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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31:23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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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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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风力发电设备的质量,推动我国风力发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意见提出本地区鼓励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具体措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为加快风力发电场建设,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提高风力发电机组国产化技术水平,降低风力发电场建设和运行费用,现就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思想
  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在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提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
  实现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目的是提高我国风力发电装备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降低风力发电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为推动我国风力发电技术大规模商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二、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原则和实施方式
  按照“用户牵头,项目依托,风险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选择资源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的风力发电场,建设使用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的示范风力发电场。
  以风力发电技术装备的系统集成为重点,由风力发电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总装厂,总装厂与其签定供货合同,保证机组的可靠性和发电量。总装厂通过招标选购零部件,国内暂时不能生产的零部件可以进口。通过签定合同,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把示范风力发电场、总装厂和零部件生产厂联系在一起,共担风险,共同推进风力发电机组国产化进程。
  三、支持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有关政策
  对使用国产风力发电技术装备的示范风力发电场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贷款给予贴息。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6号),在质量和价格水平相当的条件下,使用国产设备的风力发电项目优先立项和上网。
  在条件成熟时,对新建风力发电场采用国产设备比例予以明确规定。
  鼓励外商在我国合资开发风力发电技术和装备,加快国产进程。
  对外商投资建设风力发电场采购的国产装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可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规定

铁道部


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规定
铁道部

规定
蒸汽机车锅炉供应机车动能,是具有高速移动性并持续一定时间作功的高压热工换能设备,工作条件复杂艰苦,为确保安全,适应运输生产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 凡配属有蒸汽机车的铁路局、分局、机务段的蒸汽机车锅炉安全监察人员,受所在各级机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机务部门指导。监察工作由铁道部机务局归口管理。
第2条 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安全监察人员的主要职权及工作范围:
1.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蒸汽机车锅炉、风缸安全法规。
2.监督检查贯彻铁道部、铁路局有关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确保安全、质量的规章、标准、命令的执行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人员认真落实。
3.掌握并研究分析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的安全与质量问题,制订改进措施。
4.监督检查蒸汽机车锅炉、风缸的检修、运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因素,可向有关单位发出《蒸汽机车锅炉和风缸安全监察通知书》(见附件二),督促限期解决,对遇有可能发生事故的临界时刻,有权当即制止其活动。
5.经常添乘检查蒸汽机车锅炉保养及抽查机车消火、洗炉减温等作业情况。
6.参与审定并监督有关蒸汽机车锅炉、风缸及安全装置的检修工艺、安全技术细则及有关标准的推行。
7.监督并协助培训考核焊接工、锅炉工等专业工种担当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的检修、熔焊工作。有权制止无焊接合格证的焊工对锅炉及风缸的熔焊工作。对焊接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焊接工,有权取消其焊接资格。
8.负责审查新购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提出拒绝购置建议。
9.监督蒸汽机车工厂对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的制造、修理质量,并及时提出质量反馈及返工、索赔等处理意见。对长期质量低劣的工厂,有权提出拒绝委修建议。
10.监督检查维修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所使用的原材料规格、质量标准及有关检验制度执行情况。
11.监督检查蒸汽机车锅炉、风缸及附属安全装置的检修设备、测试仪器的质量状态及其定期检修工作状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影响维修机车锅炉、风缸安全的不良设备,有权制止使用。
12.对蒸汽机车锅炉、风缸检修和使用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严重失职的,有权提出奖惩建议。
13.负责监督并记录机务段长按规定应抽查洗修机车锅炉质量的工作情况。
第3条 蒸汽机车安全、监察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从具有蒸汽机车锅炉、风缸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中经考核合格后由铁路局正式任命,并发给蒸汽机车锅炉、风缸安全监察证(如附件一);调离职务时,应将监察证交回发证机关(铁路局),自动停止监察

任务。铁路局一级的蒸汽机车安全监察人员应报铁道部机务局备案。
第4条 蒸汽机车锅炉监察人员专业考核内容。
1.理论内容:蒸汽机车锅炉和风缸基本知识;有关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的规程、细则、工艺等;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的设计、制造、保养、检修等基本知识;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监察规则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2.实际操作技能内容:检查一台有缺陷的蒸汽机车锅炉,要求作到不漏检、不误检,正确指出缺陷的部位及损坏程度,并绘制锅炉图,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第5条 为确保监察人员行使职责,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创造便利工作条件。监察人员凭监察证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添乘机车、住宿行车公寓及使用电话、电报等通讯手段的权力。
第6条 在按局、分局、机务段分工所担当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权监察任何配属单位的蒸汽机车锅炉、风缸的技术状态。
第7条 蒸汽机车锅炉及风缸发生事故时,应参加事故调查委员会工作,并主动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蒸汽机车锅炉、风缸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8条 监察人员应严肃认真行使职权,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不得以权谋私。
(附件略)



198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