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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6:05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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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5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354号令),经商公安部同意,从2002年9月1日起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1997年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至2002年8月31日废止。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边防检查站出境验收联、边防检查站入境验收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组团社留存联。
  二、《名单表》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境旅游综合贡献率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按入境旅游业绩和经营等情况核发给组团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本省发放和使用《名单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旅游局。
  三、《名单表》的审核工作由省级旅游局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城市旅游局负责,审验专用印章和签字人签字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四、组团社出境旅游专用印章和授权人签字须报所在地城市和省级旅游局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汇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五、组团社必须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和使用《名单表》,参团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团队出境前,组团社须将《名单表》送其所在地有权审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将《名单表》第四联留存备查。
  六、领队人员带团出境时,须携带《名单表》第一至三联,在口岸出境时,将《名单表》第一、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注实际出境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名单表》第一联;《名单表》第二、三联由领队人员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注实际入境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名单表》第二联,第三联由组团社在规定时间内交发放《名单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对留存。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本省组团社使用《名单表》的情况要进行监督,不准伪造、倒卖《名单表》,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出国游组团社资格。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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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173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日


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配套实施方案》(国发〔2006〕21 号)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到2008年底苏南地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0%,2010年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儿童时期是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康复干预的有效时期。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发现、诊断、干预,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重建生活、学习及社会交往能力,将为他们人生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7岁以下残疾儿童发生率约为0.96%,按苏州市每年出生4万名左右新生儿推算,全市每年新增近400名残疾儿童,7岁以下年龄段约有残疾儿童2400名。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投入少、效果好、影响大、社会效益显著,是改善残疾儿童状况的一项抢救性工程,也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本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和苏州高新区户籍的。
(二)年龄在6周岁以下(含6周岁)。
(三)经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
(四)在市残联指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对贫困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的残疾儿童实行全额救助,其他家庭的残疾儿童补助50%。
四、救助办法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残联初审后向市残联申报,经市残联审核并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
(二)经评估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市残联指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三)康复机构要为收训的残疾儿童建立完整的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
(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部分)由残疾儿童家长先行垫付,凭康复机构开具的发票、康复机构和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定的协议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销。
(五)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和苏州高新区的补助经费由市残联统一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五、本办法执行前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不需再作评估,可凭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
六、其他县级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厅(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钛作为一种新兴的高性能优质稀有金属,是国防和尖端科技不可缺少的关键和支撑性材料。建国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我国钛工业迅速发展,成为目前世界上少数几个能生产钛的国家之一,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航空用钛合金材,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国际上享有
一定声誉。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边境贸易和走私等形式大量非法进口废旧钛材,造成国内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我国钛工业的正常发展。为促进国内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内钛材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决定加强钛
材进口管理和整顿钛材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钛材进口管理
(一)将钛材、钛铁合金、钛铁合金碎废料(具体税号见附件)列为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加大海关查验力度。同时,将钛材列为海关重点审价商品,海关要按照有关审价规定严格审价,防止价格瞒骗行为的发生。
在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各口岸,重点实施监管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进口钛材的非法行为。
加大打击钛材走私力度,对钛材进口违规和走私案件,坚决依法惩处。
(二)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199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废钛材、废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进口,国家环
保部门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以废钢铁、废五金电器等名义进口或夹带进口钛材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惩处。
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口或代理进口废旧钛材、废旧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一经发现,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暂停其进出口业务。
(三)将钛材、钛铁合金列入法定检验产品目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钛材进口实施法定商检,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进口。
二、加强钛材加工生产管理
对钛材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色金属行业管理部门对现有的钛材生产企业核发钛材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加工钛材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色金属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钛材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使用进口废旧钛原料加工钛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惩处。
三、整顿钛材市场流通秩序
国家对钛金属及钛材、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包括未锻轧钛、粉末、型材等)的收购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已经设立的钛材经营企业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定后,于2000年6月1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注册。新申请设立的钛材经营企业经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钛材经营活动。
近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宝鸡、沈阳两大钛材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格规范钛产品的加工、销售行为,加强对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加强钛材进口管理和钛材生产、经营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钛材商品税号目录

1、钛材(钛及其制品,包括碎废料)
商品税号 81081010,81081020,81081090,81089010
81089020,81089031,81089032,81089090
2、钛铁合金
商品税号 72029100,72029900
3、钛铁合金碎废料
商品税号 72042900,72044100,72044900,72045000



19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