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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50:22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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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和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布了一批关于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规章、规范和文件,有效地维护了房
地产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拆迁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些地方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有的房地产测量单位服务质量、技术质量低劣,损害
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适应培育住房消费市场、大力发展住宅建设的需要,维护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为核心,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是法定面积,直接关系着产权人的权益。因此,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发放权属证书之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房地产测量与
房屋面积计算工作。同时,要防止政出多门,对未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授权,擅自从事涉及房屋确权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其中已经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加强房地产测量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建房[1991]385号)的要求,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健全和充实房地产测量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和专业人员。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中,要加快推广计算机应用,积极开发房地产测绘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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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执行规范,提高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测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房地产测量、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的规范与规定。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涉及到住宅设计、房地产测量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等方面的规范、规则,要系统
地组织学习与培训。要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正确率作为考核房屋权属发证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建立起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责任制度,层层负责,对出现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事故的,要追究事故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房地产权属工作的服务质量
要大力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采取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务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当事人对房屋确权面积有异议的,房地产测量机构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
的,要按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改正。
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赋予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大力宣传、落实,为社会提供优良的服务。



199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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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监 察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监发[2005]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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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 ( 局 ) 、国土资源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 2004 〕 28 号 ), 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 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 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 , 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 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 , 相互支持 , 加强协作配合 , 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 , 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 , 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 , 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 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 ;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三、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 ,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 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 , 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 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 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 , 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

( 二 ) 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


( 三 ) 案件调查报告 ;

( 四 ) 有关证据材料 ;


( 五 )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08-29
  文 号  财建[2003]362 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交通部: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的用于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研究制定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及必要的交通流量调查。
  (二)用于制定(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三)用于与前期工作有关的招标、专家评审等支出。
  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具体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不得从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是指交通海事、救助打捞、公安、航道养护、通信导航等部门。
  第四条 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或课题,下同)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从项目库中选取。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对所评审项目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资格、项目所需经费建议数等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与责任,其中项目经费预算的具体数额以财政部批复数为准。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预、决算管理。
  交通部每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将前期工作费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在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中分别列示,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分别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的缴库资金中的可用余额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前期工作费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费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前期工作费追踪问效及监督管理。
  前期工作费项目完成后,由交通部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交通部应于每个项目验收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提交对该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附后)。该报告将作为财政部安排下年度前期工作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凡未作追踪问效的项目,今后一律暂停或停止安排类似性质内容的项目。
  前期工作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前期工作费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工作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费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名称(如为多个单位、部门,应全部列出)。
  3、项目起止日期,如超过1年需说明原因。
  4、项目经费,包括:总经费及历年资金安排情况(要按资金来源分别说明,如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资金每年安排情况)。
  5、项目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6、项目具体内容及预期要达到的目的。
  7、项目形成的成果名称及内容(即:项目承担单位所形成的文字性成果报告)。
  8、项目成果分析。
  (1)项目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2)项目成果效益分析,即项目成果对交通项目建设、交通发展等起到的作用。
  如属同性质、内容,但需分年进行的项目,要按年说明分析阶段性成果效益情况。
  上述分析要实事求是,文字要言简意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