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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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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2号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且2006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含)以上;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4-2006)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4-2006)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4-2006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近三年(2004-2006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

  (五)近三年(2004-2006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3家近三年(2004-2006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

  (六)凡有符合第(一)、(二)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八)为进一步规范焦炭出口,国家将对焦炭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焦炭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九)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对本地区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7年11月 25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
  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三)生产企业须提供2006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四)出口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流通企业,还须提供近三年(2004-2006)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新申请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2004-2006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的相关材料,2007年已获得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6年的上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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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3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发至县)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甘肃“三农”和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和改革目标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甘肃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总体原则是: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建立与各县域经济发展、管理水平和资产状况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力争到2006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212亿元增加到30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189亿元增加到260亿元;农业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123亿元增加到175亿元;不良贷款占比由2003年末的302%下降到155%以下;净利润由2003年末的亏损5500万元提高到盈利1亿元;股本金由2003年末的73亿元增加到12亿元,资本充足率由2003年末的27%提高到6%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有效落实省政府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
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提供临时支持;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五是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党的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六是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不下放给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和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落实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
  成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省联社是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联社以提供服务,促进社员社的发展为宗旨,具体承担以下职能: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指导员工培训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与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省联社成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由入股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组成。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省联社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1名和副主任4名组成。理事长不兼任主任。
  省联社成立党委,在省委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党的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省联社为正厅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省管干部。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省联社按经济区划在有关市州(兰州市除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兰州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农业合作银行由省联社直接管理。根据省联社的授权,办事处的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审计工作并对业务经营、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省联社授权的其他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担省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省联社内设机构:办公室、业务发展部、风险资产管理部、会计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稽核审计部、科技部、监察保卫部和结算服务中心。结算服务中心为直属单位。省联社机关(不含结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编制45名。各部门负责人暂按一正一副配备。
  (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合各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实际,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分类、分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两种形式的产权改革,在组织形式上相应地采取农村合作银行形式,以县区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实行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3种模式。
  1、在经济发展较快、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管理较为规范的兰州市榆中县、天水市秦州区等4个县区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对通过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后可达到统一法人条件的兰州市安宁区、红古区等35个县区市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以县区市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
  3、对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等48个县区市继续保持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体制。但实行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可探索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统一法人社。
  (三)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服务功能。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从制度上保证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得到切实转换,支持“三农”的服务功能得到不断增强。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理(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社员(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衡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7—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监事会人数为5—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实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制度,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行长或副行长。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每个乡(镇)选举3—5名社员代表(含信用社职工代表),联社机关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0%,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理事会由9—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职工监事不得超过1/3。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统一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和统一法人机构承担,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要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社要进一步完善“三会”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议事程序。县联社要尊重基层法人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履行好对基层法人机构的服务职能。
  2、创新内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内部授权、授信、信贷、财务、安全、稽核等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的内控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健全稽核监督机构,创新稽核监督体制,实行相对独立、上收一级的稽核监督体制。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强化对信贷投放、费用开支、成本核算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资金营运质量。重视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对信贷决策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社务公开建设,接受广大社员、股东和存款人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的监督。
  3、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在劳动用工方面,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在“三定”(定编、定岗、定员)和“双考”(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切实把好进人关口,对新聘用人员一律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中层管理人员要在岗位既定的前提下,公开竞聘上岗。农村合作银行、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经营班子新提拔人员要面向全省农村信用社和金融系统公开竞聘。建立以业绩为标准的干部评价机制,全面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加大考核力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建立以绩效工资为主体、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为补充的结构工资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绩效挂钩”的原则,将员工的报酬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和个人的实际贡献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营效益。
  4、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改革无论采取何种产权模式,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开展“走百村、进千户、暖万人”活动,不断探索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密切信用、实现双赢”的新路子。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体系,大力发展银行卡等现代支付手段,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开拓代理保险、信息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创新支农服务方式。

  三、配套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政策
  1、对我省1994至1997年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利息28亿元,由国家财政在3年内予以拨补。
  2、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我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1495亿元的50%,全部选择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等额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
  (二)地方政府扶持政策
  在落实国家扶持政策的同时,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增强支农实力,省政府从以下方面给予扶持:
  1、各部门、各行业要对农村信用社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可靠、平等择优的原则,可将教师工资发放等业务以及部分农业资金交由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办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好的农业贷款项目。
  2、安排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资金。从2005年起,省财政分3年每年安排300万元的资金予以扶持;各级地方财政从2005年起,分3年对农村信用社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按现行体制地方分享部分全额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补助,由省联社统筹使用。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资金由省财政监管,省联社统一管理使用。
  3、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底,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在地方权限内免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困难县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在企业改制中维护和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采取措施,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个人欠款或为亲友担保的贷款。
  5、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支持和鼓励辖区自然人、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改善资产结构。
  6、省财政一次性安排省联社开办费400万元。
  7、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改革发展的正面宣传,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给予农村信用社必要的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调整充实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主管金融和农业的副省长分别担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改革试点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甘肃银监局负责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制定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制定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清收、增资扩股、风险处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成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小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对改革试点的资金支持方案实施和考核工作,配合甘肃银监局和有关部门,建立支付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资金救助机制。
  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甘肃监察专员办负责对1994—1997年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储蓄贴补息数额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财政部,保证国家贴补资金及时到位。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别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9月1日至10月7日):调整充实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起草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10月份清理、规范股金,组织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各市州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11—12月份对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各市州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制定增资扩股和化解不良贷款计划及措施,确定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各市州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上报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向银监会上报省联社领导班子拟任人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阶段(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务院上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成立省联社筹备组,向银监会申请筹建省联社;做好省联社的筹建工作;召开省联社成立大会,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到位;做好省联社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阶段(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省联社正式挂牌运行;总结上报改革试点情况;开展组建肃州区农村合作银行和红古区统一法人试点工作;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专项票据;向财政部驻甘肃监察专员办上报申请保值储蓄补贴有关资料;对红古、甘州、肃州区农村信用社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扩大劳动工资改革试点范围。
  第五阶段(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
  1、分两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第一批:组建甘州区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批:组建秦州区、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
  2、分两批将符合条件的县区市、乡镇两级农村信用社改组为以县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
  第一批为:安宁区、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秦安县、临泽县、民乐县、高台县、玉门市、敦煌市、安西县、金塔县、阿克塞县、崆峒区、华亭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静宁县、庄浪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合水县、正宁县、环县、华池县、西峰区等30个县区市。
  第二批为:民勤县、金川区、永昌县等3个县区及嘉峪关市。
  3、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进行规范。具体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皋兰县、永登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漳县、岷县、渭源县、临洮县、凉州区、古浪县、天祝县、山丹县、肃南县、肃北县、武都区、康县、成县、文县、宕昌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临夏市、临夏县、积石山县、东乡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合作县、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碌曲县、玛曲县、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等48个县区市。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统筹,稳步推进。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经营和支农服务,保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支持“三农”的力度不减。
  3、加强管理,严守纪律。省联社正式成立前,各级监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履行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督促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纪律,顾全大局,积极投身改革,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突击放贷,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4、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要督促各县区市联社匡算资金头寸,预测支付缺口,加强资金调度,对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监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置措施,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附件: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
  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情况统计表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计划表
  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置换情况表
  附件1: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2年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39215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5743亿元。各项贷款中,不良贷款5271亿元,占各项贷款的3348%,其中,呆账贷款453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88%,呆滞贷款3936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5%,逾期贷款885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62%。投资101亿元,待处理抵债资产249亿元,呆账准备185亿元;负债总额38178亿元,其中,各项存款18276亿元;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4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69亿元,股本金59亿元,资本公积15亿元,盈余公积105亿元,公益金013亿元,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511亿元(历年挂账亏损511亿元),轧差后所有者权益净额1037亿元。

  二、制定计划前股本金及不良贷款变动情况
  近两年,我省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了股本金增加和不良贷款下降。在增资扩股方面,一是发动职工、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积极向农村信用社入股;二是千方百计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分红,吸引广大农户、城镇居民和企业法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三是制定增资扩股计划,把增资扩股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指标进行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完成增资扩股任务。在降低不良贷款方面,一是严格贷款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信贷人员培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二是层层制定下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把不良贷款“双降”作为年度经营指标进行考核,促进了不良贷款额的下降;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贷款责任制的通知》,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问责制”;对2000年起的新增贷款,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联社或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和贷款经办人的责任;2004年起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联社或信用社主任、信贷分管主任要引咎辞职。截至2004年10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股本金846亿元,较2002年末增加256亿元,增长434%;不良贷款余额5464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4%,较2002年末增加193亿元,占比较2002年末下降948个百分点。

  三、进一步增扩股金和降低不良贷款的测算情况
  根据我省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占比情况,确定采取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两种产权模式,确定采取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两级法人3种组织形式。其中:农村合作银行4家,一级法人35家,两级法人48家。拟申请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的县联社84家,其中:第一批(2005年3月)申请专项票据的县联社81家;第二批(2005年6月)申请专项票据的县联社3家。以县区市为单位,在考虑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基础上,按照拟改制产权组织形式所要求的资本金数额,我省农村信用社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时点资本金需达到177亿元,至2004年12月末还需增扩股金224亿元。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时点资本金需达到1978亿元,至2006年12月末还需增扩股金208亿元,进一步降低不良贷款1122亿元,占比降幅53%。
  全省农村信用社拟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748亿元,按照呆账贷款、历年挂账亏损、呆滞贷款、逾期贷款的置换顺序和所置换的不良贷款数额不低于65%的比例,拟置换不良贷款5亿元,占668%,置换历年挂账亏损248亿元,占332%。

  四、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的进度安排及措施
  各县区市联社分别制定了认购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人民银行专项票据时点每季拟增加股金数额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经测算、汇总,全省农村信用社达到认购专项票据条件需增资扩股的县联社18家,计划增扩股金224亿元。达到兑付专项票据条件还需增资扩股的县联社20家,计划增扩股金208亿元,降低不良贷款1122亿元,不良贷款占比降幅53%。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不良贷款措施
  1、落实责任,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一要对不良贷款逐笔清理登记,建立台账,按照一社一策,一户一策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分类处置办法。二要按照谁担保、谁审批、谁负责清收的原则,落实清收责任,督促限期清收。三要加大资产保全力度。对无法落实还款来源和债权债务的乡镇企业贷款及“十五小”企业贷款,逐户造册汇总,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积极主张债权,落实债务,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四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收贷力度,打击恶意逃废债,切实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
  2、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把好新增贷款质量关。一要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向。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信贷投向,扶优限劣,扬长避短,切实转变经营管理方式,改变凭经验、凭印象放贷、管贷的做法,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过多集中于一个行业和单户企业。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管理和贷款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防止出现责任不清,无人负责现象。
  3、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内控机制,强化检查监督工作。一要将贷款责任关口前移。所有贷款均应在贷款审批时按顺序落实贷款责任人。二要加强对信贷员的考核。将贷款发放、收回、不良贷款占比等指标分解量化,对信贷员按年度考核评比,实行岗位调整和工资职务挂钩,逐步推行信贷员等级管理。三要完善审贷分离机制。实行调查、审查、审批(含授信)三岗分设,落实审贷分离,分清责任,严禁一手清。四要加强对信贷管理工作的稽核再监督。将信贷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列为常规稽核内容,防范信贷风险。
  (二)增资扩股措施
  1、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区市联社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向农民和其他居民宣传中央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影响,坚定他们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信心,提高入股积极性。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各县区市联社要积极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与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在增资扩股工作方面给予配合,保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顺利开展。
  3、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努力增加股金。各县区市联社要组织本社员工认真学好有关政策,深刻领会增资扩股对取得中央扶持政策,促进本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规定的股权结构和比例,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动员当地农民、其他居民和企业法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股本金,优化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
  4、做好风险提示,合法合规地吸收股金。在吸收股金时,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规定,不承诺股金分红,不对股金支付利息,保证股金的合法合规性。同时,要据实向入股者说明国家对股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别要提示入股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股金的稳定性,避免今后的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农村信用社长远健康发展。
  5、做好原有股金的规范和清理工作。按照银监会、甘肃银监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有关规定,核实资产,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清退存款化股金,对原有股金根据股东意愿进行规范和清理,确保新募股金的合法、合规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五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白蚁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
  (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在施工时。
  (二)非住宅房屋在进行装修时。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在修缮、保护时。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正立面图等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凭白蚁防治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工作。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或已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其他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已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七、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相关面积证明和建筑平面图,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时,应当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工作。
  八、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行装修备案前可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或相关面积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办理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时,应当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住宅装修白蚁防治、宣传工作。
  九、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住宅装修白蚁防治宣传工作。
  十、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保护建筑在修缮、保护施工前,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校验原件)或相关面积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十一、住宅小区绿化工程在施工和出现蚁害时,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防治处理,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防治费。
  十二、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合同的约定,在合同范围内进行灭治。
  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发生蚁害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十三、白蚁防治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处理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结束之日起计算。其他白蚁防治的包治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四、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后,应及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通知白蚁防治单位对白蚁防治合同中载明的防治范围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十五、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白蚁防治事业。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防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作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的回访复查费及后续灭治经费。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按年度比例逐年启用该项资金。
  十六、白蚁防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各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同时,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检,并抽取样本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以保证防治质量。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并做好回访复查情况的记录、登记、归档备案工作。
  十七、白蚁预防处理工程应当纳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的范围。
  十八、白蚁防治药剂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药剂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范围应包括白蚁防治)、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证。
  (二)使用的药剂产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名称、农药“三证”号、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批次检测合格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药剂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剂,不得把仅取得农业或其他卫生害虫登记的农药用于白蚁防治工程。
  (四)白蚁防治药剂应有专门仓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剂进出仓库登记等管理制度。
  十九、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白蚁防治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