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7)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暖人心、促发展”工程,建立健全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偏远小岛渔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保障渔农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是市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疗机构,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卫生局共建共管。流动医院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红十字会,日常管理以市红十字会为主。
流动医院下设6个分院。第一分院设在舟山市妇幼保健院,第二、第三分院设在舟山市人民医院,第四分院设在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第五分院设在解放军413医院,第六分院设在舟山警备区医院。
二、人员组成
(一)领导班子成员: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舟山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院长由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兼任,副院长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处长兼任。各分院院长由分院所在医院推荐,由流动医院任命。
(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流动医院巡回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药品采供保管、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志愿医务人员:志愿者300-400名,由市、县(区)红十字会和卫生局联合在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和驻地部队医院中,招募以医、药、护、技等科为主体的有执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3天,服务时间计入其本人晋升技术职称要求的下基层服务时间。
三、服务对象
(一)居住地无医疗机构(点)的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二)居住地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且所属县(区)或当地乡镇政府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四、工作职责
主要为全市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保障渔农民身体健康。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医疗服务计划;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开展巡回医疗服务;负责市级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和管理;负责药品采购、发放及医疗器材使用保管;负责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所需医疗服务计划,并于每年年初上报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办公室;做好本县(区)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工作;配合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在本县(区)的巡回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偏远岛屿、乡村的日常巡回医疗服务工作。
卫生部门:市卫生局与市红十字会共同管理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落实每次巡回医疗服务的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资质审核和巡回医疗业务指导工作。
县(区)卫生局与县(区)红十字会共同做好本县(区)内医疗单位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偏远岛屿、乡村的日常巡回医疗服务工作。
交通部门:支持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为流动医院下岛服务提供交通(船只、车辆)运输的方便,优先让流动医院的医务人员上船(车),并免费运输医疗药品及器材。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的巡回医疗工作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款,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有关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落实流动医院下岛服务时的岛际交通船只车辆和医疗服务场所及水、电保障,并组织、宣传、协调本乡镇、村(社区)的渔农民按时有序就医,原则上优先安排低保贫困人员和老年人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设立流动医院分院的医疗单位:根据流动医院巡医计划,按时组织人员下岛服务,保证巡回医疗任务的完成。
五、服务方式
实行按区域相对固定、分期分批巡回医疗服务方式。流动医院6个分院分别对口联系和负责各县(区)偏远岛屿、乡村的巡回医疗工作,各分院对口服务的县(区)每年轮换一次,遇特殊情况时由总院统一调配。每批次服务志愿者一般10-15人左右,且至少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志愿者参加,重点解决疑难、重症病人的看病难问题。
流动医院在巡回医疗服务中,要建立好渔农民的诊疗档案, 为患有慢性疑难或重症疾病者提供便捷的后续医疗服务或实行双向转诊,并建立随访联系制。医务志愿者应向当地群众发放就医联系卡,以方便渔农民再次就医和健康咨询,建立医患双方联系制。
六、送医送药原则
(一)免费送医送药对象:
无医疗机构(点)的偏远岛屿、乡村的渔农民;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岛屿、乡村的困难群众。
(二)免费送医对象:
虽有医疗机构(点)、但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岛屿、乡村的渔农民。
(三)免费用药标准:
治疗药:急性期的病人,一般送药量为3-7天;慢性期的病人,一般送药量为15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
备用药:一般送药量为5-7天。
七、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一)经费来源:经费主要为市财政预算拨款;市、县(区)红十字会也可向社会募捐筹集。
(二)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困难人群的免费用药、检查,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交通、食宿补贴及购置仪器设备等。
(三)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舟山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财社〔2007〕14号),实行专款专用。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经费使用预算和决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八、考核与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流动医院工作任务与要求,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在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本管理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4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市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工业项目必须符合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五条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办法,负责市辖三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经委、环保、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各工业园区,根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发改等部门以及广西贵港江南工业园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我市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发改、经委、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拟订包含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时间和项目要求、投资强度要求等内容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监督。
第九条 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用地现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审议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前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公布受理竞买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和竞价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公告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的条件。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书中应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转让条件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第十二条 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桂平市、平南县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