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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4:52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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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政办发〔2006〕2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
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广西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就是将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列入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政绩考核范围。凡因安全生产而被“一票否决”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一票否决”,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有关管理部门。
(一) 对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人的考核。
1、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0%以上的;
2、年度内县(区)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
3、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4、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或二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
5、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总分的60%以下的。
(二) 对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考核。
1、年度内没有与主管企业或二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2、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
  第五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级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审查内容,负责组织活动的部门应及时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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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 1997年6月9日)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旅游事故的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类旅游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管理部门等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旅游单位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辖区内的旅游活动中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旅游事故是指:凡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乐园、海滨旅游场等旅游场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或由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旅游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2人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2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者。
第五条 旅游事故由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已规定事故处理主管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主管部门应把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抄送同级旅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抢救和处理;对重大旅游事故、特大旅游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劳动、交通、医疗、保险等部门应组成事故处理小组,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共
同处理。
第七条 旅游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故现场的旅游岗位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并按事故的具体情况分别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劳动、医疗等有关部门;属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向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其时限为: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小时以内向地级以上市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地级以上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个小时以内向省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首次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涉及的有关单位、伤亡和抢救情况,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协同公安、消防、劳动、医疗等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中有死亡者,应保护好遇难者的遗体,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收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应在事故现场勘查后逐项登记造册和保护。
(四)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伤亡人员的核查登记工作。属外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登记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及在国内外的投保情况;属国内旅游者的,应登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国内投保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或组团的旅行社)应通知伤亡者单位及家属。伤亡人员中有外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在对伤亡人员情况核查清楚后,接待社要及时通知组团旅行社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同时向当地外事、侨务部门报告,会同当地外事、侨务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协助办理伤亡人员境外亲属的入境手续,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接待、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以及其它善后工作,并负责或协助向国内外有关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索赔手续。
(七)对外籍人遇难者的遗体,应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负责为遇难者骨灰、遗体的遣返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以下证明:
1.为骨灰遣返者办理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2.为遗体遣返者办理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八)事故发生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劳动、交通、医疗、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属涉外事故的,还应有外事、侨务部门参与。
(九)造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所属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公安、消防、交通、劳动、防疫等部门有专门规定和要求的,还应向这些部门报告),并由旅游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局。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二)事故原因与责任;
(三)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四)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事故遗留问题及其它(包括家属及有关方面的反映等)。
第九条 旅行社组团在省(境)外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发生事故旅行社的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把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我省旅游局。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9日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 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15
Ⅱ ~20
Ⅲ ~25
Ⅳ >25
--------------------------------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A: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A.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计录表
-------------------------------
| | |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
动作 | 开始时间 | 耗费工时 |
| | |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
名称 | (时、分) | (分) |
| | |动体位等)
----|------|------|------------
| | |
----|------|------|------------
| | |
----|------|------|------------
| | |
-------------------------------
A.2 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
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
工种: 动作项目: 年 月 日
-------------------------------------
姓名: 年龄: 岁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平方米
-------------------------------------
1 采气时间: 分 秒
-------------------------------------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
初读数) 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
3 量气时气温 ℃ 气压 帕斯卡
-------------------------------------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
态下
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标准状
态下干燥气体
换算系数 升
-------------------------------------
标准状态呼气量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升/分
采气时间
-------------------------------------
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每分钟呼气量
------- 升/分·平方米
体表面积
-------------------------------------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logYe=0.0945x-1.15984………(1)
log(13.26-4.1868Ye)=1.1648-
0.0125x…………………………………(2)
-------------------------------------

注:①Ye为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
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②每分钟肺通气量3.0 ̄7.3升时采用公式(1):每
分钟肺通气量8.0 ̄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 ̄8.0升时采用公式(1)和
公式(2)的平均值。
A.3 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
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
耳/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198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