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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4:36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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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5〕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落实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的要求。
  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向投诉人直接指明投诉渠道,或转相关部门处理。
  (二)承办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三)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四)定期综合汇总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查办情况,研究、分析全市行政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第五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假公济私,故意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八)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九)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取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的。
  (十一)利用职权及其影响徇私舞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方式有自办、督办和转办等。
  (一)涉及重要、疑难复杂问题的投诉,经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或向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发出《督查通知书》予以跟踪督办。
  (二)一般性的投诉,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问题的投诉,由投诉中心报请市政府责成相关单位办理。
  第七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泄露或转给被投诉人。
  第八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一般问题,投诉中心可发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严重问题,报市政府批准,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二)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责成相关部门立案处理。
  (三)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条 投诉中心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督办和转办的处理。自办、督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以《督查通知书》形式交办的投诉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签字报结。转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应对转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结。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个依据。
  第十五条 对署名投诉的,一般由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当事人要求保密的,由投诉中心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投诉件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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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

铁道部


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
铁道部


打破部门界限,加强横向联系,利用社会力量生产机车车辆和配件,发展专业化生产协作,是保证运输急需,从根本上解决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做好产品扩散工作,特制定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如后,要求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保证产品扩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产品扩散的原则
产品扩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组织提出的打破封闭式的铁路工业体制,推倒三堵墙,打好两个翻身仗的指示精神,各单位要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专业分工,发挥优势”,“长期合作、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合同办事”的原则,鼓励竞争,发展横向联系,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
二、生产点的确认
向路外扩散产品,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由计统局和物资管理局(包括办事处)、工业总公司(包括工厂)对扩散产品承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机务、车辆局参与。承接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生产能力、检测手段和严格的产品检查制度,能对产品质量和承接的数量、交货
期负责。
三、技术服务
1、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是产品扩散和验收的唯一技术依据,扩散中遇有需要修改时应按铁道部(82)铁工字1183号文规定办理。
2、扩散产品及生产所需要的图纸、技术条件、专业技术标准以及后续修改资料,由设计归口单位、标准归口单位向生产单位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可核收复制料工本费。提供资料单位应复核所提供的图纸是否为现行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负经济责任。
3、扩散产品的原有和现生产厂应接受扩散产品承接单位人员来厂考察,其他技术服务项目如提供本厂工艺条件、技术转让等,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合理收费,实行有偿服务。
4、设计归口单位和扩散产品现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产品扩散工作的进行。
5、产品扩散的机车车辆及主要配件的技术履历簿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等均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四、产品的验收与生产供应
对于扩散产品,本着重要部件要管住,主要零配件重点掌握,一般零配件放开的精神,对老产品实行边生产、边试用,但有关试验项目应符合路内工厂现行标准,对新产品和改进型的产品要进行鉴定和型式试验。
1、产品验收是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不解除生产厂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2、扩散产品一律按图纸、技术条件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3、对有性能要求的重要部件须先试生产少量样件,经验收合格后,由机务、车辆局组织进行型式试验,边装车考验,边小批量生产供应。运用考验期内因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厂负担,事故责任按(85)铁安监字212号文规定办理。考验期满,组织鉴定合格后,可批量生
产,经验收合格供应使用。
4、对结构复杂、影响安全的零件验收合格后,由机务、车辆局和工业总公司安排装车使用,进行运用考验,为保持生产的连续性,边考验边生产供应。在考验期结束后,如无反映,即可批量生产供应。
5、通过检测、试验手段,能确认已达到设计技术要求的,如机械、物理性能、化学成份、几何尺寸精度、光洁度、探伤等,可直接验收供应使用。
6、附表1(除附表1—1、1—2、13)所列产品不派验收员验收,凭生产厂产品合格证,直接交货使用,由收货单位组织进货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向生产厂退货。
7、凡需打生产代号的铸、锻件,按现行规定统一给号。
五、责任分工
1、承担机车车辆修造任务以及配件生产任务量较大、长期定点或已成为该厂主要产品的路内外企业,由机务、车辆局负责派出驻厂验收室验收人员,编制费用等参照现行驻局、厂验收室办理。凡需去生产厂验收的产品,在收到验收通知一周内必须派出验收人员去厂验收。
2、各机车车辆工厂扩散的配件,由各厂检查部门自行验收。机务、车辆验收人员有权进行抽验。对抽验不合格的配件不准装车。
3、各铁路局、物资办事处扩散的配件,由机务、车辆局验收室指定就近的驻局、厂、段验收室负责验收。
4、计统局负责修、造车扩散,物资局负责路用配件扩散,工业总公司负责厂协配件扩散。负责扩散的各部门要互通信息,互供互用。既要防止盲目扩散,造成损失浪费,又要安排好尚未扩散产品的生产供应,按照先上后下原则和配、修、造顺序,保证路用和修造车的需要。
六、物资供应
1、路外企业修、造机客、货车和生产配件所需的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由国家物资局按生产任务直接下达分配指标给生产企业的主管(归口)部门,按本系统物资供应渠道和现行物资申请分配和订货办法,自行组织供应。
2、路内各单位向路外扩散的配件需带料加工同本单位生产用料、列入物资计划,按正常申请供应渠道办理。
3、由物资管理局负责向路外扩散的配件所需原材料由物资管理局负责。
4、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时,请随时提出建议,待修改补充。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部物资管理局。
(附件、附表略)



1986年9月17日

高等学校外语教材审稿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外语教材审稿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3日,国家教委


一、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高一字032号文件批准的《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编委会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教材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拟审书目、会议计划等)由各编审组提出,并逐项填写年度计划表,经编委会审定,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教材规划中包括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两类。编委会重点审查主干课程的教科书。其他教科书及教学参考资料一般由出版社审定出版。所有列入规划的教材,均由新华书店按教材发行办法按时发行。
四、教科书或教学参考资料按下列方式列入规划:
1.由编审组组织编写的教材,直接列入规划;
2.某些使用效果较好、质量较高的教材,有两名以上编审委员会书面推荐,经编审组年会讨论同意后列入规划;
3.各院校或个人自编教材,须由编者填写申请表,连同详细的编写提纲及部分样稿,经所在校或系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8月底以前提交编审组。编审组组长根据教材性质委托一至数名编审委员就该教材能否列入规划提出意见,由编审组年会讨论决定。
五、规划中的教材一般需试用两轮并加以修订后再进行审定。某些教学急需的教材,经编审组研究决定,可不经试用直接审定。
六、审稿方式有开审稿会和委托专家审稿两种。
1.审稿会
审稿会由编审组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稿会人员名单由召集人提出,编审组组长核定。是否邀请编者及有关出版社代表参加,由召集人提议,编审组组长决定。
召集人应督促编者及时将书稿及有关材料分送与会者,以保证他们在会前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进行审阅。审稿会后由召集人负责向编审组报告会议情况,并抄报国家教委高教一司。
主审人由编审组在组内外专家中约请一人担任。主审人应在收到书稿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审,并就是否具备召开审稿会的条件向编审组提出报告。
经审稿会讨论的教材,由召集人和主审人(以主审人为主)对书稿的出版价值、优缺点以及修改意见向编审组提出书面报告。修改幅度较大的书稿,在编者修改后,须交主审人复审。
2.委托专家审稿
委托专家审稿的教材,由编审组约请二名(必要时可三名)专家审阅,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专家在审阅后,各自对书稿的出版价值、优缺点以及修改意见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审人据此作出审稿结论交编审组。修改幅度较大的书稿,在编者修改后,须交主审人复审。
七、审稿会或委托专家审稿通过的教材均须由主审人填写教材审批表,经编审组组长和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交出版社。教材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出版社,其余两份交编审组和高教一司留存。
八、审稿要坚持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保证质量。审稿结论分以下两种:1.建议出版;2.暂不出版。建议出版的教材,有关出版社一般应列入教材出版计划,及时安排出版。编者要按商定的时间及时交稿。
教材出版时,应在书中注明主审人及其他审阅人。
九、委托专家审稿的教材(包括公共外语教材),审稿报酬可根据每本书稿的难易程度、字数、审阅人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对每位审阅人由国家教委给予补贴。关于稿酬的具体标准可参照文化部出版局《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掌握,即“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2~5元付酬;对于繁难专著,可按每万字5~8元付酬”(以下称“规定”)。审稿补贴的金额由编审组组长根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在审稿费核准单上提出意见,连同主审人的审稿报告送设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北京办公室(编者单位在东北、华北、西北者)或设在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的上海办公室(编者单位在华东、中南、西南者),经主任复核并商高教一司后垫付。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由办公室向高教一司结算。
委托专家审定出版的教材,其主审人除上述报酬外另由出版社按规定标准付酬。
经审稿会审定出版的教材,主审人的报酬由有关出版社按规定标准付给;审稿会上未被通过的教材,则由国家教委付给。
十、审稿会由编审组委托高等学校主办(一般不委托编者单位主办)。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根据编审组决定的人数、时间拟定预算(填写预算表),经编审组秘书报高教一司核批,审稿会开会通知由编审组秘书拟稿,盖编审组公章后发出。会议开支标准,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审稿会经费一般由主办单位垫支,会后由主办单位填报决算表,经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核实单据(单据留主办单位)加盖财务公章后,向国家教委高教一司报销。
十一、一本教材一般只开一次审稿会。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时间不超过7天。必要时由编审组说明原因,可适当增加人数和延长会议时间。年度工作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再变动。
十二、编委会办公室应帮助编委会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与各编审组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教材编写进度及审稿办法实施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与有关出版社保持联系,了解教材出版情况;通过各编审组有关成员或编审组秘书,收集教材使用单位的反映,及时向编委会和国家教委汇报,并将编、选、送、印、用的情况及时通报编审委员。
十三、教材建设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项目若有变动,须经编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报国家教委核准,并通知编委会办公室。
十四、教材建设规划之内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后,各有关出版社应及时寄本语种编审委员(包括与该语种有关的正、副主任委员)每人一份。报送国家教委的教材数量,按国家教委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