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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6:59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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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
彻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提高全社会对成人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成人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大力
发展成人教育,不断提高亿万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具有更加坚实可靠的人才基础,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
育、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成人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
行的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可以直接提高经济效益和工
作效率。同时,对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形成好学上进
的社会风气,对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促进安定团结,成人教育也有着直接的作用。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
业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
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二)
对已经走上岗位而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三)对已经在职而
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
四)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继续教育;
(五)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对成人
开展丰富多采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需要大量的多方面的人才。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不仅对
普通学校教育,而且对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促使成人教
育事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青壮年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
技术补课,初步改变了十年动乱造成的文化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初步开
展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了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农村许多地区在继
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同时,开展了灵活多样的文化技术教育,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
极的作用。普遍地轮训各级各类干部,为改善各级领导班子和整个干部队伍的文化、专业知
识结构作出了贡献。各类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满
足了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我国成人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成人教育的基础仍然是薄弱的,很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向成人教育提出的巨大需求
估计不足,缺乏预见,成人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轻视成
人教育的思想仍然存在。成人教育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学与社会需要脱节,学习与实
际应用脱节的问题;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尽符合成人教育的要求和特点。现行
政策规定的某些方面,不利于成人教育多样化发展,加之一些地区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出现
了盲目追求文凭和高层次学历的现象。在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为基层服务不
够,缺乏有力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致使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正确的
引导。

  要从根本上改变成人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在提高认识的基
础上,坚持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使成人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人教育要从我国
的国情出发,坚持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
本目的,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要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
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要
充分发挥各方面兴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使成人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

  把提高从业人员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作为重点,广泛地开展岗位培训,这
是成人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做到各类
从业人员走上岗位以前,都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走上岗位以后和转换岗位时,还
要根据生产和工作中提出的新要求,经常地培训提高。岗位培训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
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主要岗位的培训必须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要对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以及必备专业知识的岗位培训。在工人中,要着重抓好班组长、生产骨
干、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技术工人要按岗位要求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积极开展
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农村成人教育应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需要和农民致富的愿望,对不同地区、不同
行业、不同对象分别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对农村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
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对青壮年农民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周期短、见效快的
实用技术培训,并同科学实验、推广技术结合起来。要把初、高中毕业的在乡知识青年作为
培训重点。

  制定岗位规范,是开展岗位培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劳动人事制度逐步科学化的一项重
要内容。岗位规范一般应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和工作
经历等方面。这项工作应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上
下结合的方式的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以行业为主,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中央和地方各业务
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行业、本地区指导性的总体规划和主要岗位的规范;制订指导性的培
训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提供各种教学服务,评估培训质量;要按行业分级建立岗位
培训的考核机构,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各方面专家和学术团体在考核中的作用。接受岗位培
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机构颁发岗位合格证书。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对某
些重要岗位的人员,还应定期复核。岗位培训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在职期间的培训一般应以
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开展岗位培训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可能出发,充分利用现
有的教育、科学、文化设施,各部门、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充分发挥
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改革成人学校教育,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

  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成人教育的特点进行各项改革,发展
不同形式的横向联合,提高质量,增进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有计划地在成人中开展与普通学校教育相应的学历教育是成人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成
人初等、中等文化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进行岗位培训的前提条件,要切实搞
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使高级、中级人才的比例逐步趋于
合理。成人高等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要在调整、改革、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
农村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还很艰巨,必须继续抓紧进行,并要把扫盲与普及初等教育、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成人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突破单一的培养规格,对学员实行三种证书制度。一种是达
到国家对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规格要求的毕业证书;一种是达到相应学
历层次单科知识水平的单科及格证书;一种是达到岗位必需的专业文化知识水平,在本行业
从事所学专业工作范围内适用的专业证书。专业证书制度要随着岗位培训的开展,经过试点,
逐步实施。

  成人学校要发挥多种功能。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既要办学历教育,又要办非学
历教育,还可以承担函授和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辅导,有条件的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招工和
录用干部的需要,招收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生进行定向培养。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
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紧密的有利条件,结合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技术
教育,为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
中等专业学校覆盖面大,教学手段先进,要发挥开放性的优势,在进一步办好本科、专科、
中专等学历教育的同时,积极地为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教学服务。普通高等学校要大
力发展函授、夜大学。要完善和发展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充实自学考试机构,
逐步扩大开考专业的范围,按照社会需要调节应考者报考专业的比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
校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职工学校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办学。

  要加强成人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各类成人学校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发展多种形式
的联合办学。一般以地区联合为主,也可以按系统联合。在能保证质量的各类成人高等、中
等专业教育形式之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同一层次、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内
容互相沟通,学员在转学时学科成绩应相互承认。农村成人学校与农村的普通学校、职业学
校应当互相沟通,也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联合举办各种技术培训或文化班。

  成人学校必须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成人学习的规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
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根据具体条件,分别实行学年制、学分制等多种教学制度。
要加强教材建设。教材要适合成人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用性,便于成人自学。

  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主要应举办社会需要的各种辅导班、进修班和
职业技术培训班。凡举办国家承认其毕业证书的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
规定,并经教育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学生要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毕业证
书,应按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办学质量低劣,以办学为名,牟取私利的学
校,要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四、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

  大学后继续教育,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我国新技术、高技术发
展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经常地进行扩展知识、提高技能的教育,以保持他们知识结构的先进性,提高
他们的综合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
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注
重实用性、针对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

  对新毕业的大学生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扩展、补充所需
的知识,打好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基础,以加快人才的成长。专业培训、实践培训和继续教
育是与研究生教育相并行的、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一条基本途径。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政策
和制度。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对新毕业大学生的专业培训、
实践培训进行指导。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等也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
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的具体任务、目标和重点,国家有关部门
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

  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需要制定和实行相应的政策措施,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
单位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激发广大从业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并把这些积极性引导到正
确的方向。

  为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动力和活力,要给它们以更大的自主权。企业事
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性计划和岗位规范要求,有权确
定教育培训规划、任务,制定本单位实行的岗位规范;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有权制定
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惩等具体规定和办法。同时,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任务列入企业
厂长(经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乡(镇)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
容。对岗位培训工作成效显著、职工队伍素质优良的企业,在确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和发放贷款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为了推动和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要制定和改革相应的劳
动人事制度和政策。要逐步建立在职人员考核制度。凡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表明已具备任
职或继续任职的资格。今后,要首先在关键岗位实行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走上工作岗
位的制度。科技、管理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中级、高级专门职务水平的,应确认其相应的
职务资格。为鼓励工人安心岗位,精益求精地做好工作,应在工人中定期进行各种技术等级
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受过专业技术教育的农民,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
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等资格证书,在发放贷款、提供良种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
安排。

  为适应成人教育广泛发展的需要,中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继续
改进和加强卫星广播电视教育,运用它的先进技术手段和开放教育的特点,为岗位培训、成
人文化专业教育、大学后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提供质量较高的教育节目和声
像教材。

  发展成人教育,是一种周期短、见效快的智力开发,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投资。从今年起,
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列成人教育科目。地方财政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把成人教育所需
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除按规
定的比例支付外,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
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
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
,可在项目中开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
完的允许结转。对无力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小型企业和开展职工教育很不得力的企业,业务
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这些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今后城市区
域建设和新建企业,都要同时规划成人教育基础设施,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部门、
各地区应重点建设几个条件较好、水平较高的成人教育骨干基地。农民教育中有关扫盲、师
资培训、教材编写、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各级教育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县属各类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农民技术学校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有关
部门仍应给予一定补助。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费用,由办学单位从农村教育事业费
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等办法解决。

  加强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职与兼职
相结合。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动员和争取更多热爱成人教育的同志参与成人教育的工作。有
条件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定期同专职教师轮换。国家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学、中
专毕业生充实成人学校的教师队伍。普通高等学校要按国家每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为成人学
校定向培养一定数量的师资。对成人学校教师应进行教育学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成人学校教
师应有机会到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校进修。要办好成人教育学院并通过广播电视、函授等多种
教育形式提高在职教师的业务水平。致力于成人教育的教师,应与普通学校教师一样受到全
社会的尊重。成人学校的专职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调升工资、分配住房、奖励和生活福
利等方面,应与普通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也可以与企业科室技术人
员的待遇相同;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应与农村普通中学或中心小学校长的待遇相同。
对兼职教师,要给予合理的报酬。要建立奖励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加强宏观管理,积极为基层服务

  成人教育是涉及全社会的事业,范围广大,门类繁多,形式多样,必须充分发挥各地区、
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办学。这就要求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普通
学校教育有所不同。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
权。要让地方和基层单位能够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任
务和实施步骤。中央各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监督检查,克服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
多的弊端,积极扎实地为基层服务。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法规,协调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成人教育的工作,掌管国家认定的各类学历规格标准,审批
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成人教育工作,制定培训要
求,搞好编写教材、培训师资、交流经验、提供信息等各项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成人教育要加强领导,健全和充实成人教育的管
理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好宏观管理。要健全和充实省以下各级成人教育管理机
构,切实加强对成人教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
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教育部门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和专
职人员要相应地健全和充实。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办
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学术团体,都要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继续
积极做好成人教育工作。要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集体经济单位和知识分子、离退休
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发展我国成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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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标[2002]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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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和“解困房”、“廉价房”等。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且为住房困难户。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近期和中长期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障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组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公司,也可以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2000年前原则上每年安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5
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计划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资金来源明确的,计划部门要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按个人建房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相对集中的原则,按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大纲》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先进、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适当超前,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择优择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有关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开展竞赛评比活动,创建优良工程。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按省政府闽政〔1984〕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市、县各级标准可上浮15至20平方米。
二室户的住房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总数的60%。室内装修可由住户根据各自的要求,自己出资装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动资金和补贴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中融资;
(二)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用于住房解困的基金中统筹安排;
(三)售房预收款;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应当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规划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小区内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建安工程费;
(五)区内公建配套费,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一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从本办法第十一条二、三款及有关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筹;
(六)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七)1%至3%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设施配套费以及契税,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给予减免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它费用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以项目或小区、组团为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经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行。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售,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中住房困难户。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住户,经所在街道或单位证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购房《许可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以适当优惠;分期付款的开工时首次付款不少于40%,结构封顶时再付30%,交付使用时结清余款。
鼓励各有关专业银行建立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符合购房条件的每户限购一套。原住公房的,要在3个月内退还公房。自取得房屋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赠送,确需转让的,由原产权单位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使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金并按规定交纳有关交易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可由物业公司管理,也可委托当地街道居委会组织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在出售前明确适合当地情况的物业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并在购房合同条款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该房购买价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向不符合条件者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