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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49:52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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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人员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经济突出贡献奖”)。经济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
 第三条 凡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 第四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评选坚持尊重知识、鼓励创新、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则。
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六条 申报经济突出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者为企业攻克重大技术难关等的单个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本市正式投产应用满三年,年均新增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
 第七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由受益单位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中直、省属、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区内单位向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合格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 第八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专家组成。
 第九条 对获得经济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按年均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奖励;对技术难度大或者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加奖金比例,但不得高于10%。
 奖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财政分成比例支付。
 奖励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 第十条 对获奖的项目,由个人承担的,奖金发给本人;由多人承担的,主要承担人所得奖金数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主要承担人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 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按照《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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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律师会违法

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 王振江


内容摘要 律师是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并进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可是一些律师为什么会违法,是什么力量促使他们去违法,违法的表现和原因是什么,本文对此将作有关探讨,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关 键 词 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的执业现状 司法公正 律师违法的表现及原因
最近看到几个有关法官违法的新闻报道,如最近被众多媒体关注的武汉中院13名法官集体腐败案 ,其背后也不乏律师的身影。那么这些律师为什么会这么做,乍看挺让人吃惊,但仔细一看,却不禁反思起来,是什么力量促使一名熟谙法律的执业律师去违法?恐怕这其中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力量,在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并进而维护司法公正为最初和最终设立目标的。恐怕那些律师不会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可为什么有的律师会愿意去违法呢,不得不促人深思。
一、律师制度的设立起源。
律师制度公认起源于古罗马帝国,尽管律师是作为诉讼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可现代意义上律师制度的确立,恐怕是吸收了不少古罗马政治制度的精华,如古罗马的保民官制度(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即持此观点) ,在古罗马帝国,实行共和政体,尽管在元老院设立有执政官,但为了防止这些人滥用手中的权力去伤害罗马公民,保民官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为了确保对权力的约束从而确保公民自由,罗马通过民众大会、元老院、保民官以及二执政之间权力分立和相互牵制的安排形成权力制衡格局。其中,保民官的宪政意义非常独特:为了保护人民而对抗政府。保民官既无立法权又无行政权,但拥有的否决权不仅可以否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取消元老院决议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保民官制度是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平等的社会斗争的产物,这一以行使否决权为突出特征的职务乃是作为平民保护者而设立的,这个事实意味着罗马开创了把反对力量乃至其斗争合法化和制度化这样一个重要的宪政原则。这一原则使反抗因合法化和制度化而被疏导到和平、理性、具建设性的方向,避免了暴力反抗及其必将带来的巨大破坏;而罗马的权力制衡格局也正是在标志着反抗权合法化、制度化的保民官制度出现以后才真正说得上形成了。在制衡格局中,保民官既牵制了行政、司法和元老院的权力,又在元老院贵族和平民之间充当了强有力屏障,使构成罗马社会斗争主线的这两方力量保持均衡和相互监督、制约,用马基亚维利的话来说,是既约束了“贵族的傲慢”,又防止了“平民的放肆”。现代律师制度正是在权力制衡的意义上产生的,律师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行政权,但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却能凭借法律知识帮助委托人充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这种对抗中通过合法的方式形成对权力的对抗,这种合理对抗最终在全社会实现民权对公权的制衡,这就是律师制度的设立宗旨,在我国就是要维护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实现正义,这应当成为我国律师业的职业定位。
二、现阶段我国律师的执业现状
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律师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全国已经有了10.2万多人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1.1万多个 ,律师队伍已经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广大律师积极投入到法律服务中去,为国家法治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律师是靠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收取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而生存的,我国现阶段律师的执业现状是什么呢?是否如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呢?结合有关实际情况作出分析:
第一,对律师的身份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许多观点包括权威的主流意识形态如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就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市场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在非诉讼业务中确实有部分业务属于中介机构业务的范围,但不全是,如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中代理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刑事辩护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缺少刑事辩护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是不能作中介业务的,这一点,稍有一些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由于这种定位,许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人员把律师当作“个体户”的看法成为主流,认为律师就是单纯为委托人服务的服务人员,更有甚者认为律师是相当于说媒的掮客,根本没有资格能和代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平等对话,更没有从法治的大背景下看待律师执业。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机构及部分工作人员对律师存在看法的偏差,这也是导致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中经常受到不应有的刁难的原因之一。最近,司法部正在起草《律师法》送审稿,向国务院报送,其中应当对律师职业的定位这一问题从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方面做出明确的界定,使困扰律师业正常发展的这一瓶颈得到解决。
第二,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作为一个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离不开一定的法定权利,可现行《律师法》中对律师的权利规定却极为弱势,如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现实中,律师因为该条的规定,常在法律事务的办理中处于极为尴尬的局面,一方面,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都强调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一方面又不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一个证据明明在那儿,由于人为的原因,导致该合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合法取得,那些原本并不复杂的法律事务在办理中就经常出现效率不高、司法资源白白浪费的情况,导致当事人打官司的信心降低对法律的信仰降低。这种情况已经极大的伤害了律师的执业积极性,他们面临着这种尴尬局面,很感无奈。因此,没有立法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就如律师拥有的是没有子弹的枪支。相对于《律师暂行条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很多人对《律师法》中的调查取证权戏称为立法上的倒退。
第三,律师的收入情况。现阶段,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好像是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香车宝马、高堂华舍、出入豪华场所就是律师生活的写照。但事实是,的确有一部分律师是富了,如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改制、涉外法律事务等非诉讼业务的一部分律师,但绝大多数律师并没有富起来,如《中国律师》杂志报道西部某省的一个律师一年只有几百元的收入,连维持生存都成了问题,不得不靠放羊喂马,甚至给人打工求得生存。一个人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号称第一难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领取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职业,如此下来,前期投入就很大,很多人都是在清贫中度过了领证前的岁月。然而,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并不是一片坦途,法律服务市场由于我国特有的服务主体多元化现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等等许多人都在无限制的从事这一职业,如山东一省就有注册的法律工作者就有6366人 。刚入行的年轻律师马上就会感到生存面临着威胁。一个当事人好不容易走到了律师事务所咨询,刚刚谈谈,就知道人家已经走过了许多家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价格也做了全面比较,300元你不干别人会干,就这样,年轻律师投身于法治建设的热情很快就被淹没了,在生存的压力下,律师们过得并不快乐,这是现实的写照。
第四,律师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主要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这些义务无论是从律师与司法机关还是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等方面来说,都是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所必需的根本要求,一个律师只有首先具备这些根本要求,才能是一个基本合格的律师。
三、社会中律师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
1、向法官行贿或介绍当事人行贿。
难道向法官行贿是律师们非常喜欢的?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然而,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会极力和法官走近,有的利用同学、老乡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等;再有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社会人社会活动的规律,律师们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恐怕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何况,现实社会中拉关系之风盛行,法官的裁判过程又不透明、判决书说理性不强,涉法上访的居高不下,另据官方人士披露,第一季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三级党政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量比去年同期增加6.5%。其中接待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和5.1%。第二季度,受非典疫情影响,各地信访量有所下降。但随着非典疫情的解除,各地信访量又迅速回升。6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北京"双解除")至9月30日,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67.3%和58.4%。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11月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采访时,公开承认“今年以来,群众信访总量仍呈现上升趋势”。周占顺特别指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在此次访谈中,周占顺提出了引人注目的4个“80%”: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曾在进京信访排行榜列第一的辽宁省有关高官对外坦承,该省进京上访者90%以上是有理上访,上访者中年龄最大的82岁,上访时间最长的达三四十年,95%是老上访户,上访案件中有三分之二为涉及司法机关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经说,“人民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面临着这些,律师们颇有些不得已的感觉,用时尚的词叫做“逼良为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详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但要想从根源上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就要真正在全社会实现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律师何必向法官行贿?可见,治理律师行贿问题首先应该根治司法不公问题。
2、律师向法官或其他人支付介绍费、回扣。对于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尽管《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或者辩护业务。”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立法都早于《律师法》,因此,都没有确立一个律师对诉讼代理及刑事辩护垄断的制度,实践中,尽管有的法官在开庭时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但由于大部分非律师参与诉讼代理都有一定的特定的背景,再加上三大诉讼法都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对于非律师代理的情况,在开庭审理时很少有将非律师代理拒之于门外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基层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司等部门离退休人员甚至是一些无业下岗人员都加入了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等进行市场竞争,这些人往往拥有比律师更为广泛、复杂的社会背景,他们对外大多以律师的名义、对案件往往采取大包大揽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承诺,搞“三包”,同时利用他们的复杂社会关系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采取的花样也十分丰富,如为案件承办人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为其提供交通、通讯工具。同时,为了和律师进行竞争,他们一般采取先以低收费为诱饵,把案件抢到手,然后以种种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利诱,再收取其他的所谓活动费用,当事人为了赢得他们的官司,依附心理较强,他们往往以较高的成本付出打完一个官司,最后,如有不满意,则往往怪罪说是“律师”骗了他们。律师面临着这种不正当、无序的竞争也无可奈何,有的律师由于耐不住贫困就采取类似的手段揽业务,他们中的大多数采取向法官行贿或许诺好处等方式和法官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就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向法官行贿如武汉中院、苏州吴江市法院院长费明受贿案 等许多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些情况。同时,也有极个别的律师,面临着如此无序法律服务市场,他们没有选择同流合污,而是愤而出家 ,用这种方式对进行无言的消极抵抗。所有这些情况的出现,尽管不排除一部分律师见利忘义,做出了有损法律正义的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能够得到净化、律师们没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和生存压力,他们何必选择向别人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的方式来拉案源?现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下力气解决这一问题,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五年立法规划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部法律都列入了立法规划,其中,前两个诉讼法都是立法规划中十届人大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彻底解决问题的机遇,希望有关部门切实下决心给与重视,将这一困扰律师业发展的问题予以解决,使中国的律师业的发展得到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结语
中国律师业自恢复以来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中国的执业律师人数已发展到十余万人,拥有律师资格和司法资格的后备力量也得到了极大的补充,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律师业需要“拓展与规范”,中国律师业到了一个需要拓展执业空间、规范发展的阶段了,在全面接建设小康社会、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宪法宗旨的法治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律师被动违法的情况将会降到最低,中国律师将能更好的肩负起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终极目的。


见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14期
见《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和《中国律师》1998年第9—10期
见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
见山东省司法厅2003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公告
见《?望东方周刊》
见2003年12月16日外滩画报
见中华网:http://edu.china.com/zh_cn/law/lawfocus/3356/20010615/10045861.html律师遭遇司法腐败,愤然遁入空门
见新华网:北京2003年12月17日电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完毕,5年内拟审议59件法律草案


对严查酒后驾驶专项行动的新解

李钢


  一名纪检工作人员因不堪请吃喝酒之苦,更虞年终将至,应酬多如牛毛,既忧工作之耽误,又忧健康之伤害,无奈之余恳请中央赶快下一道“禁酒令”。何其百般无奈啊!觥筹交错的热闹欢乐隐藏了多少无奈与苦楚。酒醉至现场暴毙、酒醉误事、酒醉撒野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见怪不怪,让人有酒精贯穿于生活点滴之感,酒文化何其深厚!难不成我们的五千年历史长河便是这酒文化汇聚的?笔者不是想要批判我们的悠久酒文化,只是有感于酒文化在官场和职场的泛滥和肆虐。“酒品看人品,酒风见党风”,“能喝半斤喝八两,这种干部要培养;能喝八两喝一斤,这种干部我放心。”这是领导干部常挂于嘴边,用于激励下属发扬“顽强拼搏精神”拼命喝酒之药引。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的党风、人品咋就跟酒品、酒风牵上线、挂上钩了呢?

  暴饮贪杯的习俗影响到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当然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随着网络传播与监督的日益强势介入,曾经不动声色的酒后驾驶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浮出水面,以触动神经的鲜活案例展现在大众的面前,脱去遮羞的外衣就只剩丑陋的灵魂和满身的酒气了。晶莹剔透的美酒乱了饮酒者的神经,紊乱的神经胡乱指挥了掌控方向盘的双手,失常的双手指使没有灵魂的汽车吞噬了无辜善良的生命。亲人悲伤的泪水,朋友撕心的呼唤,都无法从被酒精推动的车轮下挽救脆弱的生命。网友愤怒了,民众爆发了,一场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登台,似乎想要借此安抚死者的在天之灵,抚平死者亲人的创伤,平息愤怒的民众。

  印发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项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开展酒驾整治集中行动日、拉开禁止酒驾的宣传攻势等等,一切都在神速地展开。作为最高管理部门的公安部交管局印发了《关于各地深入推进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4.8万起,其中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共计罚款处罚14.8万人次,暂扣驾驶证13.1万本,行政拘留2万人次。用貌似很沉重的数据向民众上交了答卷,在群众的质疑声中完成了阶段性成果。

  笔者在此亦不想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刺,对广而周知的水分和执行力欠缺问题笔者不想吵了读者的耳根,笔者只是不明白如此大的一项整治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抓好抓实?牵扯的党委、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等形形色色的特权阶层和群体,小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能做到依法行政?充斥于大街小巷的饮酒人群,警力有限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能确保无漏网之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脆弱肩膀却担负着对根深蒂固、顽疾陋习的饮酒文化的碰撞与挑战,笔者甚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捏把汗、揣颗心。

  饮酒文化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其中尤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与相关利益单位之间的请吃之风堪称领头羊,引领着整个社会的饮酒风向。“无酒不成宴”,“酒桌上好办事”,种种社会办事潜规则让酒无可争议地扮演了社交活动的主角。严查酒驾行动牵扯了方方面面的神经,当然也牵动着当权者、领导者等特权群体的神经。“敢查我,明天让你脱警服”,“查我,知不知道我老爸是谁”,一句句嚣张跋扈的警告让民警心有畏惧,现在工作难找,养家不容易,谁敢拿自己的前途和饭碗开玩笑?小肚鸡肠、睚眦必报的领导干部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啊,谨慎之,小心之!

  饮酒误事啊!难道仅仅是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吗?显然不是,它影响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影响着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形象和与老百姓的关系,诸如此类的消极影响实在是罄竹难书。既然都已影响了行政效能建设和党群、干群关系,为何却只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阵前卒,去做这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只要中央不下决心去整顿饮酒的陋习,只要党和政府的部分领导干部灯红酒绿依旧,那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心十足去拼命干的禁止酒驾运动就只能徒劳无功,一场替政府平息民愤的运动式整治罢了。

  原公安部周部长堪称英明啊,毅然、决然地在全国公安机关颁布了禁酒令,其中包括工作时间不能饮酒,而且更为可贵的是落实执行的力度和措施都齐齐到位,一场督察风暴让数以百计的违反禁令者脱掉了警服,离开了公安队伍,而且督察一直在继续,喝酒误事的事件大幅减少,警察的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公安队伍的形象大幅提升,警民关系大幅改善,禁酒令的功劳可谓大矣。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何却在解决的方法上落差如此之大?如果是某些领导人没有我们的周书记这么明辨是非、高瞻远瞩,没有及时想出这样的对策,那么在公安机关实施几年以来取得了如此可喜的成绩之后,还能无动于衷吗?办法就在面前---适当禁酒。信阳的做法应该为我们提供了比较成功的试点,我们不是要让酒厂倒闭,更不想减少国家和某些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也不是要让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从此灰飞烟灭,我们只是想呼吁党和政府对愈演愈烈的请吃暴饮之歪风邪气给予合理的控制,为行政效能建设负责,为党群、干群关系负责,为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只有党和政府狠下治理请吃暴饮之风的决心,拿出治理的有效措施,让饮酒(自然包括酒后驾驶)与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前途、饭碗挂钩,方能从根本上刹住民怨极大的机关喝酒风,从而为整个社会树立一块积极健康的风向标,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禁止酒驾行动才能有功德圆满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