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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49:59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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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的通知


2001-03-01

教基厅[2001]4号


  根据我部对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检测的安排,委托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对视频展示台进行了产品质量补检工作,共有40个品牌的视频展示台参加了补检。现将补检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
  此次补检不合格和仍未参加补检的视频展示台,按照我部《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的通知》(教基厅[2000]16号)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参加教育系统各级各类部门组织的产品订货会、展示会,不得参加招、投标,各级教学仪器供应部门、各类学校不得
采购。各会议组织单位要本着对教育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含未参检产品)进会。各地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应严格管理,禁止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学校。同时对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改善和提高。

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

企业名称
商标或型号
检测结果

1、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无话筒放大器)
JVC
合格

2、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无灯箱)
Nikon
合格

3、联想神州数码科技发展公司
晨星
合格

4、北京东方中原电子有限公司(代理)
Panasonic
合格

5、北京新兴金时科技发展中心(代理)
五裕
合格

6、北京刨纳明日科技有限公司
创纳
合格

7、北京中科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中科达
合格

8、上海长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视
合格

9、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DFT
合格

10、上海大团科教仪器厂
环球
合格

11、南京电光仪器厂(无话筒放大器)
日月
合格

12、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嘉人
合格

13、浙江亚龙教仪有限公司
亚龙
合格

14、浙江省苍南县钱胜实业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钱胜
合格

15、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久远
合格

16、浙江大学光学仪器厂
Hite
合格

17、杭州高科电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高科
合格

18、浙江宁波青华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慧月
合格

19、烟台麦特电子有限公司
仲尼
合格

20、山东淄博易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易创
合格

21、广州明华电子公司
明华
合格

22、广州嘉胜电子仪器厂
嘉胜
合格

23、广东教育发展总公司电教设备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威光电器服务部
EVP-9932J
合格

24、广东番禺教育科技工程公司
TOPSUN泰晟
合格

25、珠海市香洲天地科教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TENDY
合格


(注:排名不分先后)

企业名称
商标或型号
检测结果

1、北京同有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无话筒放大器)
YOKOGAWA
不合格

2、北京鑫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AMJEON
不合格

3、上海普陀教具厂(无话筒放大器)
海光
不合格

4、上海普陀仪器厂(无话筒放大器)
海特
不合格

5、镇江安琪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安琪Angel
不合格

6、南京跨世纪电子设备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跨世纪
不合格

7、南京正元实业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正元
不合格

8、杭州艮山无线电元件厂(无话筒放大器)
GSVP?03C
不合格

9、浙江大学求智电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浙大求智
不合格

10、余姚环中仪器厂
双益
不合格

11、湖南溆浦卢峰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卢峰
不合格

12、广东中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中辉
不合格

13、深圳思悦影视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AV一2800
不合格

14、深圳市麦恩实业有限公司(无灯箱)(无话筒放大器)
MINE Vision
不合格

15、深圳市春凯旋电子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ZK一Ⅳ
不合格




企业名称
检测结果

1、北京电教技术开发中心
未参检

2、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
未参检

3、北京高科诚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未参检

4、北京万里启明科技有限公司
未参检

5、北京紫晶视讯电子技术公司
未补检

6、上海馨宇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未参检

7、上海中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未参检

8、镇江鹏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未补检

9、南京宝灵通电信设备厂
未补检

10、杭州之江光学仪器厂
未补检

11、浙江慈溪市方园科教仪器公司
未参检

12、江西江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未补检

13、南昌航天现代科学仪器厂
未参检

14、福建省三明市三师电子配件教学仪器厂
未参检

15、深圳市凯星科技开发公司
未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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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
2、中国拆船华东公司(江苏省启东拆船厂)
3、中国拆船中南公司
4、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5、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6、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远洋钢铁有限公司
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9、江阴拆船厂
10、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11、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12、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13、新会市拆船集团公司
14、武进市拆船公司
15、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6、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7、平湖拆船公司
18、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拆船厂
1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52工厂
20、芜湖市拆船工贸总公司
21、福建省霞浦县拆船厂
22、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南京栖霞山拆船厂)
23、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新港拆船厂)
24、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营口电子机械厂拆船分厂)
25、福建省拆船公司(厦门拆船公司)
26、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中山市拆船公司)
27、浙江省拆船总公司(温州市拆船公司)
2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舟山市五洋船厂)
29、新会市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30、广州文冲船厂番禺分厂
31、东莞市拆船轧钢工业公司
32、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33、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塘沽拆船厂
34、舟山市普陀拆船公司
35、青岛市拆船总公司
36、地方国营福安拆船厂
37、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38、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39、张家港宏昌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独资)



1998年6月30日

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



当前,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活动有所抬头,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法人代表(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月)。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2月)。各地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查,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沟通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商务部,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2013年2月20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