更换摇臂轴套时,与摇臂座的过盈量12V175Z型为0.01~0.045毫米,12V180ZL型为0.005~0.042毫米。
第24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管不许有裂纹,橡胶管及密封垫不得老化及破损。
二、排气管及烟筒不许有裂纹及破损,拆下检修时应清除积炭。
三、隔热保护层须完整。
四、密封环不得缺损、断裂,作用应良好。
第25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炭。增压器体不许有裂纹,轴承座裂纹禁止焊修。
二、增压器转子轴及各叶轮叶片不许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涡轮叶片在顶部5毫米内允许有深度不大于1毫米的卷边或变形。涡轮叶片外边缘沿圆周方向的摆动量应不超过0.5毫米,轴向无松动。喷咀环叶片上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喷咀环外圈和外
圈镶套允许有不窜出定位凸台的变形,但不得有裂纹。
三、增压器转子组件更换零件后须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应不大于4克·厘米。
四、35GP601型增压器轴承组装后,在300公斤力作用下,双列止推轴承减振片径向总间隙为0.40~0.45毫米,轴向间隙为0.13~0.18毫米;单列轴承减振片径向总间隙为0.38~0.42毫米。
五、增压器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六、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七、增压器装车后,当柴油机全负荷时,其转子转速35GP601型为18000~22000转/分,45GP804型为19000~23000转/分,涡轮进气温度应不高于650℃,机油温度应不高于95℃;当柴油机在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后停机时,转子惰转时间35
GP601型增压器应不少于1分30秒,45GP804型应不少于30秒。
第26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件不许有拉伤及剥离。调节齿圈无松缓。
二、出油阀须进行4~6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保持1分钟无泄漏。
三、凸轮不得有严重拉伤、剥离,轻微拉伤允许消除后使用,其升程减少量不得超过0.3毫米。齿条不许有弯曲及拉伤。
四、喷油泵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柱塞偶件的严密度试验。在室温条件下,242型喷油泵在试验用柴油恩氏粘度为1.3~1.5、作用压力为200公斤/平方厘米时,严密度应为5~32秒;625型喷油泵在试验用柴油恩氏粘度为1.2~1.67、作用压力为260公斤/平方厘米时,严密度应为5~
32秒。
2.供油量试验:
大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750转/分,齿条伸出量为15毫米,柱塞往返200次时242型泵的供油量为100±2毫升,625型泵的供油量为125±2毫升。
小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400转/分,齿条伸出量为5毫米,柱塞往返200次时,各分泵供油量差应不大于4毫升,625型泵的供油量还应为14±3毫升。
3.检查调整各分泵开始供油时刻。第1分泵开始供油角12V175Z型为82°±30′,12V180ZL型为127°±30′,其余各分泵开始供油时刻均以第1分泵为基准,按发火顺序间隔角度为60°±30′。
第27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许有拉伤及剥离。
二、喷油器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室温条件下,用0号柴油试验,当喷油压力调整至220~230公斤/平方厘米后,由200公斤/平方厘米降至180公斤/平方厘米所需时间应为6~15秒。
+5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175 公斤/平方
厘米。喷射时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连续慢压5~10次,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第28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调速器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调速弹簧须进行拉力试验,且符合原设计标准。
+2
二、飞铁张开最大距离为104 毫米,合拢后最
小距离12V175Z型为24.5±0.5毫米,12V180ZL
+1
型为21 毫米。单个更换飞铁时,其重量差不得大
于2克。
三、伸缩轴顶帽及滚轮的磨耗量均不得大于0.20毫米。
四、调速器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调速器体及油封无泄漏。
2.调速器装机且机油温度达到正常后,变换主控制手柄,转速波动次数应不超过3次,稳定时间不超过10秒;当主控制手柄回到0位时,柴油机转速应为800±20转/分。柴油机空载12位时,转速应为1450~1500转/分。
3.超速停油动作转速为815~825转/分。
第29条 控制风缸检修要求:
一、缸体无裂纹。
二、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动作准确、无泄漏。Ⅰ、Ⅱ、Ⅲ、Ⅳ阀行程分别为1±0.1、2±0.1、4±0.1、8±0.1毫米,总行程为15±0.4毫米。停车阀行程12V175Z型为17~25毫
+1
米,12V180ZL型为13 毫米。



三、阻尼时间为15~25秒。阻尼针阀关闭后,控制阀应不能移动全行程(无“○”型密封圈的除外)。当油压为5公斤/平方厘米时,阻尼油缸和油路应无泄漏。
第30条 自动喷调装置检修要求:
一、后轴体及活塞体不得有裂纹。后轴体与活塞体螺旋槽配合部分应无松旷。
二、单个更换飞铁时,其重量差不得大于3克。
三、组装后须进行性能试验:
1.试验条件为转速400~750转/分,油压2.0~2.5公斤/平方厘米。
2.试验须符合表3规定(表略)。
3.进行增速及减速试验,允许减速时相对位移滞后50转/分。
4.在750转/分转速下,尾端通以2.0~2.5公斤/平方厘米压力油时,应顺时针方向旋转,运动须灵活。
第31条 自动停机装置检修要求:
一、定位环与同步摇臂轴应无松动。定位环工作面如有磨耗允许焊修恢复。
二、组装后须进行油压试验。12V175Z型当油压降至1.2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关闭位,当油压达到2.0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开放位;12V180ZL型当油压降至1.0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关闭位,当油压达到1.8公斤/
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开放位。摇臂关闭后不得抖动。试验时,同步摇臂可旋转15°,动作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第32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并列连杆与曲轴侧面总间隙为0.35~0.60毫米。
二、压缩室间隙12V175Z型为1.95~2.10毫米,12V175ZL型(即带中冷器的)为1.90~1.95毫米,12V180ZL型为2.0±0.05毫米。
三、冷机气门间隙,进气门为0.40毫米,排气门为0.45毫米。
四、校对与调整配气定时时,其角度差应在±6°以内。
五、供油提前角12V175Z型为25.5±0.5°,12V175ZL型为20.5±0.5°,12V180ZL型为16.5±0.5°。海拔高的地区供油提前角由铁路局规定。
六、柴油机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七、组装后,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油循环冲洗干净。
第33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磨合试验。架修时,空载及负载磨合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二、持续功率试验。在柴油机磨合调整完毕后,以标准大气状况(760毫米汞柱,温度20℃,相对湿度60%)下的持续功率连续运转不少于1小时。当试验的大气状况不同时,功率须进行相应的修正。
三、最大供油止档的位置须按持续功率封定。
四、柴油机状态及各参数的要求
1.运转平稳无异音,各部无非正常泄漏。
2.在正常油温下,当主控制手柄由最高位迅速回到0位时,柴油机不得停机。
3.按表4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
五、试验后两侧气缸排温调整拨叉须加铅封。
六、更换了曲轴或凸轮轴后,须进行空载、负载磨合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更换了增压器后,须进行负载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表略)。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4条 各油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泵盖、齿轮轴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泵盖内侧面允许有轻微拉伤。
二、各油封及机油泵进油口处过滤网状态须良好。
三、各油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各油泵组装后须进行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5、6的规定(表略)。
第35条 安全阀、限压阀、调压阀、止回阀检修要求:
一、阀与阀体的配合锥面应密封。
二、各阀组装后应按表7、8进行油压试验(表略)。
第36条 各水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进水法兰、支承座、叶轮等不许有裂纹。
二、油封、水封应状态良好。
三、组装后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四、各水泵应按表9、10进行性能试验(表略)。
第37条 空气滤清器及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空气滤清器的旋风筒及网式滤芯应无破损和严重变形,更换网式滤芯时应把滤清器体内清扫干净。网式滤芯清洗后要用干净的柴油机机油浸透、滴干,并防止沾染灰尘。组装时各结合面处必须密封,不得让空气未经滤清就漏入增压器吸气道。运用中空气滤清器的网式滤芯应根据其
脏污程度严格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浸油。
二、散热肋片须平直,表面无腐蚀、油垢及灰尘,内部应清洗干净。
三、锌堵状态应良好。
四、冷却管泄漏时允许堵焊,但不得超过10根。
五、橡胶密封垫不得有腐蚀、老化及严重变形。
六、组装后进行水压试验,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8条 燃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芯、密封圈及垫片须状态良好。
二、溢油阀作用应良好,溢油压力为1.5~2.0公斤/平方厘米。
三、三通阀须转动灵活,作用良好。
第39条 离心式机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转子内外壁及喷咀、滤网不许有污垢,密封圈及垫片须状态良好。
二、转子轴弯曲时允许冷调校正,校正后须探伤检查,不许有裂纹。
三、铜套轴承不得有严重偏磨,更换轴承时须保证上、下轴承内孔同心,转子部件转动轻快,无阻滞。
四、更换喷咀、螺栓及滤网后的转子须做动平衡试验。
第40条 复式机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无裂纹、栽丝不得松动。扳手作用良好。
二、粗滤筒的钢丝不得松脱,如需重绕时,应保证钢丝的缝隙为0.04~0.08毫米。
三、刷子与粗滤筒应密贴,弹簧条不许有裂纹。
四、滤清器头各调节阀与阀座接触面应良好。滤清器头组装后须进行油压试验,调节阀开启压力
+0.5
12V175Z型高压为4 公斤/平方厘米,低压为2.
+0.3 +0.5
7 公斤/平方厘米;12V180ZL型为3 公斤/平
方厘米。
五、加装纸浆锯末滤清器的机车,柴油机起动后,当油温在70~75℃时,开放与关闭进油止阀,柴油机油压下降不得超过0.5公斤/平方厘米。
第41条 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油、水系统应清扫干净,体、盖不许有裂纹。
二、密封胶圈不许腐蚀、老化。
三、堵焊管数东方红1型的不超过总数的10%,东方红2、3、5型的不超过总数的5%。
四、胴体、端盖、进出油管及法兰焊缝开焊者允许焊修;胴体、端盖锈蚀深度超过30%的应予更换,局部腐蚀严重的允许挖补。
五、组装后须进行水压试验,油系统试验压力为9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水系统试验压力为4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42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各肋片边缘须平直,表面无腐蚀、油垢、灰尘,内部须清洗干净。
二、散热器扁管渗漏无法补焊时允许堵焊,但每个单节堵焊管数不许超过6根。
三、散热器单节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四、架修时每台机车散热器清洗检修后应任意抽取其中4个单节进行流量试验,用110(57.6)升水,从2.3(1.6)米高处经内径不小于35(50)毫米的管子流过1个单节所费时间应不大于60(30)秒(括号内为东方红1型的数据),4个单节中有1个不合格者
,允许再抽4个检查,如仍有不合格时,该台机车散热器的单节应全数进行流量试验。流量试验不合格的单节须重新清洗或修理。
第43条 油、水管路系统检修要求:
一、各管路接头无泄漏,管卡须安装牢固。
二、各管路法兰垫的内径不得小于管路孔径。每处法兰密封垫的厚度不超过6毫米,总数不超过4片。
三、各连接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
四、各阀须作用良好。
五、水系统须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辅助装置
第44条 冷却风扇检修要求:
一、叶片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东方红1型的不得大于230克·厘米,东方红2、3、5型的不得大于130克·厘米。
二、风扇轴、法兰及安装支架不许有裂纹。
三、垂直传动万向轴检修按第89条办理。
四、风扇轮心与轴锥度配合面的接触面积应不少于70%。
五、叶片与车体风道间隙不得小于3毫米。
六、组装后,各部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第45条 预热锅炉检修要求:
一、喷咀须分解清洗,清除油垢,滤网须状态良好。组成后应进行雾化试验,东方红1型的当压力为6±0.5公斤/平方厘米,东方红2、3、5型的当压力为15公斤/平方厘米时应雾化良好,不得有滴油现象。
二、点火电极烧损严重者允许用耐热合金钢丝焊修,组成后须调整电极位置至产生火花为止。
三、风机叶轮不得有裂纹、破损,与壳体间隙为0.5~1.0毫米。风机壳体及滤网应状态良好。
四、炉体、排烟管、燃烧装置和管筒须清除烟垢、水垢。
五、管组水管堵焊不得超过5根。
六、预热锅炉组装后应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七、装车后应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件应运转正常,作用良好,油、水系统无泄漏。
柴油机和辅助装置的齿轮及滚动轴承
第46条 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的齿轮修检按第48条办理。
第47条 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的滚动轴承检修按第49条办理(12VJ80ZL型柴油机主轴承除外)。
液力传动箱
第48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得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或局部硬伤,但每个齿面腐蚀、点蚀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30%,硬伤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后使用(不包括齿轮油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
2.齿轮破损掉角,每个齿轮不超过3个齿,每齿不超过1处。
四、齿轮啮合状态须良好。
第49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剥离及过热变色,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及拉伤痕迹。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卷边,铆钉不得折断或松动。
三、轴承清洗后须转动灵活、无松旷或异音。
四、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热装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100℃(型号后有“T”的允许加热至120℃)。
第50条 箱体及管路检修要求:
一、箱体不许有裂纹、泄漏。
二、各管路须安装牢固,管道及各润滑点须畅通,各接头不许泄漏。
三、各止阀、放油阀应作用良好。
四、各“O”型圈、密封垫及安装座的橡胶组合件等橡胶制品不得老化、龟裂、开胶。
第51条 液力变扭器检修要求:
一、变扭器体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不许有裂纹,但铸钢泵轮进口处端面或油封处有毛细裂纹允许使用。
三、泵轮、涡轮、导向轮铆钉不得松动,叶片出口处卷边、破损符合如下条件者,允许锉修使用。
沿叶片流道方向不大于5毫米,面积不大于100平方毫米,破损叶片数不超过该轮叶片总数的10%。
四、锉修后的泵轮和涡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须符合原设计规定。
五、涡轮油封盖、导向轮连接螺钉尾部严禁凸出流道。
六、泵轮与涡轮流道中心线偏差量东方红1型的不得大于0.5毫米,东方红2、3、5型的不得大于0.4毫米。
七、东方红1型的第二轴(泵轮油)各轴颈的不同心度不大于0.06毫米。东方红2、3、5型的泵轮轴与起动变扭器进油体止口不同心度不大于0.15毫米。
第52条 各传动轴检修要求:
一、各传动轴分解时,应检查轴、法兰不许有裂纹(热处理毛细裂纹除外)。
二、各锥度配合面油压拆装时,应能建立油压不泄油;修换锥度配合件时须检查配合接触面,其面积应不少于70%,且均匀分布。
三、锥度配合压入行程的允许减少量:压入行程小于5毫米的为0.5毫米,压入行程小于或等于10毫米的为1.2毫米,压入行程大于10毫米的为2毫米(此处的“压入行程”系指原设计值的下限)。
四、B4、B7变扭器泵轮与轴配合过盈量为0.03~0.05毫米。
五、电机弹性联轴节橡胶组合件不许开胶、老化、龟裂。内外定位套径向间隙不大于0.4毫米。
六、各轴均须转动灵活、无滞点,第二轴泵、涡轮轴不许带轴。
七、各轴轴向移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方红1型的第一轴(装176318型轴承)不大于0.40毫米,第二轴泵轮轴不大于0.35毫米,第二轴两个涡轮轴均不大于0.45毫米,第三轴不大于0.40毫米,第四轴实心轴不大于0.40毫米,第四轴两个空心轴均不大于0.30毫米,介轮轴不大于0.2
5毫米。
2.东方红2、3、5型的第一轴不大于0.50毫米,第二轴涡轮轴不大于0.30毫米,第三轴不大于2.50毫米,第四轴不大于0.50毫米,电机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
第53条 控制阀检修要求:
一、阀体或阀座(中间体)不许有砂眼、裂纹。
二、滑阀与阀套不许有裂纹。
三、活塞及滑阀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东方红1型的手动I档活塞及自动I档滑阀行程均为30±1毫米;
手动Ⅱ—Ⅲ档活塞及自动Ⅱ—Ⅲ档滑阀行程均为60±1毫米;手动Ⅲ档活塞及自动Ⅲ档滑阀行程均为30±1毫米。
2.东方红2、3、5型的手动I档活塞及自动I档滑阀行程均为28±1毫米;手动Ⅱ档活塞及自动Ⅱ档滑阀行程均为56±1毫米。
四、控制阀及控制阀手操纵组成后,均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各部动作灵活、准确,无泄漏。
第54条 换档反应器检修要求:
一、作用盘及重锤不得有严重拉伤。
二、重锤每组重量为50±1克,且各组重锤之间重量差不得超过1克。
三、负荷反应器Ⅰ、Ⅱ、Ⅲ、Ⅳ作用活塞行程,东方红1型的分别为1.25±0.05、2.5±0.05、5±0.05、10±0.05毫米、东方红2、3、5型的分别为1±0.05、2±0.05、4±0.05、8±0.05毫米;总行程,东方红1型的为18.75
±0.2毫米,东方红2、3、5型的为15±0.2毫米。


四、速度反应器滑阀行程为8±0.1毫米。
五、东方红2、3、5型的负荷反应器超速螺钉与超速弹簧座的距离为7.1±0.1毫米。
六、起动阀、速度反应器滑阀、负荷反应器作用活塞动作须灵活。起动阀及作用活塞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七、组装后须进行联合试验:
1.动作灵活,换档准确。
2.返回系数在1.02~1.12范围以内。
3.换档误差不得超过±5%。
第55条 东方红1型的变扭器排油阀检修要求:
一、滑阀行程为12±0.5毫米。
二、组装后应动作灵活,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第56条 供油泵、控制泵及惰行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不许有裂纹、砂眼。
二、各泵齿轮、泵轮及轴不许有裂纹。供油泵叶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克·厘米。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及接磨。并对控制泵、惰行泵进行性能试验。
四、东方红1型的控制泵试验标准:
1.吸油试验。油泵内不注油,吸油高度不低于0.5米,在100转/分时,开始吸油。
2.流量试验。转速1500转/分,出油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流量不少于21升/分。
3.密封性。在试验和磨合过程中,除轴端处外,各部无泄漏。
4.安全阀定压为5±1公斤/平方厘米。
五、东方红1型的惰行泵试验标准:
1.吸油试验。油泵内不注油,吸油高度不低于0.5米,在100转/分时,开始吸油。
2.流量试验。正转与反转2500转/分时,出油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流量不少于90升/分。
3.密封性。在试验和磨合过程中,除轴端处外,各部无泄漏。
六、东方红2、3、5型的控制泵、惰行泵试验须符合表11规定(表略)。
控制泵安全阀定压为6.5±1公斤/平方厘米。
注:各油泵试验介质均为液力传动箱用工作油,油温为80±5℃(如试验台无加温设备,其流量标准可按实际油温折算)。
第57条 换向机构检修要求:
一、齿形离合器不许有裂纹。东方红1型的换向机构齿尖如有硬伤,允许修磨光滑后使用,但齿高减少量不得超过2毫米。东方红2、3、5型的齿型离合器齿面磨耗外齿不大于0.5毫米,内齿不大于0.8毫米,端面磨耗不大于2.0毫米。
二、东方红1型的换向搬把置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与空心轴牙尖两侧距离差不得超过2毫米。拨块与拨槽侧面总间隙不大于1.5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2毫米。换向搬把不松旷,固定螺丝作用良好。
三、东方红2、3、5型的换向拨块与齿形离合器拨槽的侧面总间隙不大于3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7毫米;拨叉头与拨头总间隙不大于0.7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05毫米。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内外齿均须脱开。
四、换向操纵机构组装后须进行手动换向试验,动作轻快,气垫作用良好;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动换向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部无泄漏,换向插销或中立位插销、合齿机构作用良好。
五、换向限制阀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作用应良好。接触块与换向轴作用轴之间的间隙为1.5±0.1毫米。
第58条 风扇偶合器及其传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架修解体时,应检查各轴不许有裂纹。
二、偶合器体、盖、泵轮、涡轮不许有裂纹、砂眼。
三、组装后,风扇偶合器及传动装置须转动平稳、无异音,泵、涡轮不许带轴,各部无漏油。
四、风扇偶合器作用阀或温度调节阀应作用良好,无泄漏。
第59条 液力制动器及其控制系统检修要求:
一、转子、内定子、外定子、中间体不许有裂纹。
二、更换中间体及内、外定子应重新定心钻铰,配装定位销。
三、进油体涨圈及闸板小轴承须状态良好。
四、各橡胶制品件不得老化、龟裂和破损。
五、组装后,转子须转动灵活,无滞点。
六、闸板操纵机构、液力制动阀、液力制动操纵阀、闸板阀、充量限制阀均须动作灵活、准确;经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开关灵活,气垫作用良好,各部无泄漏。
第60条 控制及润滑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不许有裂纹,手把转动灵活。
二、过滤元件须状态良好。
三、装在液力传动箱外的滤清器应安装牢固,无渗漏。东方红2、3、5型的滤清器各止阀应作用良好,油压达到3~4公斤/平方厘米时旁通阀开放。
第61条 液力传动箱总装后性能要求:
一、各组装面、管路接头、垫不许泄漏,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二、各轴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三、换向及充油作用良好。
四、换档反应器动作准确、灵活,换档点符合规定。
五、工作油温不超过100℃。
六、风扇偶合器及液力制动器须作用良好,性能符合规定。
七、各部油压须符合表12规定(表略)。
电 机
第62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并消除裂纹与缺陷,油堵、油管、防护网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轴承检修按第49条办理。
第63条 电机导线的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不得有油浸变质、老化、膨起及机械损伤,部分破损者允许包扎使用,但内绝缘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二、导线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许超过10%。
三、接线端子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或过热变色。
四、导线应绑扎牢固、排列整齐,导线间、导线与机座间不许有磨擦和挤压。
第64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芯与机座、绕组与铁芯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二、磁极绕组的外包绝缘不许有破损、烧伤或过热变色。绕组引出线端子不许有裂纹,表面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
三、磁极极性应正确。
四、各绕组内阻值(换算到出厂测量温度条件下)与生产工厂的出厂值或规定值相比较,误差不超过10%。
第65条 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一、刷架不许有裂纹、烧损及变形,紧固须良好,连线应规则、牢固、无破损。
二、刷架的压合机构动作应灵活。刷盒不得有严重烧伤或变形,压指不许有裂纹、破损。
三、电刷在刷盒中应能上下自由移动,其长度架修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2/3,运用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1/2。电刷导电截面损失不得超过10%,刷辫不许松弛、过热变色,截面破损不得超过10%。
第66条 电枢检修要求:
一、油封、槽楔、风扇、均衡块、铁芯、前后支架及绕组元件等不许有裂纹、损伤、变形和松动,各部绝缘不许老化。
二、扎线不许有松脱、开焊及机械损坏,扣片无折断;无纬带不许有起层和击穿痕迹。定修机车允许扎线或无纬带有不影响安全运用且宽度不超过总宽度10%的局部损伤。
三、电枢轴的轴颈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
四、均衡块丢失、松动或空转振动大的电机电枢应作动平衡试验,容量不足10千瓦的电枢可只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五、换向器前端云母环密封应良好,压紧圈及螺栓不许裂纹、松弛。
六、换向器表面不许有凸片及严重的烧损或拉伤,磨耗深度架修机车不超过0.2毫米,定修机车不超过0.5毫米。
七、换向器车削后,表面光洁度应达到△6,云母槽按规定下刻,倒角并消除毛刺。
八、升高片处不许有开焊、甩锡、过热变色。各片间电压降与平均值之差不大于平均值的20%。允许用片间电阻法进行测量,但其要求应不低于片间电压降法的水平。
第67条 电机绝缘要求:
一、绝缘不许有老化、破损。
二、冷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值:
电枢绕组对地 1兆欧
磁极绕组对地 5兆欧
刷架装置对地 10兆欧
相互之间 5兆欧
注:测量绝缘电阻时均用500伏兆欧表。
第68条 电机组装要求:
一、电机内部、外部须清洁整齐,标记正确、清晰,导线卡子、接线端子及端子盒等应完整。
二、各螺栓无松动,防缓件须作用良好,油咀不许有松动、破损,油路须畅通。
三、刷盒与换向器轴线的不平行度、倾斜度不得大于1毫米,电刷须全部置于换向器工作面上。
四、同一电机应使用同一牌号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接触面积不得少于电刷截面的75%。同一电机各电刷压力差不得大于20%。
五、东方红1型的起动电机齿轮端面与柴油机飞轮端面的距离不小于3毫米,起动电机齿轮伸出后与飞轮的啮合长度不小于齿宽的2/3,啮合深度不小于齿高的2/3。
第69条 电机试验要求:
一、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各绕组相互间承受50赫正弦波交流电,试验1分钟,应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值:容量不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500伏,容量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1000伏。
二、空转试验。解体检修过的电机须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运转中不许有异音、甩油、轴承温升不超过40℃。
三、换向试验。电机在热态下其额定工况和使用工况的火花等级均不得超过1/2级。
四、匝间耐压试验。处理电枢绕组后,电机在热态下通过1.1倍额定电压运转5分钟,电枢绕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闪络现象。
五、超速试验。重新绑扎线的电枢在1.2倍额定转速下运转2分钟,不得发生损坏和剩余变形。
电器及电线路
第70条 电器及电线路检修的一般要求:
一、导线不许有过热、烧损、绝缘老化现象,线芯或编织线断股不得超过总数的10%。
二、电器各部件应安装正确,表面清洁,绝缘性能良好,零部件完整齐全。
三、紧固件齐全,紧固状态良好。
四、风路、油路畅通,弹簧性能良好,橡胶件无老化变质。
五、运动件须动作灵活、正确,无卡滞。
六、标牌及符号齐全、完整、清晰、正确。
七、绝缘电阻测量。额定工作电压不足50伏者用250伏兆欧表,50伏至500伏者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单个电器或电器元件的带电部分对地或相互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2.机车电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兆欧。
八、耐压试验。凡电器绝缘经过修复或更换者,须进行50赫正弦波交流电对地及相互间的耐压试验,1分钟内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10伏的电器为1100伏,额定电压36伏以下的电器为350伏。
九、直流电阻值测量。各种电器原操作线圈的电阻值与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得超过其出厂值的10%。
十、电器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1.各种电器检修后要按规定进行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2.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在0.7倍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地动作(中间继电器的最小动作电压不大于66伏);其释放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5%,柴油机起动时工作的电器其释放电压应不大于0.3倍额定电压。
3.电空阀和风压继电器气密试验。在最大工作风压下(额定风压5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3倍,额定风压9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1倍)无泄漏。电空阀在3.7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4.保护电器各动作参数整定合格后,其可调部分应进行封定。
十一、各电器及电线路装车后须开闭程序正确,作用可靠。
第71条 有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触头(包括触指及触片,以下同)不许有裂纹、变形、过热和烧损。无限度规定的触头接触部分的厚度,架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2/3,定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二、触头嵌片不许有开焊、裂纹、剥离和烧损,厚度应符合规定,无规定者应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三、对主、辅触头有开闭配合要求的电器,其开闭顺序及开闭角度应符合规定。
四、触头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同步驱动的多个触头,其闭合或断开的非同步差值不大于1毫米,但主、辅触头之间的非同步差值,在保证各自的开距、超程下可不作要求。
五、灭弧线圈须安装牢固,不许有裂纹、断路和短路。
六、导弧角表面应清洁,不许有裂纹、变形,并不得与灭弧室壁相碰。
七、灭弧室应安装正确,不许有裂纹和严重缺损,壁板应清洁,灭弧板(栅)应齐全、清洁、完整,导磁板、挂钩、搭扣(卡箍)等应齐全、作用良好。
八、转轴、轴销、杆件、鼓轮、凸轮、棘轮、齿轮以及支承件不许有裂纹、破损、变形和过量磨耗。传动齿轮啮合良好,安装牢固、无卡滞,齿面磨耗不得超过原形的1/3。
九、机械联锁控制顺序正确,锁闭可靠。
十、线圈不得短路、断路,绝缘应良好、无老化。
十一、衔铁、电空阀杆动作灵活、无卡滞。
第72条 无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晶体管元件组装前须经高温贮存后立即测试筛选,高温贮存条件为硅管125℃,锗管85℃,贮存时间为16小时,测定的参数应达到有关标准,并符合电器的性能要求。
二、电路板上的元件焊点应光滑、牢固、凸起2毫米左右,不许有虚焊或短路及金属箔脱离板基现象。
三、各电阻、电容等其它电器元件须完整、安装牢固、作用良好,附加的卡夹应齐全、可靠。接插件应接插可靠,锁紧装置作用良好。
四、整机或电子组件应在常温和工作温度条件下整定各性能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整定后须做好封闭或标记。
第73条 电阻、电容、分流器检修要求:
一、带状电阻不许有短路和裂断,接头、抽头焊接牢固,其导电截面缺损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0%。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短路、断路,管形电阻导电部位的外包珐琅不得严重缺损。
三、可调电阻的活动抽头须接触可靠,定位牢固,电阻值整定后要在该位置做好标记。
四、瓷管、瓷架应齐全,不许有裂断和严重缺损。
五、电容器不许有短路,内部引线不得断路,绝缘子应完整,接线良好。
六、分流器不许有断片、裂纹和开焊。
第74条 插头、插座及端子排检修要求:
一、插头、插座应完整,插接牢固,簧片弹力正常,插针(或片)不许有过热、断裂,定位及锁扣装置须作用可靠,卡箍及防尘罩应齐全、完整。
二、插头及插座的绝缘件应完整,不许有烧伤,插针(或片)与导线焊接须良好,断股超过总数10%时应剪掉重焊。
三、端子排的螺栓、垫圈及连接片应齐全,接线紧固,端子排编号应正确、清晰。
四、端子排接线应符合图纸规定,排列整齐,无绝缘隔板的接线柱相邻的接线端子不得相碰;有绝缘隔板的接线柱接线端子不得压迫隔板,隔板缺损不得超过原面积的30%。
第75条 开关、熔断器检修要求:
一、按钮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脱扣开关及脚踏开关须动作灵活、无卡滞,位置指示正确,自复、定位作用良好,各绝缘件不得烧损。
二、各触头及触指通、断作用应可靠,不许有断裂与变形,其磨耗与烧蚀厚度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5。
三、刀开关须动作灵活,动刀片与刀夹接触应密贴,接触线长度(或接触面面积)应在80%以上,夹紧力适当。刀片的缺损沿宽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0%,沿厚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3。
四、熔断器熔体型号、容量及自动脱扣开关动作值应符合规定,熔断器及座(或夹片)应完好。
第76条 照明灯、信号灯、电炉检修要求:
一、前后照灯、照明灯、信号灯等灯具及附件应齐全,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后照灯应聚焦良好,照射方向正确,反射镜无污损,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三、车体外部的灯具有防护罩的,其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电炉应配件齐全,瓷盘完整,发热效能正常,防护装置良好。
第77条 绝缘导线及铜排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层及护套局部过热烧焦、老化变硬、油浸粘软或机械损伤时允许进行包扎处理。
二、线号应齐全、清晰,排列整齐,便于查看。
三、线束及导线的固定装置或线卡应完好,并绑扎整齐。
四、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应良好,线芯断股超过总数的10%时要剪掉重接,但其长度应保持在对应连接点间直线距离的110%~130%,导线与接线柱间不得拉紧。
五、铜排应平直、无裂纹,局部缺损超过原截面的10%时应修补。
六、铜排连接处应密贴,夹件与绝缘件完好,支承点牢固。
第78条 线管、线槽检修要求:
一、线管、线槽应完好,安装牢固,管卡及槽钉齐全。
二、管口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三、线盒内应清洁、干燥,导线摆放整齐。
四、加装改造的电器及电线路须符合上述所有的有关规定,配线应标注线号,并尽量纳入机车的线束、线管或线槽内,布线图要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蓄 电 池
第79条 蓄电池检修要求:
一、蓄电池必须清洁,壳体不许有裂损,封口填料完整、无泄漏,出气孔畅通。
二、各连接板、板柱及螺栓紧固状态应良好,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得大于10%。
三、蓄电池车体安装槽内壁,架修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导轨作用良好,无破损、卡滞。
四、蓄电池容量,架修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两次架修之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
五、6—Q—182型蓄电池电解液比重及液面高度:
1.充电后电解液比重(换算至15℃),架修机车为1.28±0.005,定修机车为1.24~1.29,运用机车为不低于1.20。
2.电解液液面高度应为10~15毫米。
3.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冬季电解液比重可较上述规定数值稍高,但不得高于1.30。
六、运用机车蓄电池单节电压不低于2.0伏。
七、蓄电池对地绝缘电阻Rx须用内阻值为30千欧、量程为0~150伏的电压表测量,并按下式计算。
U总
Rx=R内(—————-1)
U1+U2
式中R内——表头内阻(30000欧)
U总——蓄电池组端电压(伏)
U1——正端对地电压(伏)
U2——负端对地电压(伏)
Rx——架修时不低于17000欧,定修互换时不低于8000欧,不互换时不低于3000欧。
八、机车运用中蓄电池组对地漏电电流不得超过40毫安。
仪 表
第80条 仪表检修要求:
一、各种仪表检修及定期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机车仪表定期检验应结合机车定期检修进行,其检验期限为:
1.风压表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其它机械式仪表和电气仪表一般不超过6个月。
3.毛细管式温度表和温度继电器每次架修和架修期中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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