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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9:43  浏览:9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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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听证和公示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应当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四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决策公示工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和效率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后公示;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公示。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可行性理由、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法律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方式,对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报告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市政府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充分考虑公示报告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和公示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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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7日公布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文《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规范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各方的行为,加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锡市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将分别从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予以解读,供参考。
一、对于购房者
根据《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因此,购房者确认商品房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方式没有任何变化,仅仅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锡市建设局(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局/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无锡市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出具的《关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通知》。
同时,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办法》的规定,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的取得条件更加细化,也更加严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情况表;
(三) 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
(四)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 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 预(销)售许可证;
(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含附件);
(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 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
(十四)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五) 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验收文件;
(十六)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七) 电梯合格证;
(十八) 邮政、通信、有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九)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证明;
(二十) 定点图、规划总平面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前述二十项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验收文件、照明、邮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除外),但具体可视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而定。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应当合理,以最大限度满足住户基本生活为原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申请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的过渡方案。申请最后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作者:陈召利 来源:www.law-god.com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9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前期费资金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2005年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部、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省项目前期费资金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核。前期费资金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省重点项目前期费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资金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申报、审批、下达



  第七条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报程序。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资金使用单位(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发改委。
  第八条前期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的金额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省发改委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前期费资金报告后,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资金计划后,与省发改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项目计划,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省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前期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省发改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三条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资金的安排,由省财政厅协助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四条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资金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省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第四章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使用前期费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资金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使用前期费资金的任务最终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资金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资金安排和使用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使用前期费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资金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的其他项目前期费资金,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资金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第十八条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