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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0:28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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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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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2〕23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以下简称2号令),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依法从事预付卡业务

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 25号文要求,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的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利用节假日,放松审查、违规突击发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赎回各业务环节的合规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不符合25号文和2号令规定的内部业务制度、系统设置及操作流程等,应立即全面整改。

二、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各支付机构应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自觉接受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切实履行支付机构义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支付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购卡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强化系统安全保障、加强商户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各支付机构应当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标准的,应提前在网点、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预付卡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支付机构认真落实25号文、2号令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发行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报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切实加强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引导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预付卡作为小额便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对支付机构执行自律规范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预付卡业务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机构,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司马义·艾买提(国务委员)
副主任:徐荣凯 (国务院副秘书长)
吕福源 (教育部副部长)
徐瑞新 (民政部副部长)
林用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邓朴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
委 员:刘 鹏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光亚 (外交部部长助理)
郝建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黄淑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惠永正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郝文明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祝春林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肖建章 (司法部副部长)
高 强 (财政部部长助理)
孙树义 (人事部副部长)
叶如棠 (建设部副部长)
潘震宙 (文化部副部长)
李宏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刘明康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赵光华 (海关总署副署长)
李永贵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赵 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张发强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翟立功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韩新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于永湛 (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
宋大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李 冰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杨明生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高鸿宾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张国栋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
李永安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黄丹华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刘海荣 (全国妇联副主席)
刘小成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理事长)
秘书长:刘小成(兼)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今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意见,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批准。



19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