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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8:47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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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4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厅、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统计局: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以计基[1982]878号文《关于国内合资建设的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兴建了不少国内合资项目,对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各项管理体制改革和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原定《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鼓励国内合资建设,以弥补国家资金之不足,合资建设的资金来源,除原规定的五项以外,其他按国家规定能用于合资建设的资金都可利用,但要首先保证现有企、事业单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
二、合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指标,应分别列入合资建设各方所属的地区或部门基建计划,但应作为统一完整的项目,按主要投资或负责建设的一方列入地区或部门的建设项目计划,并在建设项目计划中注明合资各方的投资数量和收益分成比例。在统计完成情况时按照项目所在地区、部门对投资额、建设规模、新增生产能力、新增固定资产等指标进行统计,建设单位应抄报给合资建设各方所属地区或部门,以便投资单位观察工程进度和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在自筹基建指标安排上,根据合资项目签订的合同和每年的工作量计划,国家在核定地区和部门指标时,给予照顾。
三、合资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属于国家投资部分由国家安排;属于地方、部门投资部分由地方、部门安排,如项目是国家所急需的,国家可根据物资平衡的可能,酌情予以适当补助,但均按议价供应。
四、合资建设项目的原材料、燃料和产品运输,由运输部门统一纳入计划。不属于国家指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运价按议价计算。
五、合资建设企业所产产品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统一价或浮动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国家不下达计划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六、合资企业的收入按第二步利改税等规定向国家交纳税款和进行收入分配。
七、合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资金、能源、材料、设备能自行解决的,原则上由各部或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审批,但其投资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生产性建设项目,按规模划分,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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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有专长者举办文化,职业(技术)补习学校或补习班。
第二条: 凡社会办学均须所在市、县教育局申请(在职人员须先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填写《社会办学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始得开办。已经开办的要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属文化补习的,由市、县教育局审批;属职业(技术)的市、县教育局会同市、县劳动部? 派笈皇粢衾郑璧福榉ɑ婊纫帐跣缘模墒小⑾亟逃只嵬小⑾匚幕棵派笈8骼投窆揪侔斓拇登嗄昱嘌蛋啵衫投棵派笈凸芾怼? 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和个人需呈报下列材料:
1、有关证件。单位办学需持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私人办学需呈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设备和场所等。
第三条: 社会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和教学设备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2、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3、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4、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5、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市、县教育局备查。
第四条: 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单位办的须冠以“某某单位”字样,私人办的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六条: 社会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理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对社会办学成绩优良者要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要给予批评,督促限期改进。
第八条: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在职职工文化技术学校(班),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九条:凡未经审批者均视为非法办学,教育部门有权勒令停办;报社、电台不准登载和播放未经批准的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82年1月10日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2010年第60号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6批和符合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32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6批)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009/hbb2010di60hao01.pdf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2批)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009/hbb2010di60hao02.pdf
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009/hbb2010di60hao03.pdf
4.公告变更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009/hbb2010di60hao04.pdf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